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規范中國人民銀行的權力 行政許可法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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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24日 15:37 21世紀經濟報道 |
本報記者 孫銘 北京報道 僅留26項行政審批項目 誰來規范中國人民銀行的權力?答案也許在行政許可法里。 9月13日,央行行長周小川簽署今年第3號銀行令,頒布《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這是自今年7月中國第一部行政許可法頒布以來,央行頒布的針對本部門的行政許可操作細則。新辦法將于1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 “金融領域是中國管制最為嚴格的領域之一,對金融管理部門的權力進行約束和規范,是行政許可法實施的重點和難點。”清華大學憲法與公民權利中心共同主任、律師吳革認為。 而央行過去在行政審批過程中的模糊地帶,讓金融機構頗為頭疼。一位國有商業銀行辦公室人士嘆言,過去與央行打交道,不清楚哪些事情需要審批,也不清楚需要審批的事項央行會不會批,至于何時批更是不能預計,需要不斷催促,如果不批也無從得知原因何在,只能私下打聽。 《實施辦法》有可能使央行的行政審批工作得到徹底改觀。對于該辦的不辦,以及拖延不辦的,如果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當事人有權要求行政機關作出賠償。 同時,新辦法對行政許可的期限作出明確規定,“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許可的設置權只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人民政府。因此,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的央行只能是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來實施行政許可。 今年7月27日,央行公布了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與過去相比,這次央行僅保留了26個行政審批項目,其中以國務院決定方式公布保留的有16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有10項。 “法無明文禁止則許可,這是行政許可法的立法原則。”吳革認為,“過去我們國家執行的是‘法有明文規定才許可’,而這次央行沒有公布的行政許可項目,也就意味著不需要央行的審批。” “不可能一步到位” “行政許可法讓我們的壓力大了很多,工作上絲毫不敢馬虎,而即使這樣,仍然有很多來辦理業務的人還是不滿意。”人民銀行某地區中心支行的人士抱怨。 他注意到,有些來辦理貸款卡的人員對收費表示了質疑。因為遵照新規定,行政許可項目不應當收費,而此前也沒有人對收費問題做過咨詢。 這位人士稱,其實貸款卡收費有據可依。《國務院對確需要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將貸款卡發放核準許可項目列為人民銀行可以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同時,財政部、國家計委也有《關于同意延長貸款卡收費期限等有關問題的復函》作為其收費依據。 但不少學者認為,這些收費依據在行政許可法實施后就顯得站不住腳了。吳革分析,按照行政許可法第58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除非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而財政部和國家計委的批復顯然不屬于法律法規的范疇,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對發放貸款卡收費缺乏法律依據。“即使收費,也應當舉行聽證來決定收費的價格。”吳強調。 在銀行業人士看來,央行目前正在執行的規定中還有很多與行政許可法不相融。 比如,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明確規定行政許可的條件,減少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和隨意性過大的問題。然而,《人民幣管理條例》第26、27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裝幀和經營流通人民幣,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應經人民銀行審批,但未規定準許從事這兩項許可項目應具備何種條件。其他如對票據、結算憑證印制廠家資格審批、金融機構銀行匯票、本票專用章審批等均未規定具體的許可條件。 “(央行現行的行政許可規定)與行政許可法的配套看來只能是一個逐步實現的過程,發現有不配套的地方,就逐步改正,不可能一步到位。”吳革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