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當事人討回了債又要向當事人討債
本報訊 實習生黃麗丘、記者林潔報道:“我辛辛苦苦為當事人討回了債,沒想到,現在我反倒要向他討債!”廣州一律師為追回162萬元的律師費把當事人告上法庭。近日他終于拿到一審勝訴的判決書,但還是輕松不起來。
律師轉所代理費“消失”
2001年12月,顏律師受聘于中國某資產管理公司廣州辦事處,擔當一系列執行案件的代理人。公司與他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簽訂了《風險代理協議》,其中規定:代理律師能發現、提供財產線索的,公司按執行回收現金的20%支付律師費。
此后一年時間,顏律師奔波于法院、銀行、公司之間,先后為當事人收回價值1056萬元的“以物抵債”和600多萬元現金。正當顏律師為打贏一場硬仗松口氣時,他卻發現,當事人沒有要付律師費的意思。“這期間發生了一個小插曲。”顏律師回憶道。2002年4月,顏律師因工作需要轉到另外一個事務所執業。此后,他以新所律師的身份繼續擔任代理人直到案件結束,雙方并沒有異議。2003年2月,當執行案件取得成功后,當事人卻表示:由于兩律師事務所未達成律師費分配協議,不方便支付律師費。為此,顏律師先后兩次發函向當事人說明情況,并催促其付律師費,未果。同時他發現,在他轉所之后,當事人一方面讓他繼續代理案件,私下又允許原所委托新代理人接觸案件。
無奈之下,顏律師于2003年底將這個“不誠信的客戶”告上了法庭。
162萬律師費獲法庭支持
廣州市越秀區法院在受理這案件時調查認為:當初當事人在《風險代理協議》中指定顏律師為其案件代理人。今年4月顏律師在尚未完成執行案件情況下轉所后,當事人對其以新所指派律師的名義繼續履行代理合同不持異議,應視為其接納顏律師作為風險代理合同的主體參與合同的履行。“這實際上是一個誠信問題。”顏律師說當時轉所時,兩個所就律師費分配問題簽訂了《協議書》,地點就在當事人辦公室。怎么能否認說不知道呢?
當雙方對簿公堂后,當事人又再次否認顏律師曾向法院提供執行線索,而使當事人收回了一筆165萬元的執行款。
越秀區法院近日宣判:被告中國某資產管理公司廣州辦事處,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律師費162萬元給顏律師,并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
案件似乎已塵埃落定,但顏律師卻一點也輕松不起來。聽說被告已經上訴,法庭再調查審理需要時間。也就是說在短期內想拿到那162萬元是不現實的。
律師的權益誰來保障?
就這一案例,有業內人士分析,至少提出了三個令人擔憂的問題。
首先是誠信問題。現在全社會都要講誠信,對律師行業的要求更高,但誠信是雙方面的,誠信的律師遇到不誠信的客戶怎么辦?
其次是律師的風險問題。律師是一個高風險高回報的行業。在律師代理越來越多的風險案件的同時,有誰來為律師本身承擔的風險負責呢?這個案件給法律界又提出了一個現實問題。
還有執行難的老問題。顏律師打了一年官司,為委托人解決執行問題,他自己最清楚其中要付出多少勞動。現在勝訴了,律師同樣也遇到了162萬律師費執行難的問題,這時候有誰來為他出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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