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訂立“價格同盟”是否合法 法律說“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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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11日 17:30 中國新聞網 | |||||||||
中新網9月11日電 經營者以協議方式訂“價格同盟”是否合法?近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終審判決的形式對這種方式說“不”。 法制日報今天報道說,2000年5月到2001年8月間,泰順縣城關31戶液化氣經營者簽訂液化氣聯合經營協議,限定參與聯合經營的各液化氣經營者實行“統一銷售價格、統一收款、統一分紅”的“價格同盟”。期間,31戶經營總額達330余萬元。2002年3月,泰順縣工
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法院認為,31戶液化氣經營者通過協議方式約定在物價部門指導價范圍內實行“三統一”經營,但各經營者之間仍是獨立經營,而非形成新的聯營體,經營者的統一價格銷售行為,妨礙市場的公平競爭,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應給予相應處罰。泰順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維持縣工商局的處罰決定。 20多戶經營者不服,上訴至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中院認為工商局處罰有據,程序合法,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陳東升藍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