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業專營暴露計劃經濟軟肋 畸形暴利現盛世陰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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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3日 08:11 中華工商時報 | ||||||||||||
本報記者蘇利川 中國鹽業專營制度如今已經成為該行業壟斷性經營的巨大保護傘,在曾經保障碘鹽的供應、消除碘缺乏病等方面發揮過積極的作用之后,世事的發展已經讓這套機制黯然失色、輝煌不再。
但是,各地鹽業公司的“空前盛世”卻有可能掩飾全行業的畸形發展,業內一些企業、政府部門領導和專家們對此憂心忡忡。 鹽業專營導致壟斷 按照法律和政府職能界定,為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制售私鹽違法,應該受到嚴厲打擊。 但落實到現實的操作中,區分“私鹽”卻是雙重標準。一種主要指那些未加碘的鹽或冒充食用鹽的工業鹽,另一種則包括凡是繞開鹽業公司銷售的正規廠家生產的合格碘鹽和工業鹽,后者還被列入打擊重點。 重點打擊的直接原因是,這種“私鹽”損害了鹽業公司的利益。長期以來,我國對鹽業實行專營管理,中國鹽業總公司雖為企業,卻行使著諸多政府職能,實際掌控的8項管理職能其中突出之處就是食鹽專營,負責食鹽生產許可證的發放和年度計劃的編制,在安排好全年的生產計劃之后,產品實行三級批發直到用鹽企業和零售點,最后被賣到消費者手中。 年度計劃的編制掌控著生產企業命脈,盡管每噸食鹽的出廠價與零售點間都有幾倍的懸殊,盡管生產企業出讓了大部分利潤,但生產企業仍然處處受制于各地的鹽業公司,許多生產企業所用的包裝袋甚至是封口用的包裝線都要由鹽業公司來提供,即使是加碘后50公斤/袋的大包裝分解成500克/袋的小包裝這道工序往往都要由鹽業公司去完成,各地鹽業公司利用專營手段能夠搶奪每一個賺錢的環節,企業敢怒不敢言。 1995年11月,原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聯合發布了《關于改進工業鹽供銷體制和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對工業鹽放開經營。但在實際工作中,鹽業公司以加強食鹽市場管理之名,將食鹽專營范圍加以擴大延伸,放開的工業鹽除兩堿(純堿、燒堿)外,眾多鹽業公司將用于漂染、制革、制冰冷藏等工業用鹽也管了起來,同樣實行壟斷經營和地區封鎖。為保障巨額壟斷利潤,各級鹽業公司不惜強化專營體制,許多地方還通過立法制定了地方性的鹽業管理條例,使壟斷經營合法化。 政企不分縱容權力尋租 鹽業全行業內的權力尋租程度其實不難評估,從許多的業內“潛規則”中就能明察秋毫。 為爭取更多的食鹽生產計劃指標,生產企業每年都不惜花費大量的財力物力,每年連續不斷的所謂產銷座談會,大多都是鹽業公司的旅游節,“開會”的開支都是企業買單,有的鹽業公司領導頻頻出國,也是讓生產企業承擔了費用。除負責計劃的個人向生產企業索要回扣、紅包外,各地鹽業公司向生產企業索要高額回扣也是業內的不宣之秘。 在計劃下達之后,各生產企業即開始了忙于和銷區內的鹽業公司談回扣方式和回扣額度,如果不能談妥回扣,根本無法保證計劃的執行和落實。在賬面上,這些回扣很難被察覺,鹽業公司對回扣不出具發票,只開收據,由生產企業承擔了回扣應交納的稅收。 為保障索取回扣的隱秘性,變相的回扣包括:運費補貼、倉儲補貼、貨款回籠獎勵等等,許多本應鹽業公司承擔的經營性成本最后都能輕松地轉嫁到生產企業頭上,因為鹽業公司同時還是管理部門,管理著鹽業生產企業,是行政執法者。 經營和管理的雙重職能使得一些鹽業公司膽敢視國家法律規章如同兒戲,國家規定鹽價應以各生產廠家離岸價結算,但即使按照到岸價結算后,表面上也很容易做到鹽價到位不違規,而對于企業再生產所必需的回籠資金,即使是鹽業公司貨款給得不及時,企業的回籠貨款獎勵也不敢不照付,一旦一家生產企業的貨款被數家鹽業公司拖欠,便很容易遭遇滅頂之災。 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發展失衡 目前我國絕大部分省、市、自治區的鹽業公司和鹽務局都是“一套班子、兩塊牌子”,鹽業公司既是食鹽和兩堿工業用鹽之外其他工業鹽的經營者,同時又是兼有鹽業管理行政職能的政府管理部門。特別是在省級以下,鹽業部門既是商業上的經營者,又是鹽政上的執法者,企業執法普遍造成執法主體不明,執法也不規范的現象。 由于利潤微薄甚至是虧損性經營,上游制鹽企業機器設備銹跡斑斑,下游用鹽企業的“微利”被層層盤剝,在中間銷售環節暴利的打壓之下,制售“私鹽”屢禁不止,屢打不絕。為追求高額利潤,繞過各地的鹽業公司,用鹽企業和生產企業不惜冒險直接進行供需見面;尤為嚴重的是,一些私鹽販子乘虛而入,甚至與鹽業系統內部人員勾結,擾亂正常的鹽業市場。 執法不力使真正的偏遠落后地區合格碘鹽的普及得不到落實,也使鹽業健康發展真正需要的市場凈化工作難以很好跟進。與追求經濟效益的手法相比,鹽業管理明顯的缺乏執法手段,鹽業公司有限的人力精力也難以投入到務實的執法工作中。 我國現行的鹽業管理條例發布于1990年,雖然1996年又出臺了一個食鹽專營辦法,但都具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與市場經濟規律相悖。在運行了十余年之后,盡管多方面人士對現在鹽業專營體制給出了“弊大于利”的結論,但在解決好鹽業管理立法滯后的問題之前,鹽政改革要邁出的下一步可能會比想象的要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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