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個案監督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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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19日 17:16 經濟觀察報 |
立法需慎重 鑒于經常有案件當事人來人大上訪對司法個案不服審理、判決的情況,在湖南省人大內司委的座談會上,來自各市州的人大內務司法工作者呼吁省人大常委會啟動立法程序,出臺個案監督的地方性法規。 根據憲法規定,人民法院審判員由人大任命產生,對人大負責,因此人大有義務也有權力對法院及法官進行監督,但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首要原則,因此法官受到制約和影響只應該來自法律,即法官只應對法律負責。而且法官有其獨立審判的特性以及對于所處理的案件享有排他性的權利,所以,沒有任何人或組織可以干預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論證、對案件適用法律的取舍。因此,人大對司法個案監督需慎重,因為個案監督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淪為對司法的干涉。 在我國,人大行使立法權,法院行使司法審判權。人大并不享有司法權審判權,人大直接對個案監督,容易導致國家職能分工的混淆和司法獨立、司法權威的喪失,由此就可能會動搖司法的獨立性。而人大對于個案監督過于細致,又相當于給法院增加了一個審查程序,這將會使法定程序受到沖擊,給法院判決帶來更大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可能使人們陷入對法律無休止的訴爭和上訪當中,反而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另外,案件的審理程序是專門的法律問題,盡管目前我國的專業司法人員職業化程度不是很高,無論如何,專業司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和司法技巧在整體上仍比人大代表要強,人大對具體案件審理的監督可能會導致一種外行指導內行的現象出現。還有,由于人大個案監督沒有相關的法定程序要求,而我國有關訴訟法律已經設定了當事人的一些救濟措施,如上訴制度、再審制度等,在這些程序中都沒有規定人大對法院裁判予以糾正的程序。如此一來,如果人大個案監督再出差錯,就很難通過法律程序予以補救。 其實,根據憲法原則,人大對司法進行監督,只應保持定位于人大對法院在憲法規定權限內的整體監督,既充分行使其對法院的工作報告審議權,對審判人員的提名與罷免權,監督司法制度運行是否良好,是否存在需要改進的問題及對司法政策的監督等,以此來糾正審判活動中具有普遍性的問題以及一些司法不公問題。從法律規定來看,人大對司法的監督權并不包括人大對個案的監督權,因此人大對個案監督既缺乏法律的實體根據,也缺乏程序根據。從法律推理的角度,也不能得出人大對個案具有監督權。 (撫順 李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