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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反壟斷法規發展進程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5日 12:51 《科技智囊》雜志

  1980年發布《關于開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爭的暫行規定》

  這是中國關于保護市場競爭的最早的行政性法規。這個規定指出,“在經濟活動中,除國家指定由有關部門和單位專門經營的產品以外,其余的不得進行壟斷,搞獨家經營”,“開展競爭必須打破地方封鎖和部門分割。任何地區和部門都不準封鎖市場,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區、本部門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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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提出《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暫行條例草案》

  1990年11月發布《關于打破地區間市場封鎖進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

  指出生產企業在完成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調撥任務和購銷合同后,有權在全國范圍內銷售產品,工業、商業、物資等部門的企業,有權在全國范圍內自行選購所需產品,任何地區和部門都不得設置障礙,加以干涉。

  1993年9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6條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第7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第15條規定,“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1994年5月成立反壟斷法起草小組

  小組成員來自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法規司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規司。

  1997年12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14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1997年和1999年期間連續三年舉辦國際研討會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與中國反壟斷法起草小組就當時的反壟斷法草案逐條進行過討論。

  1999年8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也有禁止串通投標、招標的規定。

  2001年發布《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

  對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2002年2月26日公布的中國反壟斷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共有8章58條

  2004年年初出臺《制約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

  明文禁止:經營者之間通過協議、決議或者協調等串通方式操縱市場價格,以及憑借市場優勢地位牟取暴利、實行價格傾銷和價格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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