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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出臺 走私處罰更完善(2)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0日 18:55 中國新聞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它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制定是為了規范海關行政處罰,保障海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條例》分為總則、走私行為及其處罰、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及其處罰、對違反海關法行為的調查、海關行政處罰的決定和執行、附則,共6章68條。

  1993年國務院批準修訂、海關總署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海關行政處罰,保障海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實施條例。

  第二條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走私行為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的處理,適用本實施條例。

  第三條海關行政處罰由發現違法行為的海關管轄,也可以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海關管轄。

  2個以上海關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先發現違法行為的海關管轄。

  管轄不明確的案件,由有關海關協商確定管轄,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級海關指定管轄。

  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由海關總署指定管轄。

  第四條海關發現的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機關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處理;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地方公安機關依法辦理。

  第五條依照本實施條例處以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但不沒收進出境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的,不免除有關當事人依法繳納稅款、提交進出口許可證件、辦理有關海關手續的義務。

  第六條抗拒、阻礙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執行職務的,由設在直屬海關、隸屬海關的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抗拒、阻礙其他海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應當報告地方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章走私行為及其處罰

  第七條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

  (一)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二)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四)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偽報加工貿易制成品單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關監管貨物、物品脫離監管的;

  (五)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運出區外的;

  (六)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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