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車價鑒定費不得超3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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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22日 09:55 信息時報 |
時報訊 (記者 盧曉曌 通訊員 藍嵐) 記者昨日從廣州市物價局獲悉,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認證中心轉發了財政部有關函件表示,從今年9月1日起,財政部批準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認證中心對非刑事案件財物價格收取鑒定費,并制定出《非刑事案件財物價格鑒定收費標準》。對由同品種、同牌號、同規格而且沒有使用過的相同物品組成的大宗貨物(如走私案中的香煙、汽車、石油及其制品、布廢、農產品等)收取的價格鑒定費,收費標準最高不超過3萬元。 該通知表示,按照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關于規范價格鑒證機構管理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同意國家發改委價格認證中心在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中央部門和單位委托的非刑事案件的財物進行價格鑒定,對跨地區、跨部門以及涉外當事人涉及非刑事案件的財物進行價格鑒定時,向委托部門和單位收取非刑事案件財物價格鑒定費。為確保鑒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在價格鑒定過程中需要到外地(境外)進行調查的,不得向委托部門和單位另外收取差旅費,需要聘請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及其授權機構進行財物質量鑒定的,不得向委托部門和單位另外加收外協質量鑒定費。 按規定,發改委價格認證中心對下一級價格認證中心的價格鑒定結論進行復核裁定收取的價格鑒定費,按照《非刑事案件財物價格鑒定收費標準》中規定收費標準的50%執行。鑒于目前對疑難復雜標的內涵難以準確界定,為避免產生歧義,價格認證中心在對疑難復雜標的進行價格鑒定時,不得加收50%的價格鑒定費用。 財政部的有關復函表示,收取非刑事案件財物價格鑒定費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應全額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