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條款堵截中國貨 美國法官忠告企業勿做鴕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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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25日 10:09 經濟觀察報 | |
本報記者 文釗 北京報道 “你不能永遠像鴕鳥那樣,把自己的頭埋在沙子里。”在講話的最后5分鐘,盧克恩(Hon.Paul J.Luckern)先生明顯地激動起來。這位年逾七旬的美國老人雙手攤開,高聲對臺下的中國聽眾說:“你要了解337程序,要跟法院配合,跟對方配合。如果說根據你提交的證據,我認為你可以勝訴的話,你就可以贏。但是如果你不來應訴,我會很高興,因為我可以 少做很多事。”盧克恩是在向中國企業提出忠告。作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的四位行政法官之一,盧克恩在過去20年里經手了90%以上的針對中國企業的337程序案件。也許是盧克恩看到有太多的中國企業未能認真合理地應對起訴,所以當他9月23日在中國政法大學演講時,抓住機會在演講的最后時刻對中國聽眾發出了以上忠告。 377程序中的應訴空白 所謂337條款程序,是指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條規定的行政調查程序。目前,337條款、反傾銷和保障措施共同構成美國企業堵截中國進口貨物的三種主要武器,而且337程序的發起與訴訟成本要遠低于反傾銷和保障措施。任何一家美國企業如果認為某一進口貨物的進口侵犯了它的知識產權,就可以發起337程序。一旦該企業可以證明進口產品確已構成侵權,USITC就有權力暫時或者永久禁止該產品的進口。而后兩者均由行業協會發起。 337程序、反傾銷和保障措施三種程序都由USITC(一家獨立的準司法行政機構)審理,盧克恩的主要職責就是審理與337程序有關的案件。盧克恩在1984年就曾經來過中國,也正是在那一年,美國啟動了針對中國的第一起337程序案件。從那時起,盧克恩主持審理了大部分涉及中國當事人的337程序案件。不過,德恒律師事務所全球合伙人林曉云律師說,在2003年之前,中國企業作為被告方的337程序案件,中方應訴的案例幾乎是一片空白。 更加令人擔心的是,337程序正越來越多地為美國企業所采用。根據USITC的數據,2003年,在其受理的13起有關美國專利的案件中,其中涉及中國當事人的案件有9起,而在2004年的前9個月里,在23起337程序案件中,涉及中國當事人的案件就有10起。 一個星期前,USITC剛剛受理了臺基電對中國內地芯片制造商的指控,中芯國際等幾家企業被列為案件的被告。USITC另一行政法官將審理這一案件。法官將在著手調查的45天內,定出完成調查的目標日期,并安排聽證會、作出初裁,然后交由USITC復審。 對付中國企業的便宜方法 337程序案件的審理一般不超過15個月,這在準司法程序中是最快的。一般來說,案件的取證和庭審都限制在7個月內,取證與聽證則必須在調查通知公布起3個月內完成。 法律界人士稱,337程序已經成為美國企業阻止競爭者的貨物進入美國市場的最省錢、最省時的法律途徑。從理論上說,如果一個美國企業感到某類中國產品的競爭壓力,它可以單獨發起337程序,在15個月內就達到將所有此類中國產品都排除在美國境外的目的。 在很多中國企業和國內輿論看來,337程序是美國的貿易報復手段。但是保羅.盧克恩認為,337程序不是保護主義的司法程序,它更多地針對不公平的貿易,尤其是那些利用侵犯美國專利、商標和商業秘密從而損害了美國進口的貿易方式。而且,外國人也可以在美國提出337程序案件,前提是你是美國專利擁有人,并且將專利許可給美國一方的企業。他說,337程序其實為被告提供了很多辯護理由,只要你能在地區法院提出的理由,都可以提出來。 337程序審理機制 337程序案件的一審是由法官獨立作出裁決的。盧克恩說:“我獨立于USITC,并不受雇于它,盡管從它那里拿薪水。USITC也不能命令我做任何事情。”USITC的四位法官之間也是互相獨立的,每個法官都有自己的獨立決定權,任何一個法官的決定都不會影響其他法官的裁決。 根據訴訟程序,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上訴到USITC,USITC可以推翻法官的裁決,但是必須給出明確的意見書。當事人還可以上訴到上訴法院。因此,被告一方其實有三次申辯的機會。 在337程序案件審理中,除原告與被告外,還有一個第三方,即政府律師。政府律師存在的理由是保護公眾利益,在保護知識產權和不公平競爭之間尋求平衡。政府律師會從政府角度看是否應該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利益。不過盧克恩說,對于政府律師的觀點,他們可以留意,但是并不受其約束。 一位熟知337程序的律師說,337調查程序為被告提供了適當的法律程序來保護其利益,只要被告應訴,原告就必須克服一系列障礙才能勝訴。原告必須證明自己有合法的知識產權,這對于未注冊的知識產權,如一般商業外觀尤其不容易。即使是有效專利,被告也可以提出專利無效的反訴。 但是如果被告不提出這些方面的質疑和根據,USITC一般會做出有利于原告的認定。上述律師說,在以往的案件中,多數中國被告企業在根本不去了解這些情況的前提下,就采取了不予應訴的自動放棄做法。中國企業因此而在美國有“挨打不還手,相逢繞著走”的名聲。 盧克恩也表示,在337程序里,被告有很多辦法從案件里解脫出來,但是要做好一些事情。比如說,連續跟蹤案件發展,接觸對方,了解對方想要什么,要評估這個案子對你來說究竟有什么重要性,能和解就和解。“我的原則之一即是討論是否可以和解,因為訴訟的結果總是不確定的,你不知道法官怎么想。” 盧克恩說。 不是被告也有可能受傷 337程序的原告方可以要求一般性禁止令,也就是說,只要是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不管是否被列為被告,一旦侵權成立,其產品都會失去進入美國的機會。因此,盧克恩說,一個中國企業,盡管不是被告,也可能受到影響,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作為一個干預方參與案件。因而,對中國企業來說,很重要的就是了解在華盛頓,337程序正在發生什么情況,在打什么案子,原被告都是誰,他們要求什么樣的禁止令。 盧克恩還沒有關于在337程序案件中中方勝訴率的詳細統計。不過盧克恩說,在他審理的涉及中國當事人的一個商標案件中,中方因積極應訴而與美方達成和解,產品得以繼續進入美國市場。 “最糟糕的是你不應訴,除非你確定這事與你無關。”盧克恩說。如果你不做任何事,法官就會缺席判決,會認為你承認對方專利有效,你就不能再出口你的產品到美國。他說,在一個涉及到中國產的購物塑料袋的案件中,中方企業因不應訴、根本不理會而最終被判一般禁止令,所有生產這個產品的中國企業都失去了美國市場。 演講結束后,在不很熟練地堅持用筷子吃中餐時,盧克恩已經平和了很多。他說,與過去相比,中國企業對USITC的了解已經多了不少。但他仍然以法官的語氣說:“如果你(中國企業)沒有向我提交證據的話,你就甭想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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