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建工資支付保障金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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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9日 08:08 新京報 | |||||||||
據新華社西寧8月8日電 (記者 呂雪莉) 為保障農民工真正勞有所得,青海省從下半年開始,在全省建筑領域實行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要求建設單位必須在開戶銀行設立專戶,并劃入一定數額的工資支付保障金,用以墊付勞動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資。 具體辦法是:在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從應付工程款中列支工資支付保障金,具體金額按年度工程預算的0.5%-0.8%確定,工期不足一年的,以全部工程合同價格為基數計提,
據青海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介紹,工資支付保障金專戶由開戶銀行負責管理,若建筑企業在工程建筑期間克扣和拖欠勞動者工資,經勞動者申請,勞動保障部門或建設行政部門核實后,責成建設單位從工資支付保障金中支付勞動者被克扣、拖欠的工資。開戶銀行不得擅自支付工資支付保障金專戶中的資金。 對工資支付保障金不足以支付被克扣、拖欠的勞動者工資的,勞動保障部門或建設行政部門責成建設單位從應付工程款中墊付,在工程結算時予以扣除。到年終或工程結算時,經查實企業無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行為的,勞動保障部門或建設行政部門向開戶行出具相關證明,工資支付保障金本息全部返還建筑企業。 青海省還明確要求嚴格勞動合同管理,企業招用農民工,必須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在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用工備案;規范工資支付行為,制發工資支付表,載明工作天數、工資數額等,由農民工本人或其委托人簽名蓋章領取工資,工資表依法保存。對長期拖欠工資和惡意欠薪的企業,勞動保障等部門將在新聞媒體予以曝光。對惡意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的省外建筑企業,建設行政部門要將其逐出青海建筑市場,并函告其所在地主管部門;省內企業將依法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