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訴網站侵犯專利權案9月13日有了初步結果,原告荊玉堂、江蘇堂皇家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堂皇公司)要求易趣網絡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易趣貿易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未獲上海一中院支持。
案情回放:
易趣網是國內從事網上交易活動的知名網站。今年年初,有用戶在易趣網上發布“無限魅力”、“丁香天堂”等床上用品的商品信息,并公布了價格。原告之一的荊先生看到后,認為這些商品與自己擁有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十分相似,而自己只許可堂皇公司使用,同時易趣網公布的價格還低于堂皇公司產品的價格。于是,荊先生和堂皇公司將易趣網的經營者———易趣網絡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易趣貿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
爭議焦點:
庭審中,易趣網究竟是否侵犯了荊先生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成為雙方爭議焦點。
易趣網方否認自己侵權,他們表示,易趣網僅僅是網絡交易的專用平臺,并沒有涉及到或者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交易行為。網上所有的用戶信息均由用戶直接上傳,不是網站發布的,另有賣家。另外,為了保證網上交易平臺服務合法經營,網上已設有專門的知識產權查詢系統以供權利人舉報。
但荊先生和堂皇公司并不想把實際賣家列為共同被告,他們表示,雖然賣家不一定是網站本身,但是產品是通過易趣網來賣的,易趣網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易趣網提供的是網絡交易服務,具體而言,其向賣方提供約定的服務,賣方向其支付相應的服務費用,而其對買方所提供的服務主要是傳遞信息,因此,易趣網不是網絡交易的一方主體,其也不是買賣行為的直接實施者。此外,在易趣網被控侵權商品的相關信息中,已經明確顯示了賣家的主體身份。由于原告在訴訟中未提供其從兩被告處購得被控侵權商品的證據,法院對兩原告主張兩被告銷售被控侵權商品構成侵權的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易趣網發布被控侵權商品圖片等信息的行為,法院認為,發布被控侵權商品圖片等信息的行為并不屬于我國專利法所認定的侵權行為。易趣網提供的交易平臺服務從本質上來講,應屬于信息網絡服務范疇,易趣網在相關協議中已向用戶明確,用戶在易趣網交易平臺上不得發布違法信息;易趣網用戶將自己欲出售的物品按照易趣網上交易平臺程序的規定登錄在易趣網交易平臺上,均由用戶自行發布信息,并按有關標準向易趣網支付網絡平臺使用費等。而買方或者賣方一旦成為易趣用戶,均應受到相關協議的約束。同時,易趣網上設立了“知識產權所有者舉報系統”,兩被告在接到兩原告委托的律師發出的《律師函》之后,亦向相關用戶發出電子郵件,要求對在線物品進行自查與核實,且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原告方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在明知相關用戶上傳到易趣網上的商品圖片等信息中含有侵權或者違法內容的情況下,仍未采取措施,為該用戶提供了發布信息的渠道。因此,兩原告主張兩被告在易趣網站上發布被控侵權商品圖片等信息的行為構成專利侵權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荊先生和堂皇公司訴稱兩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對其訴訟請求法院未予支持。(通訊員 丁慧 記者 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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