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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訂稿十月上報 對接外資三法成討論焦點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25日 13:36 經濟觀察報

  本報記者 王延春 北京報道

  在9月中旬廈門召開的“公司法修訂暨外資立法研討會”上,參會的人數大大超出主辦方商務部條法司的意料,一下臨時增加了許多椅子也不夠,直至最后不得不限制參會的人數。研討也在熱烈的交鋒中延長了40多分鐘。

  “法律上幾個字眼的變動都意味著投資計劃的調整和利潤的走向。”一家外資企業的律師表示。

  而記者從權威部門獲悉,“根據工作進度,十月份立法小組將向國務院正式上報《公司法》的修訂稿”。9月3日已形成了最新一稿。至此,《公司法》修訂工作啟動以來,前后已有幾個修訂版。

  最新的修訂版目前正在廣泛地征求各方面意見。而掌管外資準入審批的商務部最近也向國務院法制辦提交了一份詳細的外資三法與公司法并軌的修改方案。商務部條法司行政法律處溫先濤處長告訴記者,其中涉及“注冊資本繳付制度、市場準入制度、清算登記、企業退出機制等方面的內容”。

  外資三法并軌備受關注

  此間,外資三法并軌備受關注,人大代表提交的涉及《公司法》以及與外資三法對接的議案之多,令法學界驚嘆不已。“這個問題各界討論的相當熱烈,在數百名人大代表提出的關于《公司法》修改的議案中許多都涉及到這個內容。”公司法修改專家小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趙旭東教授在家中對記者說,“在《公司法》修改中,社會各界對其參與程度、研討深度是這些年立法中較為少見的。”

  趙旭東教授介紹說,對于如何協調公司法與外商投資企業法關系,應該說在理論上,兩法融合和對所有公司企業的統一法律基本上達成共識。但這一問題能否在這次公司法修改中解決,目前的確存在不同的主張,一種意見是應該合并,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應保持外商投資企業法的穩定,目前不宜廢止。無論從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提出修改建議,還是從不同地方和系統廣泛征求意見的情況看,絕大多數意見還是贊成外商投資企業法融入公司法中。包括人大代表提出修改議案中,多數也都表達了同樣的意見。

  對于外資三法,盡管人大代表的建議有不小差異,但有關部門把它們已梳理出三種意見:考慮將現在的三個外資法合三為一,成立專門的《外國投資企業法》;或直接廢止三部法律,有關內容在《公司法》修改中加以調整,設立專門章節;另外就是把現有的外資法規分拆,整合到其他適用的法規中。

  趙旭東教授多年來研究《公司法》,他主張將三部外資法納入《公司法》。“將屬于公司法性質的規范納入《公司法》中,屬于合伙企業或獨資企業的外資法規范,則納入《合伙企業法》或《獨資企業法》中”持相同觀點的還有清華大學法學院的王保樹教授等法學界專家。

  但是,美國戴維斯律師事務所上海代表處蔡榮偉律師對本報記者說:“外資三法比《公司法》出臺早了十幾年,運行已相當成熟,外國律師也已諳熟外資三法,了解外資三法甚至比公司法更多。國內早期做公司的律師最早接觸的也是外資三法。”因此,他不主張“大動干戈”,而應維持法律的相對穩定。

  主張外資三法保持穩定的人士表示:外資三法這么多年運行效果不錯,對我國吸引外資功不可沒,為什么要廢止?如果并入《公司法》容易造成“吸引外資政策不穩定”的誤解。另外,外資企業本身就有特殊性不能完全與內資企業用同一標準。

  其實在國務院法制辦委托各部委召開的調研討論會上,各部委的意見分歧也不小,“理論上,并軌是可行的,在實際操作上,是可以一步到位的。”趙旭東教授說。

  國務院法制辦目前分赴全國調研,為了更充分地集納各種意見,委托各個機構在全國范圍征集意見。

  來自權威渠道的消息說,目前的立法草案還沒具體變動。

  沖突重疊部分成為修改焦點

  “外商投資企業法作為特別法,本來應該是在《公司法》頒布之后進行,然而,中國經濟開放改革進程決定,企業立法不可能按照一般的立法模式推行。由此形成外商投資企業法的缺陷以及它與《公司法》的沖突也不足為怪。”趙旭東教授說。

  而此次《公司法》的修改則被法學界看作是,兩部法律并軌的絕佳時機。也是《公司法》修改的“重頭戲”。

  《公司法》與外資法經常“打架”,矛盾的焦點則主要集中在注資形式、出資方式、減少注冊資本、公司的組織形式和權力機構、董事、監事的產生程序、公司設立的審批機構等方面。

  被稱為迄今為止中國汽車工業最大的一宗外資并購案就面臨這方面的法律尷尬。

  去年7月1日,由東風公司與日產公司合資重組的東風汽車有限公司正式投入運營,總投資達167億元人民幣。此次并購采取協議方式進行,雙方各占新合資公司的50%股份,其中日產公司投入83.5億元人民幣現金,東風公司則以現有資產和子公司股權對等出資。但因為在《公司法》中沒有股權出資的規定,最后采取了“特事特批”的辦法,通過國務院、商務部單獨審批獲準投入運營。

  君合律師事務所李茂昶律師在廈門會議上發言時表示:“股權出資問題到了亟待解決的時刻,在新設三資企業投資中屢屢遭遇這一棘手的問題。”

  內資企業則對注冊資本制度的差異意見很大。商務部這次提交給國務院法制辦的修改意見中,就建議調整注冊資本制度。

  在外商投資企業法中實行投資者認繳的資本額,但公司法則強調投資者實繳的資本額。也就是說,外資可以先設立登記,根據自己的注資計劃,按約定分期繳資,但內資企業則必須將注冊資金一次繳足,然后才能登記。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企業老板告訴記者:“顯然,這一條將內外資沒有放在同一起跑線上。”

  但在減少注冊資本問題上,外資企業卻有顧慮。《合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2條及《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22條都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經營期內減少其注冊資本。投資者不得以任何名義和方式抽回其注冊資本。而《公司法》原則上允許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經營期內減少注冊資本。

  一家生產食品的外資公司的律師李國亮告訴記者:“申請減資能被批準很難。即使批準也得等待好幾個月。追加資金要審批,減少資金更要審批。其實企業的投資計劃周期很短,資金的調度效率大打折扣。”

  另外專家還建議,外資企業和內資企業的權力機構應通過修改法律歸于統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合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而《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會。

  “企業碰到官司,在適用法律上會存在很大困難,爭議也很大,非常不利于解決糾紛。”北京逢時律師事務所張曉輝律師告訴記者。他說,平時解決仲裁糾紛時,“股權轉讓”在不同的法律體系會有截然不同的結果。

  記者從商務部獲悉,根據《公司法》和外資立法中矛盾沖突明顯的地方,商務部對《公司法》修改向國務院法制辦提出了修改意見,比如,法人登記與商事登記應當分離。放寬公司經營活動的限制;修改公司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的規定等。

  外資三法的下一步

  目前我國陸續頒布了200余部規格不一的外資法律、法規。其間重疊繁瑣,互相抵觸的現象屢見不鮮。因此,商務部研究院外資部研究員金伯生告訴本報記者:“我國的外資立法體系的確面臨整合。”

  金伯生表示,廢止外資三法的可能性很小。修改的方向是“擴大經營自由,和放松管制”,總的改革趨勢應該是按照國民待遇原則處理問題,但是這次動作不會那么大。

  趙旭東教授告訴記者:“由于牽扯到外資法,目前《公司法》修改還是比較慎重的,目前形成的修改草案中對此問題還沒有實質性改動,也許這樣重大的問題還需要在下一步立法程序中來決定。”

  對于目前法界猜測的《公司法》將會“大改”、“中改”、還是“小改”,趙旭東教授說,這次修改的宗旨是,不定框框,根據實際需要和可行性,能改的都可以改。這次修改涉及的條文比較多,范圍很寬,大范圍的變動不是不可能。

  因此,年底的人大會議注定將成為關注的下一個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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