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商行拒付巨額存款案:千萬存款賬外經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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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1日 08:43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 杜艷 上海報道 7月28日,袁先高拿到了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蘭商行拒付存款”案的判決書。 判決書稱:被告蘭州商業銀行(下稱“蘭商行”)支付原告王子和存款本金合計550萬元,利息12.375萬元,并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自11筆存款到期開始至履行完畢為止。
同時起訴蘭商行的儲戶還有:段某,涉案金額650萬元;龐某,涉案金額200萬元;李某,涉案金額450萬元;王某,涉案金額350萬元;等等。 身為王子和存款糾紛案的原告律師,袁先高見證了案情的始末。 巨額存款“不翼而飛” 一切都緣于一件“不可能的”事情的發生。 2001年至2002年,蘭州市多名有大額存款的儲戶(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先后遭受了蘭商行“拒絕支付存款”的命運。 蘭商行告訴這些有著幾百萬元不等存款的儲戶們:他們手中的蘭商行的儲蓄存單,在銀行的賬戶上找不到這些資金。 儲戶們懵了,存在銀行里的錢也會莫名“失蹤”? 76歲的王子和就是這些儲戶中的一位。2000年12月29日~2001年5月24日,王子和先后11次在蘭商行二級支行——河北支行存入定期存款550萬元,期限均為定期1年,利率2.25%。 2002年5月,11筆存款陸續到期,但王子和去銀行卻拿不到錢。根據本案的法院判決書所述,蘭商行以河北支行原行長及相關工作人員涉嫌犯罪問題為由,拒絕支付到期的存款。 2003年1月28日,經過多次交涉卻毫無進展后,王子和只好將“一紙訴狀”遞交給了蘭州市中院。 經過對王子和提供的蘭商行的存單檢驗,蘭商行承認,“存單是蘭商行河北支行出具的,對存單本身的真實性沒有異議。” 蘭州市中院認為,按照《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持有人以其真實存單憑證為證據提起訴訟的,如金融機構不能提供證明存款關系不證實的依據,或僅以金融機構底單的記載內容與存單憑證記載內容不符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存款關系成立,金融機構應當承擔兌付存款的義務。 據此,蘭商行理應對存單持有人王子和與其是否存在存款關系負有舉證責任。但在蘭商行承認“真實性”毫無問題的情況下,事情依然一拖再拖。 據原告提供的一份不完全統計的材料顯示,有著同樣蘭商行合法存單證明卻取不到錢的儲戶還有段某650萬元、龐某200萬元、李某450萬元、王某350萬元等。 蘭州市中院受理了這幾起案件,并組成了合議庭,決定將這五案合并審理。 在這期間,另兩樁同樣性質案件的勝訴,給王子和等人帶來莫大的信心。 2003年,俞某的54萬余元存款,以及蘭州市城關區某裝飾材料經營部的100萬元存款,被蘭商行以相關工作人員涉嫌犯罪問題為由,拒絕支付。同年6月,在俞某的糾紛案中蘭商行敗訴,但不服判決的蘭商行提起上訴,但被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維持原判。是年9月,城關區裝飾材料經營部在其存單糾紛案中也勝訴,并已生效。 存款糾紛案件中止訴訟 事情往往是幾家歡喜幾家愁。類似糾紛案的順利進展并沒有給王子和等人帶來同樣的好運。“延期審理”通知和“中止訴訟”裁定使案件的審理幾盡夭折。 2003年3月7日,正當合議庭準備開庭的時候,辦案人員通知開庭延期到2003年4月10日。據王子和介紹:“當時辦案人員未作延期開庭的任何解釋,只是給被告蘭商行的代理人作了一個筆錄,要求盡快提供相關證據。” 原告律師袁先高稱,其實,這之前法院已經給被告30天時間舉證期限,而被告在舉證期內并未提交證據,也未在舉證期滿前提出延長舉證期限的申請。因此他認為,法院在沒有法定事由的情況下,沒有權力隨意更改開庭時間。 殊不知案情的波折才剛剛開始。 2003年4月10日,再次開庭審理時,被告蘭商行承認存單票樣是真實的,同時稱該案由于其內部人員犯罪待查,要求法院“中止審理”此案。 與此同時,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蘭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出具的“便函”,稱:蘭商行河北支行原行長丁某、綜合業務部主任王某等人涉嫌“賬外經營”,正在查處。6月6日,蘭州市中院正式下達了“(2003)蘭法民二初字第5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訴訟。 對于市中院的裁定,袁律師提出了兩點質疑:首先,“便函”并非蘭商行在舉證期內提交的證據,合議庭卻將其作為定案的依據,不合法律規定;其次,即使“便函”可以作為定案依據,法院“中止”此案也不合規。 袁律師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二款:如果案件當事人因偽造、變造、虛開存單或者涉嫌詐騙,有關國家機關已立案偵查,存單糾紛案件確須待刑事案件結案后才能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可見中止審理要同時具備案件當事人偽造、變造、虛開存單或涉嫌詐騙,及有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兩個條件,但本案的“便函”不能證明前面一個條件的成立,因此“中止”的理由并不成立。 案中案 熟悉內情的人士告訴記者,此案“延期理由”和“中止理由”頗讓人費解。 蘭商行是由蘭州市地方財政、62家法人單位和7000多名個人股東共同出資組建的,其中地方財政作為最大股東,擁有40%的股權。蘭商行是甘肅惟一一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股份制商業銀行。 據判決書稱,涉案的蘭商行河北支行綜合業務部主任王某在交代問題時陳述:“河北支行非正式賬目中記載的現金存款戶的現金交款單,已移交蘭商行總部,但雙方沒有做交接記錄。15戶現金存款戶中,51筆共計2419萬元存款確實有,出納員辦理每一筆存款時,把存單交給我保管,不入正式賬目,現金由出納員保管。” 有知情人士表示,王某所交代的2419萬元存款可能僅僅是蘭商行挪作賬外經營的一部分,而“賬外經營”涉及金額數目,蘭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拒絕透露。 7月4日及8月6日,蘭商行紀委副書記馬先生兩次表示:他從去年就不管這個事情了(蘭商行賬外經營),現在有專門的人管。而據法院判決書顯示,馬是王子和案中蘭商行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法院的判決書,還表明王子和等人的存款被蘭商行用于發放貸款或填補其他存款戶的存款等。知情人士稱,這些存款如果被蘭商行當作自己的小金庫,部分用于投資,則有可能已經造成了虧損。 蘭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提供的“便函”亦表明:蘭商行河北支行原行長丁某伙同綜合業務部主任王某,自1995年至2001年7月,利用職務之便,一直從事賬外經營活動。經偵支隊稱,該案已于2001年9月1日立案偵查。 據原告透露,“丁某等人涉嫌的并非簡單的‘賬外經營’,而且還可能有‘違法放貸’的罪名。” 勝訴后的擔憂 在存款案件中止審理后的第12個月,事情突然有了180度的轉機。 2004年7月6日,蘭州市中院突然宣布王子和的存款糾紛案“恢復訴訟”。 庭審中,蘭商行未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支持其抗辯理由。蘭州市中院認為屬于舉證不能,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7月13日,法院判決如下:被告蘭商行支付原告王子和存款本金合計550萬元,利息12.3750萬元;并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自11筆存款到期開始至履行完畢時止,按每天萬分之二點一分別計算。 判決書自宣判之日起,將于8月15日開始生效。 由于案件從一審立案至宣判,拖延了長達19個月,蘭商行每天僅對王子和等人的存款案中就要支付4200元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目前違約金已經高達近400萬元。 雖然勝訴,但是王子和對于判決書的執行心里依然沒有底。 目前,蘭商行的態度還不甚明了。在蘭州市中院7月13日宣判后,蘭商行曾委托法院,要求與五案原告調解,希望原告放棄對約400萬元違約金的訴求,蘭商行答應將本息一次性支付。 原告拒絕了這一要求。8月6日記者致電王子和案中蘭商行委托代理人馮先生,他說:“我現在不方便接受采訪,現在最終的結果還沒有出來,有可能上訴。” 不管進一步上訴的結果會是怎樣,損失已經擺在蘭商行的面前。 蘭商行的賬目顯示,2003年該行實現利潤約5000萬元,但僅王等人的案子標的額就達2200萬元,而且涉及的問題重重,銀行在其他多筆存款糾紛案中共要支付多少,還是一個未解之謎。 自去年開始,蘭商行已經發布增資擴股公告,已增股金2.4億元。今年4月份,蘭商行再次發布增資擴股公告,公告稱:因我行業務發展很快,資產規模迅速擴大,資本金明顯不足,決定繼續面向全省限額進行增資擴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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