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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海洋“為律師維權” 河南司法廳一年兩敗訴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4日 08:11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李磊 鄭州 北京報道

  “贏了。”撥通了一個北京市的小靈通號碼后,汪海洋只說了兩個字。

  汪坐在他位于開封市學院門外貿大廈8樓的辦公室里。電腦屏幕上顯示的是hotmail的藍色頁面,電子信箱內的郵件按日期順序排列著,最上面一封郵件的標題格外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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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這是一個不普通的行政賠償案件的二審判決(2004,鄭行終字第133號):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是河南省司法廳,上訴人(一審原告)是洛陽市前律師李蘇濱,而汪海洋是李的委托代理人。判決內容包括:1.撤銷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2.被上訴人河南省司法廳賠償原告14070元。

  接到汪的電話時,李蘇濱正走在千里之外的北京朝陽門外大街上。十分鐘后,他在一不知名胡同深處找到了一家網吧。染了金發的哈韓青年們正會神著QQ,他們沒有留意到,身邊有一個中年異鄉人正在熱淚盈眶。

  河南省司法廳一年兩次敗訴

  李蘇濱與河南省司法廳的訟爭,開始于2003年3月21日。

  因司法廳一直沒有給他的2002律師職業證進行注冊(根據司法部1996年11月25日出臺的第46號令暨《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規定,河南省司法廳系河南省內律師執業證的注冊機關),李在當天向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告其拒絕履行法定職責。

  汪海洋告訴記者,2002年度司法廳是在4月下達了注冊律師執業證的通知。李蘇濱按要求填好了表格后,所有資料在5月份通過其當時所在的洛神律師事務所上報到了洛陽市司法局,然后又由洛陽市司法局上報至河南省司法廳。“但廳里卻一直沒有給他注冊。直到2003年2月18日,才答復說由于正在進行一項事關他違法違紀的調查,執業證的注冊還不符合條件。”

  2003年5月28日,金水區法院作出判決(2003,金行初字第96號)。合議庭以為,根據《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只有在“律師違反執業紀律受到停業處罰且處罰期未滿、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因違反執業紀律被停業整頓且處罰期未滿,以及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暫時不能從事律師職業的”三種情況下,司法廳才可以對律師的職業證進行暫緩注冊,而李當時并非在這三種情況中。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法院確認被告司法廳未為原告辦理2002年度律師執業證注冊手續的行為違法。

  該行政判決書生效后,李蘇濱和汪海洋在2003年10月18日向河南省司法廳申請行政賠償。由于在法定的日期內沒有得到任何口頭和書面的答復,他們又提起了行政賠償訴訟。一審依然是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合議庭中除更換了審判長外就是“訴司法廳行政違法案”時的原班人馬,然而最終結果卻是原告敗訴。

  判決后,汪與李進行了大量的溝通。汪海洋說,“他的確感到了很大的壓力,開始產生動搖的念頭。一些朋友給他鼓勵,我也表示愿意繼續義務做他的委托代理人。在上訴期限的最后一天,他決定上訴。”于是,才有了文章開頭的一幕。

  鄭州市中院的合議庭以為,被上訴人河南省司法廳未為上訴人李蘇濱辦理律師執業證書注冊手續的行政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而該違法行為直接導致了上訴人執業資格的喪失,這必然造成上訴人的財產損失。代理審判員何信麗告訴記者,他們最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此案進行了判決。

  然而,事情并沒有就此結束。記者了解到,截至8月3日,司法廳并沒有對李蘇濱進行14070元的賠付。司法廳法制處的劉衛星副處長告訴記者,在有關賠償的事實認定、適用法律和賠償標準等三方面,司法廳都覺得中院的判決都存在問題,“我們已經提出了申訴。”

  事起“律師年審注冊費”之訟

  官司贏了,但李蘇濱的現狀卻并不好。

  他的一位朋友告訴記者,李兩年多的時間都耗在了執業證的事情上,又沒有什么收入,“你想啊,執業證對于律師就像駕駛證對于司機,是飯碗啊!”其甚至向記者透露,有一段時間他不得不投靠在北京的親戚朋友。而鄭州一位律師界人士則告訴記者,“李蘇濱的生命里其實完全可以避免這些遭遇,執業證事件擺明了是有人借機整他。”

  事情還要回溯至2001年6月。

  當時,李蘇濱在洛陽市洛神律師事務所執業。在交了2500元的2001年度律師年審注冊費后,經過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研究,他認為“這項費用的收取沒有法律依據,收取的數額也沒有客觀標準”。同年11月10日,他一紙訴狀遞到洛陽市西工區法院,狀告洛陽市司法局和洛陽市律協收取律師年審注冊費的行為違法。“這是一筆不受財政和審計監督的錢,除了制造腐敗還有何用?”2002年2月5日,西工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前述鄭州市律師界人士則告訴記者:1999年國家財政部和國家計委聯合下文,決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取消向律師收取管理費。之后,與全國大多數省份一樣,河南省出臺了“向律師收取注冊費”的通知,其中規定“省直所律師年審注冊費每年3000元,市直所律師2500元”。

  該律師進一步告訴記者,2001年1月16日財政部出臺了《關于印發2000年全國性及中央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的通知》,“在司法行政部門共計11項收費項目里,律師注冊費和律師機構年檢費卻是沒有。”

  2002年4月28日洛陽市司法局和市律協聯合召開全市六區一市八縣律師大會,會上宣布了對李蘇濱律師執業證進行暫緩注冊的行政處罰決定。迫于多方面壓力和“游說”,李于2002年5月10日撤訴。

  李的一位朋友告訴記者,處罰決定是李9年前(即1995年)因“私自接案、收費” (其當時在國資所工作)被洛陽市老城區檢察院以涉嫌貪污逮捕事件的余波。“1996年檢察院認定李蘇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構成私自收費。于是從1997年6月開始的5年時間里,他不停地申訴——從西工區檢察院、洛陽市檢察院、河南省檢察院一直到最高人民檢察院。最后,盡管私自收費的認定沒有被取消,但李還是因為被羈押371天而在2001年10月23日獲得了國家賠償。”

  洛陽市司法局一位拒絕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對記者表態,李蘇濱起訴司法局亂收費與5個月后司法局在大會上宣布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實在是兩個完全獨立的事件,并不存在因果關系。

  他最后說,“最高檢2001年底認定,李蘇濱不涉罪但因違反了行業規定而需要由司法行政機關(洛陽市司法局)進行處罰。之后不久他就提起了針對洛陽市司法局的訴訟,實在是值得琢磨。”

  李蘇濱撤訴后,其多年的好友,剛從司法局辦理了病退手續而成為專職律師的李午汜(其1981年進入洛陽市司法局,在司法局工作了20年)接過“接力棒”起訴市司法局。這位看著電影《大罷工》長大、一直以施洋為偶像的律師的努力得到了結果。

  2002年12月6日,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進行判決如下:“按照1994年2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9號令《河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被告洛陽市司法局未能提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取律師年審費的證據。被告收取原告2001年的年審注冊費的行為違法。”

  但無論如何,妥協了的李蘇濱卻一直沒有能夠把他的律師執業證辦回來。在中法網論壇上,看到了李蘇濱經歷帖子的汪海洋主動聯系了李。再后來,汪就成了訴河南省司法廳案的原告委托代理人。

  李蘇濱喜悅里的悲哀

  對于兩勝司法廳,李蘇濱心有喜悅,但更有莫大的悲哀。他告訴記者:“從成功里我看到了失敗。”

  汪海洋告訴記者,二李(李蘇濱、李午汜)自認為是為全洛陽乃至全中國的律師打官司,但起訴司法局后卻沒有律師愿意為他們代理。“訴洛陽市司法局違法收費的案子,當時在洛陽市司法界鬧得沸沸揚揚,但開了那么多次庭,甚至沒有一個律師出席旁聽。要么是李蘇濱一個人在那里辯,要么就是后來李午汜在辯而旁聽席上孤零零坐著李蘇濱。”

  汪還告訴記者,挫折感另一方面來自于目前全國的多數省份還在對律師收取年審注冊費。他在中國律師網論壇上發了一個對全國各地“律師年檢注冊費”以及律協“會費”收費情況請求調查的帖子,回復的20個帖子出自14個省20個市縣的律師,“回帖里提到的最高的‘律師年檢注冊費’是4000元/年。除了洛陽2002年的這個判例,那么多地方的那么多律師都在繼續著敢怒不敢言。要知道,這可是我們國家權利意識最強的一個群體啊!難道這就是中國走向法治的中堅力量嗎?”

  記者對全國10個省市的律師進行了隨機的電話采訪,100%的受訪律師認為“律師年檢注冊費”收費違法,80%的受訪律師主動向記者提出律協收取的會員費也有待商榷。一位四川成都的律師告訴記者:“《立法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只能通過制定法律來進行。僅憑紅頭文件就能收取這么大一筆費用,動搖的不僅是整個國家的經濟、財政制度,事實上也破壞了國家法制的統一。”

  當被問及為何不依法力爭時,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現在北京某律所執業的一年輕律師的話頗具代表性:“大學學了四年法律,考司法資格證書一年,做律師助理一年,最快也要6年才拿到律師執業證書。開始的三年又屬于積累期,再加上現在是就業稀缺型社會,誰愿意拿自己金燦燦的職業前途開玩笑?小不忍則亂大謀呀。”

  記者轉而問汪海洋為何他不顧慮這些,汪的回答讓記者震驚,他說:“其實我不是律師。”

  下過鄉、當過工人、辦過廠的汪海洋大學里學的是工藝美術,現在的身份是開封恒遠商務投資咨詢中心的總經理,他法律知識的積累其實都來自于工作和生活。

  直到今天汪還記得,2003年3月,當時正猶豫著是否起訴司法廳的李蘇濱在電話里對他說的話。“他告訴我,他想聘請一位律師為自己說話,為自己主張權利。但在鄭州打聽了好幾家律師事務所,誰都不愿引火燒身,一些平時關系不錯的律師朋友也拒絕了他。他感覺非常非常的悲哀。”

  一位回絕李蘇濱的律師在回顧當時的情況時說:“誰敢為他代理啊?他不就是為了給洛陽的律師界出頭,才發生了后來這一系列事情的嗎?我當時的感覺是,接了這個案子說不定我就是下一個李蘇濱。”

  最后,公民汪海洋主動提出為“律師”李蘇濱維權。訴司法廳行政違法案在鄭州市金水區法院第一次開庭的時候,先前一直通過BBS、電子郵件和電話聯絡的汪與李才在法院大門口的銘牌下第一次見面。

  “其實就是兩個第一次見面的網友,然而半個小時后我卻為他出庭代理官司。”汪笑著告訴記者,直到今天他都覺得這真實發生了的一切就像電影里的情節一樣離奇。

  在采訪中記者獲知,北京已有律師建議推舉汪海洋為全國律師的民間維權代表。這位律師告訴記者:“一個公民給律師代理,也許在世界范圍的司法史上都沒有先例。這個第一,是中國律師的恥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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