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規章抵觸國家法律?律師上書國務院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0日 16:22 現代金報 | ||||||||||
□記者 王寬和 通訊員 曾祥生 金報訊 昨日,寧波市一律師通過郵政特快向國務院寄去一份建議書,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對由國土資源部頒布的《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與《行政許可法》是否抵觸進行審查。
據寧波市檢察院透露,這是自今年7月1日《行政許可法》實施以來,全國第一次有人建議國務院對部門規章與《行政許可法》規定是否抵觸進行審查。 查土地檔案遭婉拒 事情要從7月15日說起。當天,當事人袁裕來律師因為代理案件需要,持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往寧波市鄞州區國土資源局查閱某地塊登記資料。該局工作人員予以了熱情接待并且告知,律師只能查閱土地登記的最后結果,即該塊土地使用權歸屬情況,以及有沒有辦理抵押等,而要查閱其他資料,必須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書。 袁律師向對方說明,他申請法院取證,然后再到法院查閱,與允許他直接查閱性質是一樣的。而且,其所代理的案件是一起申訴案件,必須先取得必要證據之后,才能爭取法院立案,而不能相反。 對此,該局工作人員表示抱歉,因為按照由國土資源部頒布的《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袁裕來是無權查閱土地歷史檔案的。 律師起訴國土局 7月17日,袁裕來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鄞州區國土資源局同意他查閱詳細的登記資料。鄞州區人民法院于7月23日正式受理本案。由于此案涉及到《行政許可法》的實施、信息自由以及律師調查取證,所以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8月6日,鄞州區國土資源局提出答辯狀,提出他們拒絕袁裕來查閱檔案資料的依據是《辦法》。《辦法》第2條和第3條規定:土地登記結果(包括土地登記卡和宗地圖),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依照規定查詢的;土地權利人、取得土地權利人同意的單位和個人,能查詢其土地權利范圍內的原始登記資料。但是,除公安司法機關辦案需要外,其他人無權查閱土地歷史資料。 上書建議國務院審查 袁裕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法院對現行有效的規章,只能選擇適用或者不適用,沒有權力直接宣告無效。 他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8條第2款第(3)項規定,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35條規定,公民認為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可以向國務院書面提出審查的建議,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研究處理。” 為此,袁裕來昨日決定依法向國務院提出審查建議,建議國務院對《辦法》第2條和第3條規定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四大質疑直指《辦法》 在建議書中,袁裕來認為《辦法》第2條、第3條,至少與三個上位法相抵觸,并且《辦法》還違背了我國憲法精神。 質疑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5條第2款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土地使用權的登記,不論是初始登記還是變更登記,都是行政許可,因此登記資料都應該公開。而《辦法》第2條、第3條,只允許查閱登記結果的規定,與之相抵觸。 質疑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條第3款規定,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并沒有限定查詢的主體和查詢的范圍,《辦法》第2條、第3條對查詢主體和查詢范圍卻有所限定。 質疑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5條規定,登記部門(扣押)登記的資料,應當允許查閱、抄錄或者復印。國土資源部門是土地抵押的登記部門,因此抵押登記資料應該允許查閱、抄錄或者復印,包括曾經進行過的抵押登記資料。 質疑四:袁裕來認為,《辦法》第2條、第3條違背了我國憲法精神。我們的國家是人民的國家,國家機關一切活動都應該以服務于人民、服務于社會為宗旨,并接受人民和社會的監督,這就要求政府信息的公開。除非住所地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據悉,鄞州區人民法院將于近日開庭審理本案,本報將繼續關注此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