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反傾銷“劫中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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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2日 17:02 中國企業家 | ||||||||||
對于一個遭遇反傾銷的企業而言,在反傾銷勝訴之后,絕非高枕無憂。在歐美市場,通常還有可能會遭遇反傾銷首次應訴之后的再次,或者多次考驗。 一般而言,在一個反傾銷的案例中有可能隱藏著下面四類“劫中劫”,它們依次是:反吸收、反規避、期中復審(年度復審)和日落復審(期滿復審)。
反吸收。反傾銷案件中的吸收行為是指在采取反傾銷措施后,出口商或生產商可能與進口商達成協議,將本應由進口商承擔的反傾銷稅由出口商或生產商來承擔,從而繼續向進口國傾銷出口,使反傾銷措施無法達到抵消傾銷的目的。一般而言,在采取反傾銷措施后,被征收反傾銷稅的進口產品在進口國的轉售價或隨后的銷售價格應該有相應的變化,假如沒有變化或者變化不足,就可能遭遇反吸收調查。即在上述吸收行為出現時,對出口價格重新評估;如果出口方提出證據表明正常價值發生了變化,就還要重新評估正常價值。而如果調查證實確實存在吸收行為,調查機關可以對有關出口商在征收一個反吸收的稅率,以抵消吸收行為對反傾銷措施的負面影響。 反規避。如果被訴傾銷的企業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方式逃避反傾銷稅的征收,就構成了規避。可能的方式是:出口方在進口國或第三國組裝被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并向進口國出口;虛構與被征收反傾銷稅產品相同或類似產品的原產地;對被征收反傾銷稅產品作微小改變或加工而使之歸入不會導致反傾銷稅的關稅稅目;進口被征收反傾銷稅產品的后期發展產品,等等。在采取反傾銷措施后,進口商和生產商采取上述手段,使反傾銷措施失去意義。如果調查機關證實存在規避行為,可以裁決將反傾銷措施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存在規避行為的進口產品。即對于經過加工、在進口國或第三國組裝、虛構原產地等的產品征收反傾銷稅,以達到反傾銷措施的實施目的。 美歐等均有反規避的條款。如歐盟反傾銷條例第13條規定:如果發生對反傾銷稅的規避行為,可以將反傾銷稅的實施范圍擴大到從第三國進口的相似產品,或者擴大到進口的零部件。 期中復審(又稱年度復審)。是指反傾銷措施執行一段時間后(通常至少為一年),外國的出口商、生產商、國內進口商及原來的申訴方請求并提交了證明需要復審的肯定性資料,主管機關審查是否有必要繼續征稅。利害關系方有權請求主管機關復審是否還有必要繼續征收反傾銷稅以便抵消傾銷。若主管機關的復審結果確定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已無正當理由,則應立即終止該反傾銷稅。相比較而言,期中復審是對于出口方最有利的一條。 日落復審(又稱期滿復審)。就是在征收產品反傾銷稅5年期滿進行的行政復審。日落復審將決定反傾銷是繼續生效、延伸和提高稅率,還是終止。積極參與反傾銷日落復審,是企業和產品重新奪回國際市場的重要手段,是顛覆反傾銷裁定的一個重要環節。WTO成員一般都建立了反傾銷行政復審制度,歐盟和美國都有相關的日落復審的法案。目前,中國的企業很少參與復審,放棄了這個法律給予的機會,半數以上的產品被裁定延長傾銷期或征稅令繼續有效。 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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