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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縉云縣330國道:造血工程變成流血工程?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9日 12:40 21世紀經濟報道

  見習記者 劉偉 浙江縉云、麗水報道

  從杭州走高速繞過金華,約3個小時的路程,穿過一片隧道群,山城縉云出現在眼前。已摘掉“貧困縣”帽子10余年的縉云依舊貧困。

  “我們縣是整個浙江地區最窮的!碑數匕傩蘸翢o掩飾自己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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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是在這樣一個窮縣,浙江省麗水市(原麗水地區)審計局審計報告(麗地審199969號)卻顯示:“縉云縣在轉讓330國道縉云段經營權過程中,港商僅僅以272萬元的代價就控制了成本約2.6億元的公路經營權,造成該縣每年國有資產流失高達數千萬,國家和地方利益損失巨大!

  8年合資隱患

  7月21日下午,縉云!案凵堂磕甓紡奈覀冞@里白白拿走幾千萬,這都是老百姓的血汗錢!”葉喜云指著桌上厚厚的一摞上訪材料,“沒想到我們這樣的一個窮縣也會發生這樣的事情!”

  葉是縉云縣最早介入330國道出讓審計的干部,當地人更習慣叫他“葉青天”。據知情人士透露,在當地審計部門查出的違法違紀案件中,有60%是葉審計的。

  “我們為此已經呼吁了整整8年,市里、省里直到國務院,可至今也沒有處理結果!”葉拿出一份名為“造血工程為何變流血工程”的舉報材料,在這份落款為“浙江省縉云縣干部群眾和330國道沿線村簽名蓋章”的材料后面,是長長的紅色章印和指紋印,記者數了數,僅村委會的章就有35個,指紋印更是幾百個。

  葉喜云拿出一份投資情況表:330國道縉云段評估路產價值(1996年價)2.6億元,“四自”(自行貸款、建設、收費、還貸)改建實際投入1.7099億元,與港商“合資”標的合同作價1.2941億元,差價約1.3億元。

  合同規定港方(香港華潤交通工業開發公司,下簡稱華通公司)投資8800萬元,占股份68%。規定港方應于1996年12月7日交款1500萬元,1997年1月23日1500萬元,1997年6月4日1500萬元,1997年12月5日4300萬元。而收益分成卻從1996年12月8日開始,即港方在1996年12月8日在第一筆投資1500萬元(占17%)投入后,就取得經營控股權參加受益分配。

  合同同時約定,港縉雙方利潤分成比例是80∶20,而所有費用開支分擔卻是68∶32。

  麗水地區審計局審計表明,到1997年末港方實際到款為5593萬港元,折人民幣5982萬,其余2818萬元并未到位。而到位的5983萬元中包括港方套匯逃匯抽逃資本金2530萬港幣,折人民幣2710萬元,以及向縉云建行貸款的3000萬元。

  “縉云實質引進外資只有272萬元人民幣(5982萬元-3000萬元-2710萬元),就出讓了成本約2.6億的國有資本!睂徲嫿Y果讓葉喜云感到震驚!

  葉喜云還就雙方的收益給記者算了一筆帳:即便按帳面外方投8800萬元算,占了68%的股權。縉云方少估了1.3億路產就是少了29.7%的股權分成,F按年收入的5000萬元計算(1998年收入是5267萬元),合資25年,總收入是12.5億元,縉云本應占有61.7%的股權,分得7.7125億元,F因只有32%有股權,只分得4億元,僅此一項就要損失3.7億元,是當時(1993年為0.488億元)縉云縣8年的財政收入總和。

  資料表明,330國道縉云段,本為浙江省為扶持縉云經濟加快發展的“造血”工程。

  1993年2月,浙江省政府提出把每年給予大量交通補貼的“輸血”功能變成“造血”功能,頒發(浙政發『993』44號)文件批準,330國道縉云段列入全省第一批“四自”工程,并特許批準收費年限延長為25年。

  按照規劃,330國道縉云段“四自工程”全長21.4公里,路基寬度24米,路面寬度15米,工程分兩個階段建設。1995年1月20日,一期工程驗收合格交付使用。二期工程于1996年9月30日竣工,11月13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從1995年1月26日起,經省政府批準,按乙類標準收費。1997年5月,公路申請加價成功,按甲類標準收費,通行費收入大幅上升。

  但一項本為“輸血”而建的造血工程,因何變成了流血工程﹖

  合資談判疑云

  “當時縣政府極力爭取才得到省里的批準,省里的意見也是要力圖改變當時我縣交通落后、嚴重制約經濟發展的狀況。”縉云縣原縣長呂軍民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

  據呂介紹,1996年后工程完工,縉云縣共投入資金1.25億,除25萬是財政撥款,其余均為借貸款。按照當時的年平均利率,每年所要承擔的利息都超過1000萬。

  據當時縉云縣公路管理段段長(后為該路段工程副總指揮)李振利回憶,建路資金大都來自國有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外加企業債券和財政周轉金借款。另外,縣稅務部門免收2000萬元建筑稅,土地部門免收5000萬元耕地占用稅。

  “為了合理安排貸款項目比例和減輕政府財政壓力,從第一期工程結束,縉云縣政府就積極開展招商引資工作,準備部分轉讓經營權。”呂說。

  縉云縣當時的資料顯示,縉云縣政府通過浙江省產權交易所聯系,有意合資的有上海華能公司、香港華潤集團和溫州的一家公司,但都未進入實質性談判。

  后來,經省交通廳干部苗有良介紹,縉云與華潤進入了實質性的談判。談判先后進行了4次。前3次由副縣長黃蔚平主談,據了解,當時標的在2.3億左右,因在資金數額和到位時間、收益分配等方面分歧很大,談判破裂。

  1996年9月5日,縉云縣委召開常委會。會議確定公路資產作價為1.3億元。港方出資8800萬元,占68%股份,縉云方占32%股份(據知情人介紹,此前一個月,縣委主要負責人曾專程去過香港)。主談改由翁爭鳴副縣長,談判進行了兩個多小時就達成一致意見,即港方在還本付息期間收益按80%分成,資金分4期到位(實際又沒有按合同規定時間到位)。

  而與此同時,浙江省交通廳又確定將收費期限由收回本息時間變為延收25年。談判籌碼已明顯改變,據李回憶,部分談判人員竭力反對,但縉云政府還是于9月19日在縉云與港方簽訂了“合資建路合同”,當時離公路竣工日只有11天時間。

  據知情人介紹,當時談判代表翁爭鳴副縣長未經原縣長呂軍民的授權,就私自代簽“呂軍民”的名字,并將合同書簽署日期從9月19日提前至8月份。記者就此向呂軍民核實,呂證實確有此事:事前無委托,事后無告知。呂還表明此前曾簽過一份談判合同草約,內中的條件與后來簽署并不一致。但那份草約一度失蹤,直到今年初才被找到。

  據李回憶,當時省交通局就有領導當著縉云縣主要領導的面痛斥:“你們這樣將公路經營權出賣,對不起縉云人民!”如今,十多年過去了,縣政府本身至今仍為此公路而債務纏身。

  省市兩級審計介入

  《合資建路合同書》簽訂后,激起了當地干部、群眾的強烈不滿,紛紛通過多種形式向各有關領導和部門反映。

  1997年7月,浙江省審計事務所受省交通廳的委托,就縉云“四自”公路工程做財務竣工決算及項目通行費征收、使用和還貸情況進行審計。

  審計報告指出:縉云縣政府與香港華潤交通公司簽訂的合資合同,事先未對330國道拓改后的價值(包括原國道價值)提經國家規定的有權評估單位和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也未對合資事項呈報省交通廳轉交通部立項審批同意……“故建議省廳立即將情況呈報省人民政府,中止縉云縣與香港華潤公司簽訂的合資合同,并按國家規定的有關政策、程序和手續辦理合資事項!

  記者在縉云縣政府《關于縉云縣330國道蘭黃“四自”公路合資建設有關情況的說明》也看到政府對“未申報評估立項”解釋為:“如經交通部立項評估,決不可能以低于評估價格(2.6億)轉讓。”

  對此,浙江省交通廳以[1997]2311號致函縉云縣政府,要求縉云縣華通交通開發有限公司(即“四自工程”的合資公司)盡快按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公路建設項目招商引資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精神,向省廳補辦報批手續,并本著平等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則修訂完善合資合同及公司章程,同時請縣政府督促華通公司按審計意見執行。

  1999年8月,麗水地區(現為麗水市)審計局受地區行署和省審計廳指派,對縉云“四自”公路再次審計。但這次審計卻不順利。

  據麗水地區審計局原相關負責人介紹,審計調查的主要對象是縉云建行及華通交通開發有限公司,“但華通公司再三阻擾,拒絕提供有關賬冊、憑證”,審計只能通過外圍單位進行,“結果審計出大量問題”。

  在審計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包括:合資建路合同主體不合法,標的虛假;公路資產未經評估,擅自轉讓公路經營權,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嚴重;違規賒銷公路經營權;虛報合資建路,騙取稅收優惠政策,致使大量國家稅收流失;等等。

  據李振利介紹,縉云縣人民政府同港方簽訂合同時,路已建成!皬目尚行詧蟾、資金、土地等,全是縉云縣依靠自身力量完成的,這是一條完全由我們自己修建的道路,不存在與誰合資建路的說法!

  一項造福百姓的“造血”工程,最終變為“流血”工程。盡管當地干部、群眾一次又一次地反映、上訪,盡管從省、地、縣有關職能部門都作出了明確建議中止合同,追究當事人責任,可8年過去了,330國道縉云段依然“流血”不止。

  轉讓價偏低已是“通病”

  審計報告的最后,麗水地區審計局提出如下審計建議:

  (1)提請地委、行署責成紀檢監察部門對合資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查處。(2)針對合資合同主體不合法,有關條款顯失公平等問題,提請地委、行署責成縉云縣人民政府通過大通公司修正合資合同和章程,或者根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變更。(3)對于免稅、逃匯、違規做賬的問題,建議地委、行署責成財政、稅務、人行等部門按國家有關法規進一步查處。

  審計報告作為領導內參文件上報后,麗水地委向縉云縣委、縣政府發出了要求糾正的函。

  “雖然費盡周折才完成這次審計報告,但審計報告卻并未發揮絲毫效力!痹愃貐^審計局負責人介紹,“當時麗水市的主要領導就曾指示:此事到此為止,不準再查,審計文件也不許上送、不得下發!

  另據介紹,浙江省審計廳的領導也做過類似的指示,而地區的一位審計局長也在遞交審計報告后不久,被以籌建“撤地建市”工作需要為由調離原崗位。離奇的是,原來代表縉云方與港方談判的省交通廳兩位負責干部,事后都成了港方的副董事長和副總經理。

  據記者調查,類似縉云這樣的合資項目(公路建設)在浙江至少還有12個,而當年兩位曾力主合資的主要責任人如今都在異地升了官。

  7月24日,記者采訪了浙江省公路局原副局長張松宿,“當時聽說香港老板(華潤公司)占了(轉讓經營權)很大的便宜,我們系統內部主管(官員)也曾做過一些干預。”

  張介紹,這類事情一般是由當地政府直接操作的,由于當時省里也是剛剛開始接觸這類事宜(公路經營權轉讓),規范的管理意見還沒有出臺,縉云轉讓得比較早,地方政府在執行中可能出現類似的問題,“逐步規范后,如此轉讓經營權的行為是不會得到審批的!

  另據浙江交通廳權威人士透露,公路經營權轉讓價格偏低,是整個浙江省在這類轉讓過程中的“通病”,“不合理的事大有所在,很多國道都是以極低的價格把經營權轉讓給了民營、外資企業,這個項目(縉云)只是很小的一個個案,中央調查組也曾來浙江調查過,但最后都不了了之。”而對于個中詳情,該人士拒絕進一步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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