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外貿外匯收付行為將被全面規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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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0日 10:53 中國經濟時報 | |||||||||
記者單繼林8月19日北京報道 國家外匯管理局近日發布《關于個人對外貿易經營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比照境內機構貿易外匯管理的框架和原則,對個人外貿外匯收付行為進行全面規范。該通知自9月10日起實施。 《通知》指出,個人外貿經營者經外匯局批準,可按實際經營需要開立對外貿易結算賬戶,用于貨物貿易進出口項下的收付匯,賬戶限額按貨物貿易實際外匯收入的100%核定
《通知》明確,進出口收付匯核銷,是監督外貿經營者進口付匯后及時到貨、出口后及時收匯的一種管理制度。個人外貿經營者的進口付匯和出口收匯,應比照境內機構辦理核銷手續。個人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并按規定辦理海關登記等手續后,到外匯局辦理“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或出口收匯核銷備案登記手續,并按相應規定辦理核銷。 個人外貿經營者在辦理對外付匯時,既可以直接到銀行用人民幣購買外匯對外支付,也可通過個人對外貿易結算賬戶辦理對外支付;貨物貿易出口所得的外匯收入,可以直接賣給銀行,辦理結匯,也可以存入結算賬戶后結匯,或者經結算賬戶劃轉至個人外幣儲蓄現匯賬戶后結匯。 此外,《通知》明確,個人外貿經營者辦理技術進出口和服務貿易項下外匯收付業務,按照境內機構非貿易項下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同時還規范了個人外貿經營者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辦理國際收支申報等事項。 此前,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加入世貿組織以后,個人可以依法成為對外貿易經營主體。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修訂后的《對外貿易法》體現了這一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