土地出讓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國土資源部不松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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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5日 01:28 中華工商時報 | ||||||||
【記者陸昀北京報道】 被房地產商視為“土地大限”的“8.31”雖然已過去一個多月,但是人們對處理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歷史遺留問題的關注依舊未減。盡管今年3月18日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于繼續開展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71號)已明確了歷史遺留問題的定義、解決方法和處理時限,但目前仍一些人認為,只要有關部
見甚至受理了相關申請,都應該作為歷史遺留問題允許協議出讓,并有人提出,今年8月31日作為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最后期限給出的時間太短,應在政策上有所松動,否則會影響房地產市場的穩定。 為此,國土資源部副部長小蘇在近日明確表示,對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歷史遺留問題須明確三個問題:一是歷史遺留問題有嚴格的條件,不能隨便搭車和擴大范圍。各市縣確定歷史遺留問題截至時間不得超過2002年7月1日,在截至日期前,市、縣政府已經進行前置審批,或者市、縣政府已經與開發商簽訂書面項目開發協議的經營性用地,作為歷史遺留問題,可繼續以協議方式出讓,2002年7月1日以后出現的問題不屬于歷史遺留問題;二是歷史遺留問題在國土資發〔2004〕71號文件中已有明確的處理時限要求。即“于2004年8月31日前將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完畢。”小蘇說,選擇2004年8月31日作為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時限,主要是考慮開發商取得的計劃立項批準文件和規劃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等批準文件的有效期均不超過兩年,如果從國務院15號文件下發到2004年8月31日計算,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時限為3年4個月,如果從國土資源部11號令正式實施算起,也已達兩年兩個月,均超過了各批準文件的兩年有效期。一些媒體報道認為,從2004年9月1日開始所有經營性用地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小蘇指出,這種認識是錯誤的,按照國務院15號文件的要求,全面推行經營性用地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時間應從2001年5月開始,此次2004年9月1號的時限只是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最后時間;三是按照以上規定作為歷史遺留問題處理的項目,只是表明在行政審批上不再作為問題處理,但是并不代表其中有錢權交易等嚴重違法行為的可以免于追究。只要發現存在錢權交易,嚴重侵犯國家和農民利益的,都要認真查處、嚴肅處理。 小蘇表示,目前各地的歷史遺留問題都已經基本按要求處理完畢,在下一步執法監察中,將把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情況作為重點,嚴格對照上述標準進行審核,對擅自擴大范圍、違規協議出讓的項目必須嚴肅處理,及時糾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