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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掀起私鹽整頓風暴 鹽業有望全面開放?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7日 07:55 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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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世紀經濟報道/左志堅

  一直壟斷經營的鹽業終于有望放開了。

  6月5日,有媒體報道了臨夏鹽業公司在市場上銷售工業鹽、無碘鹽的違規行為。僅今年1—5月,臨夏就被查出假冒食鹽37.59萬噸。抽樣調查還表明,當地食用原鹽和劣質私鹽
的農戶約占60%。

  7月下旬又有報道說,產鹽大省青海有碘缺乏癥患者近18萬人。在這背后是該省販運私鹽現象久禁不絕,私鹽占據了三分之一市場,很多牧民長期食用無碘鹽和工業鹽。

  這個話題最終驚動了國務院總理溫家寶。7月末,溫總理就食鹽安全問題做了重要批示。

  一時間,食鹽引起了廣泛關注。隨之而來的思索是:這個從“秦始皇的爺爺”起就壟斷至今的行業,是不是該破除壟斷了。

  發改委鐵腕整頓

  青海私鹽泛濫曝光前,發改委就已痛下決心,要鐵腕整肅鹽業。而其導火索就是甘肅臨夏市鹽業公司違規事件。

  發改委曾于6月9日與衛生部、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鹽業協會、中國鹽業總公司組成國務院督察組,調查臨夏工業鹽流入市場一案。

  7月27日,發改委下發《國家發改委關于整頓和規范食鹽市場秩序的通知》(發改鹽業20041477號文件)。通知披露了國務院督察組的調查結果。

  發改委認定,臨夏市鹽業公司存在著向飯館、食品加工廠直接供應工業鹽的行為。作為行業主管部門,臨夏市鹽業局參與和縱容在食鹽市場上銷售工業鹽的行為,“性質是嚴重的,影響是惡劣的”。

  調查結果出臺之時,便是嚴厲的“官員問責”之日。甘肅省鹽務局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撤銷臨夏市鹽務局局長馬自清的職務,免去其蘭州分局副局長職務;此外,還有3位負有領導責任的蘭州分局局長、副局長受到處分。

  兩天后的7月29日,中國鹽業總公司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鹽業公司下發文件(中鹽辦2004215號文),要求“各地鹽業公司認真整頓和規范食鹽市場秩序,開展自查自糾專項行動”。

  215號文同時要求,“各省、區、市鹽業公司認真準備會議材料,內容包括近兩年工作開展情況、存在問題,加強食鹽生產經營管理,確保食鹽安全的措施。8月15日前報中國鹽業總公司食鹽專營部。”

  據悉,近期國務院召開的有關食品安全的常務會議上,有關領導也已強調要加強對食用鹽的管理,“它是直接涉及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問題”。

  一場私鹽整頓風暴就此掀起。

  繼續壟斷的理由

  整頓食鹽市場對消費者的健康是件大好事,但對消費小工業鹽的廠家來說,卻不是什么好消息。在它們看來,小工業鹽本該放開的口子又有了被堵上的理由。

  這得從1990年啟用的《鹽業管理條例》說起。

  按照該條例第19條規定,“食用鹽、國家儲備鹽和國家指令性計劃的純堿、燒堿用鹽,由國家實行統一分配調撥。”

  1993年以后,小工業鹽的最大消費行業兩堿市場放開,市場競爭激烈導致堿廠利潤下降,但是小工業鹽壟斷依舊。以廣西為例,堿廠直接去鹽廠買鹽均價僅250元/噸,各地鹽業公司專營賣給堿廠的價格卻要650元/噸。

  十幾家大型堿廠廠長聯名向國務院有關領導表達不滿。之后,原國家計委、經貿委聯合發布文件,規定“鹽堿企業雙方直接見面,雙向選擇”,這就是聞名業內的“1872號文件”。這等于比較明確的開放小工業鹽。

  但在地方上,1872號文件在鹽業公司面前碰了壁。全國多個省市紛紛出臺地方鹽業管理辦法,試圖繼續壟斷小工業鹽。而這些壟斷的地方性法規之所以能夠出臺,大多是打著食鹽專營的名義。

  鹽業公司繼續壟斷的理由是,食鹽必須繼續專營。如果小工業鹽放開,導致價格下跌,那么私鹽的利潤空間會更大,私鹽會更加泛濫。

  應該說,鹽業公司的這種擔心并非杞人憂天。現實的例子是,在小工業鹽試行開放的上海,常有私鹽販子從化工廠低價買工業鹽,然后銷往小工業鹽暫未放開的江蘇。最近就有私鹽團伙從上海組織1000多噸工業鹽,然后販賣到鹽城食鹽市場的案例。

  7月初,發改委相關負責人向媒體表態,“出于加強食鹽監管的考慮,小工業鹽暫不放開”。

  中國鹽業協會一位老專家也透露說,正是由于現在工業鹽沖擊食鹽市場的現象比較嚴重,所以在小工業鹽是否放開的問題上,發改委依然下不了決心。

  全面開放?

  盡管發改委難下決心,但上述中國鹽業協會的這位老專家卻認為,1990年的《鹽業管理條例》明顯是過時了。實際上,國務院法制辦和原經貿委都有過修改上述條例的意向。

  然而,由于國務院機構調整,鹽業主管部門由輕工部、輕工業總會、輕工業局再轉到經貿委及至去年最終劃給發改委,經歷了多次變化,鹽業改革也由此一再流產。

  但這位老專家透露,中國鹽業協會于7月29日拿出了一份《<鹽業管理條例>完善修改稿》,并轉交國家發改委。

  這份修改稿幾乎針對1990年的《鹽業管理條例》(下稱“老條例”)逐條修改。比如老條例的第四條規定“輕工業部是國務院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鹽業工作。”但實際上輕工業部早就不存在了。這也從一個側面說明了,老條例有多么過時。

  而最引人關注改動之一是第19條。修改稿將其改為:“純堿、燒堿工業用鹽,實行合同訂貨辦法。鹽堿生產企業雙方直接見面、雙向選擇,簽訂合同,直接結算。并根據簽訂的合同向運輸部門申請運輸計劃。”

  可想而知,小工業鹽一旦作出上述開放而食鹽價格還是那么高的話,私鹽的暴利空間將會膨脹。

  但私鹽暴利的源頭并不是工業鹽價格太低,而是食鹽零售價格太高。獲得暴利的不僅有私鹽販子,也有鹽業公司。

  國家發改委經濟運行局副局長陳國衛提供的數據表明,目前食鹽出廠價平均每噸約500元,而最終銷售價可達1700元-2000元/噸。

  陳國衛還曾經專門撰文指出,私鹽屢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就是食鹽由國家定價,銷售環節利潤空間極大。

  事實上,有媒體曾披露,食鹽的車間價格是150-160元/噸,食鹽的出廠價格一般為400-500元/噸,而專營銷售價格高達1600-2000元/噸。控制審批、經營的省級管理部門所占的利潤高達70%以上。工業用鹽比食鹽的成本每噸只是少5元,用鹽企業也得花650元,甚至960元才能買到。

  所以,有人形容鹽業的狀況是“賣鹽的吃肉,產鹽的喝湯”。

  因此,《鹽業管理條例》的修改就不能僅僅只是改革工業鹽的銷售壟斷。

  事實上,《<鹽業管理條例>完善修改稿》也已經提出了進一步打破食鹽批發和零售環節的壟斷局面。

  老條例第20條規定,“鹽的批發業務,由各級鹽業公司統一經營。未設鹽業公司的地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統一組織經營。”

  修改稿則提出,將鹽業公司壟斷批發業務改為許可經營,“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除了批發業務放開之外,修改稿也擬在零售環節進一步放開。

  原先“食鹽的零售業務,由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企業、糧食企業和供銷合作社零售單位負責。需要委托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代銷食鹽的,由縣級商業含糧食、供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將來可能只要“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注冊的食品零售單位或個人”都可以經營。

  在生產環節,修改稿也有打破壟斷的想法,甚至為民營資本進入鹽業生產鋪平了道路。

  老條例第八條規定“私營企業和個人不得開發鹽資源”,修改稿則“不論規模大小、投資來源”,在“經省級鹽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國務院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向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后”,就可以采鹽。

  盡管發改委已經收到鹽業協會這一方案,但是鹽業協會的專家表示,這個修改稿可能還要做大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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