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權之變(下篇):求解財政困局(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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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09日 11:36 《財經》雜志 | |
“鄉財縣管”懸疑 如果沒有有效制度約束,縣級財權加大必然導致權力的濫用,“鄉財縣管”很可能變成“鄉財縣用” 鄉政府財權上收,雖然不像機構改革那樣引發人事震蕩,但還是引致很多鄉鎮領導的不滿。記者在采訪中屢屢聽到一些鄉鎮干部抱怨:“改革限制和剝奪了鄉鎮政府的‘人權、事權、財權’,表明中央對我們鄉村干部不信任。” 這種抱怨自有其邏輯。盡管黑龍江省的《試點方案》沒有解釋鄉鎮財權上收的理由,但多數人都能意會到,上收財權的初衷就是防止鄉鎮胡亂花錢。事實上,確實有些鄉財政本身很窮,鄉鎮領導仍然不管不顧,揮霍無度,甚至出現用辦義務教育的錢為自己購買汽車之類的惡性事件。 “有的鄉長說:不要以為我們管不好這筆錢。可50年的實踐證明的確有一些鄉鎮領導就是管不好。鄉村為什么出現這么多債務,就是證明他沒有管好。”省稅改辦副主任陳大光此言顯然表明他是“鄉財縣管”的支持者。 華中師大中國農村問題研究中心副教授吳理財也持肯定態度。他對《財經》說:“在當前體制下,鄉財縣管有一定現實意義。實行鄉財縣管,有助于規范鄉鎮收支,尤其可約束鄉鎮一二把手亂花錢,同時提高縣對鄉轉移支付的透明度。” 問題是,財權上收,給鄉鎮在行使財權時多一層約束,是否就能從此管好鄉鎮的錢?方方面面還有不少懷疑。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所研究員朱鋼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無論是“村財鄉管”還是“鄉財縣管”,其理論假設都是上級對基層的情況很熟悉,上級比鄉村更清楚農村的公共需求,而且更加負責。但這個假設是不成立的。“財權上收”可能會抑制鄉村組織提供公共服務的靈活性。中國各級政府之間是行政隸屬關系,縣鄉政府間的事權劃分不清楚,實行集權財政體制后,縣級財權加大,如果沒有有效制度約束,必然導致權力的濫用,“鄉財縣管”很可能變成“鄉財縣用”。 根據不少學者的研究,20世紀90年代后各地實行的“村財鄉管”就有前車之鑒,不少鄉鎮借管理之便,擠占挪用村級資金并非鮮見。此外,此種管理模式,也可能引發鄉鎮對縣級的“尋租”。 “財權上劃后,縣財政如何管好鄉級的錢,鄉級如何管好村級的錢,是很大的問題。” 朱鋼說,“有些縣連中央的轉移支付都敢挪用,鄉鎮的錢更敢挪用。” 朱剛還有一重顧慮:一級政府應該有一級財權,鄉鎮作為一級政府,必然需要自有收入和外來收入。在集權的財政體制下,縣鄉政府并沒有主體稅收,也沒有征稅權,財權本來就不完整,這次把財政權上劃縣級,無異于取消鄉鎮財政。“如果財權沒有了,政權就失去經濟支柱。鄉一級政權向什么方向發展?這就是一個更復雜的話題了。”他說。 朱鋼還認為,財政體制問題其實與政治體制相關聯,因此改革鄉鎮財政體制應當有更廣闊的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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