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協會長罷免事件 直選會長的“18宗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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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4日 08:09 21世紀經濟報道 | ||||||||||
見習記者 陳善哲 深圳報道 7月26日中午,深圳銀湖賓館。 “有一票劃錯了。”宋曉東悄聲說。劃票人員一個不經意的疏忽,引起一陣輕微的騷動,錯誤馬上得到糾正。而蔣毅剛則始終站在唱票人身后,看著對方唱票,神情專注。
正在進行的,是深圳市律師協會第四次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的最后一項議程,統計大會的表決結果。宋和蔣均是與會的律師代表。 此時,律協會長徐建端坐于臺下,當工作報告以72票贊成、42票反對、12票棄權被宣告通過時,他長舒一口氣。早先,徐建聲言:如果工作報告不通過,他將引咎辭職。 然而,令不少徐建的同情者更為慶幸的是,在本次大會上,一項針對徐的罷免案,并未被主席團列入大會議程。徐得以避開一個更大的漩渦。 首位直選律協會長的“18宗罪” 一年前的徐建,還沉浸在初次當選的快樂中。 作為全國首位經由律師代表大會直選產生的律協會長,徐建開始聲名鵲起。當其它地方的律協,還在與司法行政部門糾纏不清時,深圳律協此一邁向行業自治的關鍵性一步,得到了人們的激賞,更是被司法部視作楷模。 “當時我們對徐建寄予厚望。”蔣毅剛說。會長是執業律師,不是司法局的官員;由代表大會直選,而非理事會間接選舉,著實讓深圳的律師界雀躍了一陣子。 徐建1985年至1989年任深圳司法局副局長,1989年至2000年任職于中國法律服務公司(香港),2000年回到深圳創辦自己的律所。如此經歷,擔當律協這種社會機構的首腦,徐建當仁不讓。 “我希望有一天,深圳市民提起律師,就像香港人提起律師那樣的崇敬仰慕,誰家的女兒嫁給律師都是一種榮耀。”徐建在競選綱領中的豪言猶在耳畔。不料時隔一年,他竟身陷罷免案風波。 向徐發難的,是劉子龍,律協成員,但非律協代表。“我當律師12年,沒請法官吃過一頓飯。”劉子龍說。 劉在深圳業界有一定知名度,專注公益事業,自稱以“納稅、罵貪、反腐”為己任,“決不辱沒律師的名聲”。有人士介紹說劉性格剛烈,對腐敗深惡痛絕。 7月25日,律協代表大會剛開始,劉子龍就向大會遞交了一份《關于罷免徐建深圳市律師協會會長職務、趙志成秘書長職務的提案》,由67名律師簽名,列舉了徐建等18個方面的問題,主要是:一、耗盡律協歷年積累的1200萬元會費,購置1600平方米的辦公樓,導致律協欠賬20年,每年承擔近200萬元的債務;二、財務管理混亂,招待、舉辦雜志等費用高企,報銷制度不規范,有夾單報銷的事情,并勒令會計做假賬,因會計不從,竟連換數任會計;三、稱秘書長趙志成系徐建力排眾議所聘用,“缺乏應有素質,謊話連篇”;四、徐建本人聲望欠佳,“不具備任何民主作風”,搞“一言堂”,把律協當成“私人獨資公司”;等等。 該提案旋即引起軒然大波,大會的既定議程也作了臨時變動,劉子龍原本沒有權利在大會發言,但組織者還是給了他機會。 “徐建是否被罷免并不重要,我希望能借此事,推動律協內部民主管理機制的健全。”劉子龍說。原本10分鐘的發言,劉一說就是半個鐘頭。徐建在媒體面前表現出高姿態:“我不同意他的觀點,但我支持他說話的權利。” “選舉不是選人,而是選擇制度。”劉子龍說,經民主選舉出來的徐建,對民主管理制度卻持排斥態度,因而,對律協他由“滿懷熱望”變成了“失望”。 同樣地,大會增加了徐建為自己申辯的時間,針對18條指控,逐一作了駁斥。而深圳司法局副局長石崗也宣讀了紀檢委對律協的調查報告,認為劉子龍的指控,大多數不成立。最后,大會主席團以罷免案缺乏事實根據為由,未將其列入大會議程,從而也失去了接受大會表決的可能。 有律師說,劉子龍在罷免案中列舉的種種“罪狀”,大多是一些間接的消息來源,作為質詢案無可厚非,而作為罷免案,則缺乏證據支持,“你不能用問號來罷免一個人。” “我又不是拿去發表,而且沒有調查的權力,你作為律協會長,難道不該給律師們一個說法?”劉子龍說。 劉子龍坦陳,自己有壓力,要花費3個星期的時間,不斷地修改,給深圳所有的200家律所傳真,但應者寥寥。“更大的憂慮是,如果鬧大了,會影響人們對民主的信心,誤以為民主自治會出亂子。” “劉子龍這種正直敢言的人,社會還是應該保護。”蔣毅剛說。 律協買樓事件 另一個付諸大會表決的議案,是《深圳市律師協會第四屆理事會2003年度財務收支和2004年的預算報告(草案)》,以44票贊成、68票反對、14票棄權的結果未獲通過。 代表們對律協在財務安排方面的質疑,直接緣于2003年的“買樓事件”。有律師認為,“買樓事件”導致徐建公信力的下降,使得招待費、報銷等原來的小問題,也開始引起關注。“這次開會給大家找到了發泄不滿的機會。” 當徐建于2003年7月19日當選會長之際,律協尚有會費總計1200萬元。當時,第一次實現自理會務的代表們,一方面驚愕于經費的龐大,另一方面開始關注如何使用這筆資金。 很快有了答案。2003年8月7日舉行的理事會出具了決議,決定從2003年7月至2004年5月間,花完10余年來累積下來的這筆錢。這份結論為“收支相抵,結余額為零”的“零預算方案”,有律師稱之為“末日的瘋狂”。 其主要用于購買律協的辦公樓和會所,位于深圳中心區的時代金融中心第20層,共1655平方米,總價2200萬元,20年按揭,首付400多萬元,月供款12.5萬元,物管費年支出近40萬元。 律協的解釋是,原辦公地點是由司法局劃撥,不足70平方米,“嚴重影響了協會工作的開展和深圳律師業的形象”,而且司法局年底搬遷,律協與其脫鉤后,必須自找辦公場所。 徐建稱,如果是租,同一物業每月16萬,高于按揭額,因此,租不如買。 然而,購樓計劃甫一傳出,便遭到一些律師的強力反對。馮友律師向律協提交了24名律師代表簽署的反對購樓聲明,并要求召開臨時律師代表大會進行公決。一曾參與簽名的律師告訴記者,“在律協的工作下”,某些律師最后退縮了,他自己就曾收到律協要求確認簽名的傳真,以致最終未能達到提議召開臨時大會的法定人數(21人)。而馮友也因此后某些過激的行為,遭致律協的立案調查。 “有些人不是反對買樓,而是反感事件中表現出來的決策作風。”蔣毅剛說。 時至今日,徐建還是感覺很“委屈”,“當時我帶理事去看樓,大家都十分滿意,22個理事一致同意買樓”,徐認為,理事是由代表們選的,當然有民意基礎,何況章程規定,對于財務預決算,決定權在理事會,這也就具備了法律基礎,“我是機械的法律思維。” 但徐的解釋,并不能為律師們所接受。“在明知那么多人反對的情況下,還是強行買了,程序有瑕疵,反響也不好。”朱皓律師說。 另外,律協將1600平方米中的570平方米出租給摩托羅拉的下屬企業,希望通過“以樓養樓”的方式,減少對買樓的批評,結果事與愿違,很多律師據此反問:“既然出租,說明買這么大是沒必要的,律協是非營利性機構,我們不需要你去投資。” 司法局經調查認為,買樓是需要的,有利于深圳律師業的長遠發展,但律協“在買樓的民主決策和公開透明度上做得不夠好”。 缺乏規則的自治 司法局的調查,未能趨散一些律師心頭的疑云。蔣毅剛是其中之一,在第二天的會議上,他向大會提交了一份議案,要求律協成立獨立的調查委員會,調查期間,會長的權力由副會長代行。然而,這份提案和劉子龍的罷免案一樣,未能被主席團列入大會議程。 “大會氣氛還是民主的,但結果不理想。”朱皓說,代表們所提議案沒有一個被列入議程并接受大會表決。 大會主席團的作用,開始受到質疑。“主席團是如何產生的,沒有人知道。” 朱皓說,將議案是否納入大會議程的權力交付主席團,“實際上是對代表們的議案起到過濾的作用。”他認為,這個權力應該歸還大會,對議案是否納入議程進行簡單多數表決,并不會占用太多時間。 與會代表把矛頭指向大會的《議案規則》。正是該規則詳細規定了議案采納權在于主席團。 《議案規則》是預備會議上提交代表,連同本次會議議程、主席團名單等,由代表們舉手表決的。“舉手票決一般通過都沒問題。”蔣毅剛說,況且代表剛入會場,內容都來不及細看。 不過,他很快就發現了問題,《議案規則》規定,“議案提交時間為代表大會開幕后至分組討論之前”。“大會9點鐘開始,11點進行分組討論,在此期間,或許連大會報告都沒聽完,怎么提交議案?”蔣隨即向大會發表異議。 事后,有理事告訴蔣毅剛,在理事會討論《議案規則》時,沒有這一條內容。 “這不是議案規則,這是限制議案規則。”蔣說。朱皓認為,民主自治剛起步,規則不完善可以諒解,“但議案規則反映出此項制度的立足點,不是將權力賦予大會,而是賦予少部分人。” 有代表認為,《議案規則》并非本次大會的臨時規則,而是具有長期效力,有關代表們的實體權利,應當由大會票決,不應由預備會議舉手表決。大會最終采納了這一意見,然而,當再次投票時,該規則并沒有被通過。 《議案規則》沒通過,意味著此前據此舉行的會議進程也喪失了合法性基礎,“主席團駁回劉子龍和我的議案,也就失去了依據。”蔣毅剛說。 “民主包括民主選舉和民主監督。”劉子龍說,他和徐建私交不錯,本意是為了推動制度的建立。 對行業協會有深入研究的天則研究所的余暉說,“實現行業協會的自治,關鍵是建立民主治理規則。” 如果連由法律精英組合而成的律協,內部的自治規則都無法確立,其它的行業協會更是無從談起,“深圳律協應該成為其它協會的模范。”劉子龍稱。 “這是我一生中最累的一年。”徐建下過鄉,當過兵,面對外界的壓力,他很無奈。 “如果制度不建立起來,換了其它人當會長,還是有同樣的問題。”劉子龍說。 然而,深圳律協自治規則的完善,本次會議上卻無法實現,由于出席大會的代表人數不足三分之二,未能完成章程的修改,意味著建議稿中“設立監事會”,將“財務決定權交由大會”等設想,還要等到不確定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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