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積金余額提取條件放寬 低保人員可領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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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6日 07:18 新聞晨報 | |||||||||||||
晨報訊 提取住房公積金余額的條件有望進一步放寬,本市的失業低保人員在一定情況下可以提取公積金。近日,《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草案)》在“中國上海”門戶網站上公開征求市民意見,其中對于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提取情況的規定有所突破。 與以往只有在買房和退休時才能提取公積金不同的是,《規定(草案)》對失業、低保等人群的情況進行了充分考慮。《規定(草案)》規定失業兩年以上且生活確有困難的職工
此外,《規定(草案)》還對公積金的繳存范圍和對象作了明確規定:凡與用人單位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或者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事實上已形成6個月以上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都屬于在職職工,單位和職工都應當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這樣一來,《規定(草案)》維護了那些未與單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或所謂非正式編制人員的利益。記者丁利民 管理草案征意見 放寬提取條件:本市的失業低保人員在一定情況下可以提取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界定繳存范圍和對象:凡與用人單位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或者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事實上已形成6個月以上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都屬于在職職工,單位和職工都應當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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