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行、央行聯手調研 動產融資求解中小企業貸款死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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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1日 17:37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 吳雨珊 上海報道 “沒想到,銀行愿意發放貸款,(企業)居然也會拿不到錢!7月27日,上海一家旅游公司的負責人抱怨說。他所在的旅游公司有穩定的客流量和固定的門票收入,本來銀行愿意以這部分穩定的預期收入作為擔保發放貸款,卻因為找不到合適的管理部門進行登記而落空。
為了保證擔保的有效性,銀行往往需要對其在擔保的財產上的權益在登記機構備案,以便確立放款人在擔保物上的優先受償權,同時使潛在第三方了解其在擔保物上的權益,預先避免可能產生的權益沖突。但是,“工商局說他們只對生產設備等物品進行登記,應收帳款不在他們的管轄范圍內,旅游局說沒有先例,也不給登記!痹撠撠熑苏f。最后,因為無法完成必須的登記手續,融資計劃不了了之。 “這不是個別現象!笔澜玢y行集團國際金融公司下屬的中國項目開發中心官員陳文芳說,“在北京、上海、四川等地,登記系統的不完備造成了不少貸款機會的喪失! 實際上,這只是企業在尋求動產擔保貸款時所遇到的問題之一。另一些問題還包括,銀行可所接受的擔保資產范圍太窄,且相關動產擔保的法律規定幾乎是一片空白,企業和銀行都感到無法可依。動產擔保的困境,折射出當前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真實處境。 世行、央行三地調研 6月28日至7月17日,人民銀行研究局聯合世界銀行,開展“信貸人權利保護”調研活動,對北京、上海、成都三地的動產擔保實踐進行調查,為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提出切實可行的改革對策。后者的具體參與部門是世行集團外國投資服務局(FIAS)和國際金融公司中國項目開發中心(CPDF)。 一個看似陌生的課題,參與研討的陣容卻不容小覷。 在項目的啟動研討會上,包括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人民銀行研究局、銀監會和發改委等部門的官員,以及世行集團的數名官員和專家悉數到場。另外,還有一些來自各種不同類型抵押資產登記機構的官員、銀行經理、資產管理公司人員、大專院的學者,以及參與起草“物權法”的專家也參加了此次研討。 2003年,世界銀行投資環境局對全球120多個國家投資環境的調查顯示,在影響中小企業(主要指新興私人企業)融資效率的因素中,信貸人權利保護和私有產權保護這兩項因素的重要性,遠遠超出了信用體系、金融機構數量、利率市場化等其它外部條件。研究表明,在擔保交易法律制度更加完善的國家,信貸的可獲得性更高。 人民銀行研究局此前的一個調查報告顯示,以動產為基礎的現代融資方法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有效“處方”,借鑒國際經驗,將動產擔保概念引入法律和信貸實踐中,也許是解開中國中小企業融資難“死結”的關鍵點之一。 “由于法律制度不能很好地保護銀行的利益,銀行在給中小企業發放貸款時往往過度謹慎,其實這是完全可以解決的。”世行方面的項目負責人Ms.Katarina MATHERNOVA說。 在為期20天的調研中,由央行研究局、CPDF和FIAS的12名人員組成的課題組,以及6名外方專家在北京、上海和成都三地馬不停蹄地走訪了政府部門、銀行、企業和律師事務所。 他們拜訪了建設部和國土資源部,與負責抵押登記的官員,討論房產抵押登記的問題;拜訪了國家工商管理局,探討設備抵押登記的問題;走訪了國債登記結算公司,討論國債抵押登記的有關事宜;拜訪了上海銀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民生銀行等金融機構,討論擔保物的接受和執行問題。他們甚至還拜訪了一家地方法院,討論抵押品的執行程序、時間和成本問題。 課題組發現,如上述旅游公司遇到的困難幾乎隨處可見。銀行由于為了降低信貸風險,往往要求企業提供擔保。但是,“眾多中小企業沒有足夠的不動產以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而銀行又不愿意接受動產作為擔保物——即便銀行愿意,也常常因為相關法律的不健全和登記系統的缺失而擱淺。”Ms.Katarina MATHERNOVA說。 實際上,今年上半年,人民銀行研究局在對北京、浙江、廣東、陜西、山東等地的中小企業調查中就發現,集體土地產權的制度天然缺陷已成為中小企業融資的首要障礙。 調查發現,房地產抵押是當前銀行發放貸款最常見的一種擔保方式,也是擔保公司防范貸款風險的一個重要途徑。 但是,我國90%以上的中小企業都建在縣域內或鄉鎮,廠房用地多是集體用地和宅基地。這些土地由于所有權主體(至少三個)在法律上的模糊,造成所有權主體很難確定,使用權難以用于貸款抵押。 也就是說,在擔保貸款成為主要貸款方式的今天,眾多中小企業卻難以拿出讓銀行信服的資產作為貸款擔保物。銀行也出于規避信貸風險的心理而選擇了慎貸。而在產權改革早且做得好的地區,如臺州、東莞等地,企業逃債、銀行惜貸的銀企矛盾小,當地銀行都積極為中小企業創新一些金融工具,使中小企業獲得了空前的發展。 動產融資之難 世行專家Ms.Su Lin Han說:“在國外,生產設備、存貨、應收帳款等動產都可以作為擔保物到銀行貸款,而且手續簡便,費用低廉! 但是,國內能夠為銀行所接受的擔保物往往只是房產、土地等不動產,并且抵押登記、評估等各項費用十分高昂。人民銀行研究局的上述調研表明,抵押登記手續包括抵押登記、評估及抵押合同公證等,涉及工商、房產、財險、法律公證處多個管理部門,辦理手續短則10天,長則30天,費用則占到了融資成本的20%。 “這些問題集中在,一是可擔保資產的范圍太窄,二是沒有統一的登記機關,三是相關的法律制度很不健全!睋7▽<襇r.Allen Welsh說。 某股份制商業銀行的一位貸審處處長說,他所在的銀行極少辦理動產擔保,即使偶爾辦理,也只對非常熟悉的企業辦理生產設備抵押貸款。這位處長談及他的顧慮時說:“如果出了問題,這些設備處理起來很困難,而且辦理評估、登記等手續繁瑣,費用也比較高! 現在,他們銀行做得比較多的貸款是以下兩種比較“保險”的形式:一是由擔保公司提供保證的,二是保兌倉業務。后者是由供貨商、進貨商和銀行三方簽訂《合作協議》,銀行向進貨商開出以供貨商為收款人的銀行承兌匯票,進貨商向銀行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后,供貨商據銀行出具的《提貨通知書》向進貨商發貨。 即使銀行和企業在動產抵押方面達成共識,在辦理登記時又會遇到另一個麻煩:登記部門分割。 世行集團的一位專家表示,他們在調查中粗略地計算了一下,發現對各種不同的擔保物在中國居然有12~14個不同的部門負責登記。這些部門涉及土地、房產、工商、公處、車管、林業等。 “我們希望中國能建立一個集中、統一的以網絡為基礎的動產擔保利益登記系統!边@位專家建議。但是,“建立這樣一個登記系統,需要進行法律方面的改革! 人民銀行研究局的報告認為,目前國內實施的《擔保法》雖然規定了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方式,但由于立法的角度傾向于特定物——不動產,實際操作中土地和房產就成為金融機構、擔保機構發放貸款、抵押擔保的首選,也成為金融機構、擔保機構防范中小企業道德風險和緩解信息不對稱問題的基本方法。但是,對中小企業來講,最主要的問題是,他們大多沒有可供抵押的房地產,加上國家資源有限的約束,使中小企業融資特別是短期融資陷入困境。 現在,國外有關擔保交易的法律中已將擔保要領擴展至不特定物和權利,抵押擔保物由不動產過渡到動產。國外銀行普遍將中小企業最常見的資產——存貨、應收賬款和設備作為可接受的擔保品。 專家們建議,應完善中國的擔保交易法律制度,將動產抵押、浮動抵押引入信貸實踐,擴大可資產的范圍;建立統一的擔保權益登記體系;提高擔保品的執行效率,使債權人能夠低成本地實現擔保利益。 ·名詞解釋· 就是通過完善法律框架和建立相應的擔保權益備案制度,在擴大信貸范圍的同時,更好地保護金融機構作為放款人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