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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房產材料遭拒 上海市民首訴政府信息不公開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4日 10:29 新華網

  新華網上海8月23日電(管晴雨、馮亦珍) 上海市民董銘首訴政府信息不公開案日前在徐匯區法院開庭審理。經過近3個小時的法庭審理,法院宣布將擇日作出判決。

  3個月前,69歲的董銘老太向徐匯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申請,要求查閱她的房屋產權相關原始材料時遭到拒絕。為此,董銘以政府信息不公開為由,將徐匯區房屋土地管理局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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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董銘稱,其父在1947年用200兩黃金購買了此處房產,但房屋原始資料卻只有在徐匯區房地局保存。根據她提供的上海徐匯區檔案館和上海市公安局天平路派出所的相關資料,董銘與其父親、母親在1968年7月16日以前居住在岳陽路200弄14號,是該處房屋的承租人。

  據悉,在庭審中雙方主要針對兩個焦點辯論:原告董銘是否享有岳陽路200弄14號房產原始資料查閱權,以及此案是否適用于今年5月1日實施的信息公開規定。

  徐匯區房地局局長朱志榮到庭應訴,他表示,經查涉案的房產屬于法商中國建業地產公司,解放后已由有關部門接管。根據199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資料查閱暫行規定》中相關規定,只有房屋所有權人才享有查閱原始登記的權利,而原告沒有房屋所有權的證明。

  但原告訴訟代理律師何國平辯稱,按照檔案法的相關規定,董銘要求查閱的內容屬于國家檔案,在形成之日起滿30年后應該是向社會公開的內容。董銘作為該處房屋的承租人,依然享有查閱該處房產原始憑證的權利。

  此外,何國平律師認為,對董銘要求查閱相關材料,徐匯區房地局作出董銘無權查閱相關內容的依據是1998年出臺的查閱規定,但這一具體行政行為違背了今年5月1日起實施的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對此,徐匯區房地局代理律師賀富強表示,因信息公開規定不具有溯及力,對此案信息公開規定僅在程序上適用,但在具體法律適用上,應該適用查閱規定。

  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社會信息化處處長張建明說:“《信息公開規定》在實施之初引發訴訟不可避免,引發訴訟能清晰地體現信息公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將使政府信息公開向著更加規范化和完善化的道路發展。”

  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根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日前,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組人員正式確定,聯席會議的10名組成人員來自上海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信息委等相關部門。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能是推動政府信息公開化,由于兼有專業性和權威性的特點,聯席會議將受理來自政府內部的咨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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