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由CCTV《經濟半小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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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來關注證券市場上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問題。昨天,中國證監會公布了《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合法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的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集意見。這個征求意見稿包括了五個方面的主要內容:一、完善社會公眾股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的表決制度;二、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維護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三、加強投資者關系管理,保障社會公眾股股東的知情權;四、上市公司應實施積極的利潤分配辦法;五、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對上市公司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
業內人士分析,這個征求意見稿最核心的內容,就是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那么,證券市場上對這個征求意見稿,有什么反應呢?來看看我們記者今天對證券市場的采訪。
新聞:市場投資者券商反應 投資者有說話權
一位投資者告訴記者,“這也是一個長期性利好,這也是一個進步,我覺得至少說,它讓股民說話了。”
記者在證券營業廳了解到,對于征求意見稿的出臺,投資者認為,最實質的利好是讓中小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決策有了發言權。當大股東的決策損害了中小投資者利益的時候,以前他們只能用腳投票,而征求意見稿則賦予了他們獨立表達意見的機會。盡管在今天收盤時,滬深兩市略微下跌,但這些投資者也表示了理解。投資者說:“這個利好,因為前期已經被市場消化了,所以今天沖高回落,也是正常的。”
那么對于券商而言,征求意見稿的出臺,他們是怎么看待的呢?在華夏證券研究所,董晨副所長認為,它從兩個方面體現了實質性作用。董晨表示:“一個就是分類表決機制,有利于卡住上市公司再融資,另外一個方面,它還規定必須分紅,分紅的政策要寫在公司,章程里面,或者說你不分紅的時候,必須在你的定期報告里,進行解釋,那么就有利于督促,市公司給市場進行分紅。”
董晨告訴記者,長期以來,我國資本市場存在著一種獨特的現象:三分之一的股份可以流通,三分之二的股份不能流通。獲得同樣的股權,流通股東出的價格大約是非流通股東的10倍左右。這就是大家常說的股權分置。正是這種制度設計的缺陷,導致了上市公司侵害社會公眾股東利益的現象頻頻發生。這一征求意見稿的出臺,就相當程度上抵消了這種現象對市場的傷害。董晨說:“一方面遏制住你圈錢,另外一方面又使,你的錢能夠回到市場里,提高市場真實的回報率,所有這些都有利于市場的自身,投資價值的提升。”
同時,董晨也認為,在征求意見稿中,由于沒有明確規定對上市公司強制分紅,因此,征求意見稿要想落到實處,還需要具體細化。董晨表示:“很多方面關于指標,關于你沒有落實的時候怎么處罰,我認為都應該具體的細化,如果細化很到位的話,對證券市場各方面將會,起到一個很大的,一個督促作用和監督作用。”
目前,國內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中,大部分是非流通股,它們集中在少數大股東手上,一些大股東利用手中的股權,左右上市公司的決策,侵害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這樣就形成了一股獨大的局面。而證監會的征求意見稿,對股東大會的表決機制作出了新的約束,維護了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監督權。那么,中小投資者又是如何看待這些變化呢?記者今天在股票市場上進行了一個問卷調查,我們來看看統計結果。
數字調查:投資者意見
為了調查中小投資者對征求意見稿的看法,我們在北京幾個不同的證券營業所,對50個不同職業、不同收入群體的中小投資者進行了問卷調查和隨機采訪,這些調查對象大部分是今天早上看到征求意見稿的。投資者告訴記者,“這絕對是個利好,而且應該是個長期的,穩固的大利好,因為是制度上的改革,給流通股東的說話權。”
在我們調查的50個中小投資者當中,認為征求意見稿對市場的影響將是一個長期利好的有27人,為54%,只有16%的人認為這是短期利好。其余30%的中小投資者認為對證券市場的影響還不明朗。投資者表示:“我覺得不太明朗,就是沒有具體的步驟,就是怎么參與法,沒有具體的東西出來。”
在征求意見稿中,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項,必須要經過流通股股東半數以上通過,才可以實施,而且要實施積極的利潤分配辦法。那么這些防止大股東侵害小股東權益的措施,中小投資者是怎么看待的呢?投資者說:“那當然是有作用了,上月回調一下子,大盤一升,開戶的就多點了。”
在我們的調查中,有25個中小投資者認為,征求意見稿實施后,他們的利益能夠得到保護,約占被調查者的50%。只有23%的投資者認為,他們的利益還會受到上市公司的侵害。另外關于征求意見稿的作用,投資者也是反映不一,認為能夠節制上市公司圈錢行為的為24%,認為向解決股權分置問題邁出可喜一步的為12%,認為可以降低大股東對上市公司的操控以及資金占用的為10%左右,而認為意義不大,上市公司自有對策的約為23% 。
在證監會的這份征求意見稿上,我們注意到,它里面最受關注的一條就是,要求建立社會公眾股股東對重大事項的表決制度,就是這一段時間不少投資者在談論的“分類表決”。上市公司的重大決策,除了經股東大會審議外,還需要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半數以上同意才行。這項表決制度能不能從根本上對大股東作出約束,防止一股獨大呢?
證券市場上大股東侵害小股東權益,很多情況下,都是因為流通股股東,股份少股權小,在股東大會上,對上市公司重大事項沒有足夠的發言權,往往是大股東舉手,小股東埋單,控股股東利用控股地位,損害社會公眾股股東合法權益的現象屢見不鮮。那證監會的這份征求意見稿對維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究竟有哪些實質性利好呢?我們今天采訪了中國人民大學信托與基金研究所理事長王連洲。
專訪:如何保護投資者利益
記者:在證監會提出的五條具體的措施里面,給你印象最深的是哪一條?
王連洲:首先來說提高了,中小股東的話語權的問題,原來就是上市公司大股東,要想再融資要想以物抵債,要想上市要分拆要擔保,要大的事情,凡是涉及到侵害流通股東,利益的一些重大決定,原來我沒有權力來制約,現在必須得到我們,中小股東的贊同,就是50%以上的流通股東的贊同才行,增強了公眾投資者,也就是中小股民的,話語權 分紅權 知情權,還有一個保障權,獨立董事給他一個保障,要保護他,增強了他的保護的力量。
記者:原來的情況呢?
王連洲:原來的情況,小股東干著急沒辦法,等于大股東無償地占有資金,等于擔保 分紅 籌集的資金,不按原來的招募說明書,進行投資等等的,一些抽逃資金、高消費,這沒法制約。
記者:我注意到這個征求意見稿里,特別使用了一個詞,是“加強”保護,這個“加強”兩個字,以前是沒有的。
王連洲:以前是沒有的,投資者永遠是市場的脊梁,投資者的信心是支撐市場的重要力量,如果投資者的信心,喪失殆盡,你還怎么發展市場呢?應該尊重他們愛護他們,實際上這幾條,以加強保護它投資者的利益,實際上也是以人為本,尊重投資者。
記者:我注意到這五條措施,提高了中小投資者的地位,給機構投資者大股東上了一個緊箍咒。
王連洲:這抑制了大股東,圈錢的沖動,也是個緊箍咒,也肯定是完善健全,法人治理機制,提高上市公司質量,肯定都是有好處的,對于大股東肯定是一個限制,這是沒有問題的,對于小股東肯定是有好處的。
僅在深圳證券市場上,大股東就占用了上市公司上千億的資金,這確實不是個小數目。到今年8月底,中國證券市場上上市公司已經達到了1380家,市價總值為39031億元,投資者開戶數達到了7164.4萬戶,其中大多數是中小投資者。他們的權益能不能得到維護?不僅關系到股市的信心,更關系到證券市場能不能長期穩定的發展。那么,如何從制度上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呢?
業內人士認為,證監會征求意見稿中,建立流通股股東表決機制,為解決我國資本市場的一些歷史遺留問題提供了有效途徑。通過這一機制,上市公司的流股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可以充分協商、溝通,這樣可以化整為零,一個個來解決上市公司面臨的矛盾,避免一刀切給市場帶來的沖擊。那么,證監會保護中小投資者的規定,如何變成切實可行的制度呢?
專訪:證監會官員
記者:在這個征求意見稿里面,它提出來應該有一個,社會公眾股的股東的,一個表決制度,在你看來,這個完善的表決制度,應該是一個什么樣的制度?
王連洲:比如說網上的投票,有幾個人有電腦上網,有的建議在證券交易中心,在那搞,還有一個,怎么算是真的假的,怎么投票,真票假票的問題,我想還要增加一個司法,還有這個規定的本身,是一個部門的規章,部門的規章還有一個,法律層次的問題,就不如把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機制,應該在修改《公司法》中充分地予以體現,這個《證券法》的修改,《公司法》的修改都會完善,相應的對于保護投資者,尤其對于民事賠償的機制都會完善的。
記者:那么根據你的推測,如果普通的投資者,中小股東,他們首先能夠,看到的一個變化,可能是哪些方面的變化?
王連洲:我想比較容易辦的分類表決這個,證監會一個部門就可以決定了,還有一個積極的分紅政策,還有一個也可以實行,就是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無故不能免職他,這個可以做到。
記者:像這個征求意見稿,如果讓你簡單,用一個詞來歸納的話,它的核心是什么?
王連洲:核心就是以人為本的一個體現。
9月13日,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了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要抓緊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也就是證券市場常說的國九條的各項政策措施,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那么,證券市場維護中小投資者權益,走過了怎樣的路程呢?一起來回顧一下。
背景: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歷程
我國證券市場從無到有經歷了短短的十余年,取得了巨大的發展,隨著證券市場規模的日益擴大,上市公司的增加,逐步顯現出我國公司法、證券法等一系列相關配套法律的不完善。在9月26日中國證監會公布《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該規定出臺后,將成保護社會公眾股股東合法權益又一有效手段。
長期以來,社會公眾投資者對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自中國資本市場建立以來,由于歷史原因形成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在許多方面制約了社會公眾股股東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下發《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意受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證券民事賠償的大門從此打開。而中國證券民事賠償走過了一條曲折的路程。
1998年底,上海股民狀告“ST紅光”,這被認為是第一起請求法院主張索賠權的案例。法院沒有受理此案。
2001年9月21日,最高法下發《通知》,暫不受理因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陳述等侵權行為引起的證券民事賠償糾紛案件。
2002年1月24日,哈爾冰中院正式受理大慶聯誼案。全國首例證券民事賠償案被受理。
2002年4月19日,濟南中院開庭審理渤海集團案。這是首起正式開庭審理的證券民事訴訟案。
2002年11月11日,上海投資者彭淼秋與上市公司嘉寶實業公司庭外和解,成為第一個獲得證券民事賠償的投資者。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作為證券民事賠償的第一個系統的司法解釋,它填補了司法實踐適用法律的空白。
2004年8月24日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大慶聯誼案的65名投資者獲得賠償。
2004年1月31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即《國九條》,提出堅持依法治市,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004年9月26日中國證監會公布《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將成為保護社會公眾股股東合法權益又一有效手段。
從高法的115號通知,到國九條,再到證監會的征求意見稿。我們看到,相關部門維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步子越邁越大,越邁越實。那么,對證監會的征求意見稿,各方今天還有一些怎樣的觀點呢?一起來看看。
多媒體
一石激起千層浪,以往只能被迫“用腳投票”的公眾股東活躍起來。在北京復興路華泰證券營業部炒股7年多的老王興奮企盼之情溢于言表,股民:“只要跟我們有關的事,我一定會去投票。多少年了,就等著能為自己投票的這一天,大股東憑什么隨便掏咱的錢袋子?!”
徐一釘(民族證券):該規定對上市公司大股東惡意、隨意侵占上市公司的資金具有很大的遏制作用,有助于恢復市場的信心。
孫衛黨(世紀證券):這表明管理層對證券市場進行重新定位,從偏重于融資,到注意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一個轉變。這有利于機構投資者對藍籌股長期穩定的持有。
對中小投資者來說,證監會的征求意見稿給了他們一個表達意見的機會。監管層也通過這個意見稿傳達出這樣的信息,證監會對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方面動了真格,而流通股股東不再被動接受大股東的決定,他們能在公司重大事項上發出自己的聲音,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切實維護自身的利益了。
記者:盧曉波 康敬峰 王朝陽 顧平 李萍萍 杜麗娟 沈竹
中央電視臺經濟頻道 《經濟半小時》 首播時間:21:30
重播時間次日: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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