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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欒川縣檔案大樓百萬“墊資”糾紛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3日 17:02 《中國經濟周刊》雜志

  ★《中國經濟周刊》特約記者 晏耀斌/河南報道

  2004年7月21日上午8點,河南洛陽火車站,在擁擠雜亂的站臺上,一位看上去蒼老灰暗的中年禿頂男人似乎在翹首等待著什么。“我是石西坤。”若不是他的自我介紹,記者絕對認不出來他就是“向河南省欒川縣討債三年未果”的當事人石西坤,因為眼前他的這副模樣與其在欒川縣檔案局大樓綜合驗收留影上的那個春風得意的承包商簡直判若兩人,而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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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的時間僅僅在三年前的4月5日。

  款項未到反成被告

  1999年9月6日,石西坤作為洛陽市豐李建筑工程公司(下稱豐李公司)項目負責人,同欒川縣檔案局簽訂了建設欒川縣檔案大樓的承包合同。合同明確規定了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施工要求,還約定:工程由承包方全部自行墊資,主體工程完工后發包方支付工程總額10%,總工程竣工驗收后付60%,其余三年付清;如果發包方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項,承包方可以留置部分或者全部工程;完成施工期限為1999年9月23日到2000年9月23日;為保障工程順利進行,承包方按照發包方的要求在指定郵政所轉交32萬元的定期存款單為保證金,待工程全部竣工后退回。

  建筑工人加班加點,工程如期竣工。欒川縣建委質量監督站和欒川縣計劃委員會分別進行了驗收并頒發工程合格證書,同時欒川縣檔案局與豐李公司雙方確認了工程造價為184萬多元。

  為保證合同如約履行,2001年8月15日,欒川縣檔案局與豐李公司及石西坤簽定了一份補充協議:欒川縣檔案局保證工程款按合同執行,如違約每延期一天,檔案局按欠總工程款1%違約金付給豐李公司。

  結果欒川縣檔案局因為沒有充足的資金,只能支付石西坤88萬元,與合同約定的總造價的70%即129萬多元相差甚遠,因而欒川縣檔案局要求進入檔案大樓辦公的要求也遭到石西坤的拒絕。

  一切準備就緒,只待入住新大樓,結果橫在面前的卻是緊鎖的大門。欒川縣檔案局一紙訴狀將豐李公司及石西坤告上法庭,要求檔案大樓全部交付檔案局使用。

  終審判決并未執行

  2001年9月28日,欒川縣法院判決:豐李公司允許檔案局使用檔案大樓二、三層辦公。隨后豐李公司上訴至洛陽市中級法院,洛陽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欒川縣法院的一審判決,駁回欒川縣檔案局的訴訟請求。此時,被告鄭重承諾償還工程款,豐李公司及石西坤撤回訴訟。結果,欒川縣政府及檔案局卻依然沒有兌現承諾。

  眼看著銀行的貸款利息一天天的瘋長,而檔案局卻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項,石西坤只好向欒川縣及其上級單位反映,希望早日能夠了結這樁糾紛。

  2002年8月底,豐李公司再次將欒川縣檔案局、欒川縣政府推上法庭,要求支付工程款項,并支付違約金730多萬元,依法拍賣檔案局大樓,所得價款優先償還原告。

  2003年3月3日,洛陽中院作出判決:被告欒川縣檔案局支付豐李公司工程款,支付違約金242萬余元,支付檔案大樓工人看管費。如果被告欒川縣檔案局不能完全履行,被告欒川縣政府承擔補充責任;如果被告欒川縣政府與檔案局均不能履行,豐李公司可向法院申請拍賣檔案大樓。

  判決后,原被告雙方都沒有提出上訴,欒川縣政府與檔案局至今也沒有執行法院的判決。

  有“爭議”的判決

  欒川縣法制局局長唐星,自始至終是本案中欒川縣政府的代理人。他在接受采訪時稱:“我們對判決有很多異議,由于當時欒川縣政府領導正處在人事變動中,因而耽誤了上訴時間。根據規定,在欒川縣50萬以上的工程必須公開招標。而檔案局大樓的招標工程,當時有五家建筑公司參加競爭這個項目,石西坤自愿墊資,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屬于違法。檔案局的領導不懂法,讓豐李公司和石西坤鉆了這個空子。根據《河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墊資為條件,指定承包單位或強攬工程業務,欒川縣檔案局和豐李公司簽定的施工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合同。根據《合同法》規定,無效合同撤銷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由于原告過錯大于我方,雙方都有損失,應相互抵銷,不存在誰賠償誰的問題。因合同的無效,就不存在違約金的問題。”

  同時他還認為,欒川縣政府不是本案的被告,欒川縣政府與檔案局是彼此獨立的行政法人,而且縣政府承諾的撥付給檔案局的款項已經全部到位,所以欒川縣政府對檔案局是否欠原告款項不承擔連帶責任。

  但洛陽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欒川縣檔案局與豐李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河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理》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雙方簽訂的合同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欒川縣政府與檔案局在享受豐李公司墊資帶來利益的情況下主張合同無效,于情于法均相悖。由于檔案局大樓的立項由欒川縣政府決定的,檔案局又是非贏利性單位,根據《檔案法》以及國務院《檔案實施辦法》,檔案局雖為檔案大樓建設合同的簽約人,但合同所涉建筑物歸屬于欒川縣政府,所以被告欒川縣檔案局應對檔案局不能支付工程款項及違約金部分承擔補充責任。

  而石西坤補充道,當時檔案局申請立項根本就沒有資金,其他的建筑公司都不愿意承包這個工程。檔案局為了檔案大樓早日興建,要求建筑公司墊資開工,并且簽訂了施工合同,這是一種建立在自愿基礎上的民事行為。如果有過錯,錯誤的一方也應該是檔案局。

  誰來承擔責任?

  很顯然,這次的糾紛又重復這樣一條路徑:立項單位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倉皇上馬工程。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或者包工頭)拿不到工程款,導致民工工資不能及時到位,民工只好上訪甚至采取過激的方式討要工錢,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也因此受到干擾。到底這個責任該由誰來承擔?

  全國律師協會委員皮劍龍認為,欒川縣檔案局在沒有資金的情況下對檔案大樓的興建進行了立項,并且沒有公開進行招投標,而是和豐李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雖然有不妥之處,但也合乎雙方自主自愿原則,同時,豐李公司墊資承建了檔案大樓工程并且大樓驗收合格,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在雙方互利互惠的原則下,《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有違公平原則。欒川縣檔案局作為非營利性單位,檔案大樓的產權屬于欒川縣政府所有,欒川縣政府當然應該對檔案局的興建債務承擔補充責任,也就是連帶責任。如果兩者都無法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拍賣檔案大樓,并具有優先受償權。

  據欒川縣政府介紹,他們已向洛陽市中院申請了再審,要求洛陽中院撤銷生效判決、判決《施工合同》無效、駁回豐李公司的訴訟請求。經洛陽市中院政治處負責人證實,現在案件已經進入再審程序。

  如今,檔案局的職工仍然在家屬樓里辦公,新建的檔案大樓空蕩蕩地矗立在家屬樓的背后,里面也只有一些破木頭和檔案局存放的檔案袋,散落在一樓的過道上。本刊將對此案進展繼續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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