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稅務機關不得委托事務所代征稅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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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03日 10:26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10月3日電 (記者 陳二厚)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和稅務代理工作,不得委托稅務師事務所代征稅款。 稅務師事務所等稅務代理機構是聯系稅企的橋梁,在依法治稅中發揮著較重要的作用。但因為長期和稅務機關沒有完全“脫鉤”,出現了強制代理等一些違規行為。今年以來,在稅務總局的部署下,各級稅務機關就基層稅務部門征管執法是否規范、稅務代理機構是 否脫鉤、稅務代理業務開展是否合法等情況開展了自查自糾。總局隨后開展了專項檢查,進一步規范了稅收執法行為,也推動了稅務代理機構的健康發展。稅務總局在近日下發的通知中明確指出,對稅款征收權,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單位和個人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但考慮到稅務師事務所既作為被管理者身份從事代理,如果又作為管理者身份從事代征,顯然有失公允,因此,總局要求各級稅務機關不得委托稅務師事務所代征稅款;對已經委托的,應進行清理糾正。 為方便納稅人自愿選擇,稅務總局還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及時向社會公告當地經批準設立的所有稅務師事務所的名單、規模、業績等基本情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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