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出臺 走私處罰更完善(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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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0日 18:55 中國新聞網 | ||||||||
第十六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未按照規定向報關企業提供所委托報關事項的真實情況,致使發生本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對委托人依照本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未進行合理審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發生本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對報關企業處貨物價值10%以下罰款,暫停其6個月以內從事報關業務或者執業;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在海關監管區以外存放海關監管貨物的; (三)經營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有關貨物滅失、數量短少或者記錄不真實,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 (四)經營保稅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不依照規定辦理收存、交付、結轉、核銷等手續,或者中止、延長、變更、轉讓有關合同不依照規定向海關辦理手續的; (五)未如實向海關申報加工貿易制成品單位耗料量的; (六)未按照規定期限將過境、轉運、通運貨物運輸出境,擅自留在境內的; (七)未按照規定期限將暫時進出口貨物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擅自留在境內或者境外的; (八)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其他行為,致使海關不能或者中斷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的。 前款規定所涉貨物屬于國家限制進出口需要提交許可證件,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提交許可證件的,另處貨物價值30%以下罰款;漏繳稅款的,可以另處漏繳稅款1倍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處物品價值2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尚未放行的進出境物品開拆、交付、投遞、轉移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 (二)個人運輸、攜帶、郵寄超過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的; (三)個人運輸、攜帶、郵寄超過規定數量但仍屬自用的國家限制進出境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但沒有以藏匿、偽裝等方式逃避海關監管的; (四)個人運輸、攜帶、郵寄物品進出境,申報不實的; (五)經海關登記準予暫時免稅進境或者暫時免稅出境的物品,未按照規定復帶出境或者復帶進境的; (六)未經海關批準,過境人員將其所帶物品留在境內的。 第二十條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但沒有以藏匿、偽裝等方式逃避海關監管的,予以沒收,或者責令退回,或者在海關監管下予以銷毀或者進行技術處理。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