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精英法官”和被營造的法律“生物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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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3日 12:00 瀟湘晨報 | ||||||||||
本報記者 洪克非 特約記者 張權 直到8月10日記者第4次趕到湘潭市調查時,李芳蘭仍無法輕松。 在此前的近一個月內,身為法律工作者的李芳蘭,一直為自己的遭遇能否在湘潭市岳塘區法院立案而奔走。
李芳蘭起訴的是該法院一名法官的違法行為,這讓她在很長時間內一直遭遇不順。 8月3日,岳塘區法院立案庭一位副庭長終于答應和庭里其他負責人商辦此事。 雖然事情幾經波折,至今仍成懸疑,但李已成當地的一位焦點人物。 一位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李的起訴將揭開許多鮮為人知的真相,其內容足以為司法界一些典型行為“畫像”。 “精英法官”給自己帶來七年之痛 被李起訴的是湘潭市岳塘區法院法官董潤生。 李芳蘭稱,他們認識大約是在1996年左右。那時李剛剛涉足法律事務,主要為企業代理欠款糾紛。 而董當時已是名聲在外:為人辦事果斷,素有謀略,效率頗高,并有“工作狂”之稱。 李和另一位也與董潤生有關聯的法律工作者余彪認為,吸引他們與之交往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董與其它法官不同,像打牌、洗腳、按摩之類的活動,他很少涉足。 這讓他們將其歸之于“精英法官”的類別。 董從鋼城法庭調到易家灣法庭后,很快升為副庭長。由于易家灣法庭是岳塘區法院的一面紅旗,也是省里的先進單位,董的前程大家都可預見。 據李芳蘭介紹,大約在1997年7月,兩人開始有了正式的工作接觸。 李稱,董潤生當時找到她,說要到沈陽市去辦一件案子,可以順帶把她的那件沈陽案子一起弄一下。 董所指的是李芳蘭代理的湘潭市電爐廠與沈陽礦務局的欠款糾紛。 1994年6月18日,李芳蘭與所在企業湘潭市電爐廠簽訂了一份風險代理協議,由李承包沈陽礦務局所欠電爐廠的170多萬貨款的催收任務。 協議的要求是,催來的款項最低不能少于貨款總數的60%,李芳蘭在催收過程中的一切費用實行包干自理。承包期間,工資獎金停發。按照貨款回籠的數量,廠方以3%-10%的比例支付該提成的費用。 而李在催收貸款中,另向對方收取的貸款利息、滯納金等(即貸款本金之外的金額)均歸李所有,廠方不提供任何索要本金之外的憑證,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原鋼城法庭的一個法官告訴記者,當時企業間的“三角債”盛行,拖欠貨款成了常事。因此,其時許多單位也出現了類似李芳蘭這樣的風險代理,以幫助企業催款。 李芳蘭正式接手后,很快向法院提出了訴訟。因案子只是普通的欠款糾紛,很快就進入了執行階段。 主辦這一案件的法官是鋼城法庭的冉志華。在后期的執行中,他和李及幾位同事先后從沈陽礦務局收回了140多萬元的欠款。 李說,在董潤生找她時,由于自己還有其他的事情要處理,沈陽催款之事就暫時放到了一邊。 董的主動要求讓李喜出望外。但她萬萬沒有想到的是,此舉給自己帶來的竟是一場七年之痛。 法官插手“風險辦案” 李芳蘭稱,此前,她曾向董潤生提過合作辦案的想法,但沒有得到答復。如今董主動找上門,她自然是求之不得。畢竟每跑一趟到沈陽,都要花費不少,長期奔走外地,身體也難以承受。加上大部分錢已收回,剩下的錢和利息相對難度要大些。 見董有意幫忙,她立即把那邊的情況和聯系人合盤托出,并支付了4000元的差旅費。 “事情辦成了,我肯定不會虧他。這也是行內的規矩。”李芳蘭說。 李和董再次見面已是1997年11月。問及貨款的催收情況,董的回答是“不順利”,并當地的地方保護主義很嚴重,他正在設法打通關節。 之后,董提出了一個要求:鑒于收款困難,需要簽署一個風險辦案協議。 這份協議的主要內容是:由董潤生負責在1998年元月份前,將沈陽礦務局尚欠的38萬元和利息執行到位。董自負其中的費用,但執行回來的該款利息歸董所有,作為補償風險辦案所產生的費用。如果董在執行中尚未執行到利息,或者執行回的利息不夠辦案花費的費用,則董應在李芳蘭提成本金的10%中提取40%,作為補償辦案的費用。如董執行回來的利息滿50%,則李可以得1萬元;全部執行回來,李可得2萬元。 簽署協議的共有3方:電爐廠廠長呂建華、代理人李芳蘭、法官董潤生。雖然對于法官來參與這種風險辦案,兩方都有微詞,但鑒于后者的身份和已參與辦案的實際狀況,他們也沒法阻攔。 李芳蘭回憶,之后沒有多久,董就告知錢已催回,但利息沒有拿到。 經董的手從易家灣法庭的賬戶取回自己的提成款6萬多元后,李芳蘭曾幾次催問董潤生利息事宜,但都被告知利息沒有收回。 光陰如箭,李漸漸將此事遺忘。后來的再度爆發,卻是“廣州花都事件”的引出。 執行款“暗渡陳倉” “花都事件”是指廣東省花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花都二建)與湘潭鋼鐵公司耐火材料公司(以下簡稱湘火公司)的裝飾工程糾紛。 1994年1月至1995年3月,花都二建與湘火公司先后簽訂了4份施工合同。之后,因價格結算產生糾紛,雙方訴諸法庭。 2001年2月,當事雙方在易家灣法庭達成調解協議:將工程造價結算為280萬元,除開已支付的178萬元外,剩下的102萬元,湘火公司在2001年5月30日前,分3批向花都二建付清。如果湘火公司沒有按期付清,則應追加從欠款之日起的銀行貸款利息。 這一案件中,花都二建的代理人是湘潭市明天法律服務所的余彪。據他透露,雖然擔任了原告方的代理人,但在整個案件前后,他都沒和授權方花都二建有過聯系。而委托他當代理人的是花都二建項目經理畢汝忠。 雙方簽訂了一個協議,由余彪為第一審代理人,全權委托進行訴訟,并定下了代理費和辦案費的收取方式和比例。 余說,因為這起案件是該案的審判長董潤生為之聯系的,他雖然有過疑慮,但真正上心時卻是在付款之際。 余彪回憶說,當時董找到他和畢汝忠商量,稱他準備以法庭的名義,開設一個賬號,以保證畢能拿到錢。 而按照法定程序,湘火公司必須將錢打進法院的賬號,由法院將錢劃給花都公司,且花都公司必須開具收據及相關證明。而以法庭的名義開設賬號,錢進賬后,畢只要打個收條即可,畢表示同意。 隨后,在2001年3月、5月、6月,余彪發現給付花都二建項目經理畢汝忠的80多萬元錢,都是直接在易家灣法庭的賬戶上劃撥的。而給付他的代理費用,其實只占整個代理費的25%,其余的都是董潤生拿了,但領取6萬多元費用的收條卻是余彪出具的。 更讓他心中不安的是,畢汝忠對領取的這些費用似乎并不領情,還抱怨法官和律師串通起來“坑”人,并揚言要董、余2人坐牢,這使他感覺董可能要出事了。 余彪的擔心在2002年成了現實。 2002年初,湘潭市檢察院對董潤生涉及的系列案情進行立案偵查。 2002年2月10日,董潤生因涉嫌受賄被逮捕。 2002年4月9日,在接受檢察機關的審訊中,董潤生交代,曾在辦理花都二建工程款糾紛案中,采取虛擬代理人的名義,拿了3萬多元的費用,私自存在賬戶上。 與此同時,董潤生的其它相關問題也一一浮出水面。 據董交代,他先后承擔了湘潭市電爐廠和湘潭市蓄電池廠的催款“任務”。1997年11月份,他從沈陽礦務局執行回90萬余元的款項,打到易家灣法庭賬戶上的是23.5萬元。這些錢,他都是以退單位執行款的名義提取的現金,其中支付了應給李芳蘭的6萬元代理費。余下的17萬元分次提取現金后,他存進了個人的活期存折。 李芳蘭:董侵吞當事人應得利息 由此,董潤生沈陽之行的種種問題相繼揭開。 據了解,早在1995年湘潭市蓄電池廠聘請了湘潭市岳塘律師事務所律師袁洪清為該廠法律顧問。 此間因東北幾個礦務局欠該廠貨款比較多,在屢次派人催討未果的情況下,湘潭市蓄電池廠與岳塘律師事務所簽定了“委托收款協議”。 協議核心為:采用風險辦案的辦法,將一切辦案費用實行包干,由后者負責收取東三省10多個單位的欠款共計280多萬元,并按催回貸款的9%提取費用。超支部分由岳塘律師事務所負責。 同時,鑒于這幾筆貨款都是陳年老賬湘潭市蓄電池廠廠務會同意在追回本金后放棄利息。 記者手中的一份證據表明,在1995年底,岳塘律師事務所律師袁洪清已共收回賬款210多萬元。 但此后不久,袁洪清的代理清欠權,“意外地”轉給了湘潭市明天法律服務所的余彪。對于這一變化,董潤生的說法是,一天,他和湘潭市蓄電池廠廠長陳仲秋見面閑談時,陳說代理人袁“好厲害”,“不大方”,流露出想另找一個代理人的意思。他于是作為中介,推薦余彪接下了這個單。 事后,董潤生給了陳仲秋一萬元錢酬謝。 但陳仲秋卻否認了這一說法。 據他回憶,1997年間董潤生找到他,說要去東北辦案“順便”把沈陽礦務局應支付蓄電池廠的剩余欠款催回;并要求該廠與另一個法律服務所簽一份“委托催款貸款協議”。 其內容與該廠和岳塘律師所簽訂的協議大致相同。 由于工廠資金困難急需貨款,陳仲秋表示同意。不久后,董拿出了一份協議書要廠里簽字蓋章。他連代理人姓名都沒仔細看就簽了。 貨款到賬后按照協議,對方提取了10%的包干費用。過后,董塞給了陳仲秋1萬元錢。 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余彪則提供了另一種說法:在1997年期間,董潤生找到他,說可介紹一單催款業務,具體事情由董辦理,余只須在合同上簽字就可以領取一筆費用。 “天上掉餡餅”,豈能不接?之后,余果然領取了5000元的“簽字費”。 “董為謀取兩廠的風險辦案費用實在煞費苦心。”知曉此事后,電爐廠代理人李芳蘭茅塞頓開:董對原本沒有聯系的電爐廠和蓄電池廠,都以順路辦案的名義幫助催款,同時設計甩開兩廠原來的代理人,并以欺騙手段讓對方放棄利息,最終居為己有。 李芳蘭說,回過頭來看,董在1997年8月5日前,便已掌握了沈陽礦務局資金流向在該局下屬的沈興項目開發辦,并在當日下達了裁定書。可隨后,董卻以辦案困難的名義,要求她和電爐廠與其簽定所謂的風險辦案協議,其目的就在于侵吞當事人應得的利息。 李出示證據表明:董從沈陽礦務局執行回90萬余元后,給被執行方律師的費用就有15萬元,返回礦務局10萬元,加上私存的17萬元和送給一位副院長及陳仲秋各1萬元的錢,都是代理人們按照協議應得的利息款,卻被董設計騙走,并一直隱瞞了5、6年。 董潤生: 給李順路辦案屬義務工 對李芳蘭的指控,董潤生在7月28日接受記者錄音采訪時,予以了否認。董告訴記者有關湘潭電爐廠和沈陽礦務局的案子李芳蘭曾先后兩次來找過他希望由他來接手。但他婉拒了理由是自己非主辦法官。后來進入,則是因為原主辦該案的冉法官同意了他才開始幫電爐廠收尾。 接下案子后因為本身也有幾起案子在手上要去東北辦案就順路去沈陽將這個案子辦了。而且,李芳蘭沒有給他什么差旅費,屬于義務工。 在沈陽時,由于案子很復雜對方千方百計地轉移資產,幸得他學過電腦,發現了對方的資金流向,而得以查實并執行回了巨額款項。 他同時承認,在執行過程中,對方單位的兩個律師起到了提供信息的關鍵作用。因此,他給了1萬元的信息費,后來還付了14萬元的費用。 董稱,此前也跟李芳蘭商量過如果利息能回來希望用這筆利息來支付在東北辦案期間的一些費用比如線人費等。 至于風險辦案協議是因為沈陽礦務局的兩名律師要這個東西所以他才和李和呂簽訂了這樣一份協議。 他說,他曾告訴陳仲秋和呂建華,欠款都回來了,并且與對方達成了和解協議,也執行了部分利息。但利息的具體數量沒有透露。 記者查悉,董潤生曾以退單位執行款的名義,從法庭賬戶提取現金,余下的17萬多元他申報了13.5萬多元的開支(包括購買了一臺奧拓小車),其中1萬元給一個副院長購買小車,還支付另外一筆1萬元的信息費,余下的2.9萬多元則放進了個人的腰包。 董說,按照3方簽訂的風險協議,由于其中的利息部分執行到位了,按比例應該給李芳蘭1-2萬元錢。但他怕李把這個事情(全部利息17萬多)搞砸,所以在李芳蘭多次找他時,都予以了拒絕。 談到法庭私立賬戶的問題董說以前院里是允許設有賬戶的因為法庭的一些基礎設施建設費用院里是不劃撥一分錢的。而當時他所在易家灣法庭,是區、市法院的優秀法庭。為了保持這份榮譽院里原則上同意法庭通過辦案爭取一些贊助費用,搞硬件設施建設,所以以前法庭擁有自己的賬戶。但2000年以后賬戶被取消財務統一由院里管理。 根據董的交代,辦案人員隨后發現,董潤生還侵吞了前任易家灣庭長彭紹泉移交的14400元錢。 岳塘區區紀委:開除董的黨籍并查看一年 但在董潤生的系列案件偵查完畢后,2002年11月,湘潭市檢察院作出了對董潤生不予起訴的決定,并將此案移交紀檢部門處理。 2004年7月29日,湘潭市檢察院瀆偵局辦案人員易建珍告知記者,董的行為事實上是夠罪的,對董不予起訴,“可能是考慮到涉案金額不是很大。”加上董有明顯悔過意識。 同日,岳塘區紀委一姓戴的辦案人員介紹說,接到檢察機關的案件移交后,2003年1月8日,區紀委對董潤生問題予以立案。經調查認定, 1997年下半年以來,董潤生在辦理沈陽礦務局等單位購銷合同款執行案中,非法占有執行款29421元,隱瞞占有辦案返回款14400元的事情。 他們對董作出了開除黨籍、留黨查看一年的處分。 岳塘區法院一個副院長稱,董現在院辦公室工作,負責院里的計算機網絡管理。 余彪:“花都案”是沒真原告的假案 與李的執意追訴相比,另一被卷入的法律工作者余彪則疑慮叢生。 余透露,2002年,他隨湘潭市檢察院辦案人員前往廣東省花都二建公司調查時,發現該公司上下居然對本公司與湘火公司打官司一事一無所知,這讓他震驚不已,并懷疑這起官司存在更嚴重的問題。 為了核實余彪所言真假,2004年8月3日,記者趕到廣州市花都區(原花都市)。下午3時,花都二建辦公室主任陳偉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陳偉鄭重指出,花都二建公司從沒和湘火公司打過官司,更沒有與湘潭市明天法律服務所簽過“委托協議”。而協議上的花都二建公司公章明顯是假的,“章子里面的字體大小不同。” 并且,“委托協議”上的法人代表印鑒用的是前負責人的,但該人已在1995年離開,不可能在1999年還代表公司委托他人起訴湘火公司。 他同時申明,該公司在湖南沒有項目工程,也沒有簽署任何經營合同。 至于在湘潭打官司的畢汝忠,以前確實是掛靠該公司的施工隊負責人,但離開公司已有十幾年了。 至此,這起在湘潭市鬧得沸沸揚揚的案子,被證實為一起沒有真原告的假案。 根據余彪關于曾與檢察院的辦案人員對此進行調查過的說法,8月10日上午,記者再次來到湘潭市檢察院就此進行核實,原辦案人員丁科長表示,他們確實到過廣東省花都二建公司,但沒有帶余彪去。對方表示畢汝忠掛靠過他們公司。 對于那場官司是否存在原告身份造假的問題,他表示相隔時間已久,需翻看檔案資料再作答復。 8月11日,記者兩次撥通了丁科長的電話。他的回答是,當時去廣東花都,是為了解董在這個案件中有沒有受賄的問題。至于這個案件本身是真是假,他們并沒有去追究。 反思:“生物鏈”中誰最無辜 事情似乎已經清楚,但風波難以平靜。 董潤生說電爐廠的案子對他的影響很大。 2001年參評全省優秀審判長整個湘潭地區有10個指標,他曾被定為其中一個。但因為出了這個事,院里撤回了他的參評資格。 “深受其害”的還有李芳蘭。 李芳蘭稱,自己的財產被侵吞后被隱瞞了多年都不知情,了解到情況后卻無法討回,聲名反而受累。她說,因為許多人都懷疑是她舉報了董的問題,壞了“圈里”的規則,這讓她在當地司法界中幾乎沒有辦法呆了。 李告知,現在她正全力向董潤生追訴財產被侵占的問題。為此,她不惜放棄自己的職業。“反正不會餓死,擺個地攤也比這清白得多!”她說。 她認為,檢察機關在偵辦董的案件中存在著明顯不當——已查實董侵占、貪污數十萬的個人和單位的合法財產,卻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董非法侵占她的27.5萬元合法財產的問題,在查處后也沒有返還本人,也不告知資金去向。 那么,李認為屬自己所有的這20多萬元錢,到底何去何從了呢? 知情人告知,董潤生從沈陽執行回的利息有44萬多元,屬于李芳蘭的有27.5萬元。這44萬多元,董私自處分,給沈陽律師15萬元,返回沈陽礦務局10萬元,法庭建設花掉13萬多,其余的或行賄或據為己有。據湘潭市檢察院原辦案人員丁科長介紹,檢察院追回17萬多,但都已上交國庫。 李芳蘭則認為此舉有違法理,“難道警察抓了小偷不應該把錢還給失主嗎?”她頗為激動地說,“現在是錢也不還了,小偷也放了。” 由董潤生引發的這一連鎖反應,被當地法律界一些人士比之為“生物鏈”。 一位律師認為,類似的事情并非鮮見,只是在董的游戲中玩得太遠,壞了規矩而已。 “無論律師也好,法官也好,都是靠當事人的訴訟生財。這是必然的路子。” 他們透露,合理的運用訴訟工具其中存在著技巧,但當事人卷入進去后卻很難自拔。 一般來說,請審判員吃個飯、洗個腳之類往往只是聯絡感情,不會對事情的發展產生真正的影響。再逾越一步就是犯罪,可各人都有自己的處置方法。“不能把它稱作是一個生物鏈,可不少人確實成了其中的工具或者‘橋梁’。” 但公認的觀點是,走得太遠的遲早會曬著“太陽”,而董是其中的一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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