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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人管理辦法》昨公布 闖禁區最高罰3萬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15日 20:12 北京晚報

  本報訊(記者楊濱)修改后的《經紀人管理辦法》昨天公布并開始施行,該辦法為經紀人劃出了11個禁區,如果有人敢闖入禁區,將被處以最高3萬元的罰款。

   《辦法》明確,經紀人的概念“是指在經紀活動中,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經紀執業人員執業必須備案,經紀的商品或服務及傭金應明碼標價;收取傭金和費用應當向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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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具發票,并依法繳納稅費。

   根據經紀行為的特點及存在的問題,《辦法》確定了經紀人的行為規范,不允許有11種行為:未經登記注冊擅自開展經紀活動;超越經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紀活動;對委托人隱瞞與委托人有關的重要事項;偽造、涂改交易文件和憑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委托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利用虛假信息,誘人簽訂合同,騙取中介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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