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稅還是善舉 無錫開審首例個人捐贈稅務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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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31日 01:15 中華工商時報 | |||||||||
【本報北京訊】 個人對公益事業的捐贈,我國公益事業捐助法以及有關的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減免稅款。2003年6月17日,浙江溫州籍人士余成錫到北京市紅十字會一次交付了價值200多萬元的捐贈物資,以支持北京市的抗擊非典。日前,這筆捐贈卻因為無錫市地稅局涉外分局在向余成錫征收2003年納稅年度個人所得稅時未獲全額扣除引
原告在法庭上訴稱,這筆捐贈物資交付的當天,北京市紅十字會向捐贈人頒發了記載有捐贈價值的捐贈證書和接受捐贈物資(品)憑證。2003年6月20日,在被告征收原告從無錫市天龍房產開發有限公司取得的一筆經濟補償收入時,原告提交了捐贈證書和憑證,要求全額扣除免繳所得稅,被告以接受捐贈物資(品)憑證不符規定而必須提交“接受捐贈物資(品)票據”為由決定繼續向原告征稅。原告再赴北京市紅十字會以憑證換取票據,紅十字會提出原告捐贈的物資中有質量問題,質量合格部分的價值只有87萬多元,有質量瑕疵的物資已被紅十字會銷毀,紅十字會反過來要求原告更換補齊質量瑕疵品,不更換補齊則紅十字會收回捐贈證書和憑證。2004年2月17日、4月7日,原告分兩次向紅十字會更換補齊了捐贈物資,紅十字會向原告提供了票據日期為2003年6月17日的接受捐贈物資(品)票據三份。但被告僅認可其中金額87萬多元的票據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而認定另兩份票據金額不得在2003納稅年度抵扣。 這起全國首例對公益事業的捐贈能否抵扣稅款的官司引起了廣泛關注。2004年交付的捐贈物資究竟是新的捐贈行為,還是更換捐贈物資品的行為,訴訟雙方在法庭上展開激烈爭辯。被告認為2004年的兩次更換補交捐贈物資是新的捐贈,兩次補交捐贈品的票據日期開為“2003年6月17日”應認定提前開票。原告代理律師北京市松濤律師事務所張鐸則認為,我國捐助法規定,捐贈必須符合捐贈人的意愿,原告從沒有表示在2004年對北京市紅十字會捐贈的意愿;原告2003年6月17日的捐贈是一次性的捐贈,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捐贈物資所有權的轉移以捐贈財產交付的時間為準,北京市紅十字會以其取得捐贈物資所有權的時間開具接受捐贈物資品票據符合法律規定,接受捐贈物資后發現有質量瑕疵而要求更換,是捐贈財產轉移后的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的法律救濟方式,不能因為質量問題而否認原告已按捐贈約定向紅十字會進行捐贈,也不能因為更換捐贈物資而認定更換是新的捐贈,我國產品質量法有售后產品可以更換的規定,但是,更換產品并非產品交易雙方發生了新的交易行為;而在該案中,證明捐贈的法律文件是捐贈證書,原告已向法庭提交了捐贈證書和票據,并且公證部門進行了公證,被告則不能提供相反的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