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聽證制開行 涉及兩類建設項目十類專項規劃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0日 00:31 中華工商時報 | ||||||||||
【記者木佳9日北京報道】 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日前透露,國家環保總局不久前審議通過了《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該辦法將于近期實施,確定了兩類建設項目和十類專項規劃將實行環保公眾聽證。
根據該辦法的規定,將要實行環保公眾聽證的兩類建設項目為: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可能產生油煙、惡臭、噪聲或者其他污染,嚴重影響項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環境質量的小型建設項目。十類專項規劃為: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 潘岳說,實施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該辦法: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應當組織聽證的;實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聽證的;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依法要求聽證的。 潘岳強調,為貫徹《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有關精神,除實行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辦法外,國家環保總局還將采取以下措施,切實推進環保系統的依法行政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科學民主的環境決策機制。要通過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環保部門依法決定相結合的環境行政決策機制,完善環保部門的內部決策規則和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水平。同時,通過建立環境立法的專家咨詢論證和公眾參與制度,確保環境立法過程中能充分聽取法律專家、第一線環境管理人員的意見和最大多數人民群眾的意愿。 二是建立環境規章的定期評估和清理制度。對環境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及其確立的重大環境管理制度,實行實施效果定期評估和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并根據實施情況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三是強化環境行政執法監督體系,健全環境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和強化環境行政復議制度。要建立內部與外部相結合、多種監督手段綜合運用的監督機制,對違法和不當進行環境行政決策活動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并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據介紹,在國務院公布的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及保留的審批項目中,環保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取消17項,占33%;轉移管理職能5項,下放管理層級2項,占12%。取消的環境審批項目大多屬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以及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環節關于環境管理承諾所要求的項目。轉移管理職能的審批項目主要涉及對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從事某類環境相關活動的準入、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環境相關資質等級的認定、個人從事環境相關職業的資格核準。下放管理層次是將原由國家環保總局審批的事項下放至地方環保部門管理。 據悉,國家環保總局將于近期召開行政許可聽證會,屆時,將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公眾以及新聞界人士參加,以聽取各方建設性意見,同時不斷完善環保行政許可聽證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