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開會 信用體系法規在望?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1日 17:20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 王穎 北京報道 2004年7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召開了一次會議,參加會議的除兩位專家外,都是金融業人士。會議召開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研究討論包括《征信管理條例》在內金融行業信用系統法律規范的立法、修法問題。但會議的具體內容,人行則要求與會人員絕對保密。
《征信管理條例》早在2002年就開始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16個部委參加起草,主要內容是規范“誰來征信、如何征信、誰來監督”等相關問題。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沒有一項法律或法規為征信業務活動提供直接依據,業內一直在期待這個條例的出臺。 “其實,更早一些時候,就以上海作為試點,進行了征信管理的初次嘗試。”北京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彭冰博士告訴記者,1999年7月,人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市信息辦得到人行總行批準,在上海組建上海資信,俱為國有股股東,注冊資本金1500萬元,其實投了10個億,收購所有商業銀行的信息,然后,再以略高的價格出售銀行信用報告。這種帶有壟斷意味的政府主導行為,被學者認為只能作為權宜之策。 “在中國,政府主導是一種比較有效率的方式,但不能長久。”彭冰解釋道,征信管理機構如果是商業機構,經過市場的優勝劣汰,保留下既獨立又有信譽的不多的幾家,會比較穩固,政府終究是要放手給市場的。 金融專家曹鳳岐指出,目前的評級機構在中國出現兩種情況,一個是政府的評級機構,誰跟政府好,對政府感情投資比較好,評價就好,不能完全信任;另外一個就是商業化的,完全服從企業。這都是有問題的,要建立一個獨立的、市場公認的機構,還要有比較公正完善的指標體系,而不是政府評價的體系。 正在起草中的《征信管理條例》,經過數次修改,據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法律處處長劉萍透露,已經比較成熟,會盡快出臺。但據了解,該條例中,征信管理機構仍然屬于政府主導。 今年5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第一次征信管理工作會議提出,要爭取在一到兩年時間內,初步建成我國企業和個人征信體系的基本框架。 事實上,國家統一的《征信管理條例》還在胎動之時,有些地區已經相繼制定出臺了地方征信管理辦法。 深圳市2001年12月18日就已經通過《深圳市個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評級管理辦法》,征信機構是除自然人之外的經批準設立的法人機構。 今年2月1日,《上海市個人信用征信管理試行辦法》開始施行。根據該試行辦法,設在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的上海市征信管理辦公室負責對個人信用征信進行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涉及銀行相關業務的個人信用征信進行監督管理。 各地對于征信機構的設立和資質規定得極不一致,更成為催生全國統一的《征信管理條例》的迫切理由,據業內人士樂觀估計,年內可能出臺。但金融、乃至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還需要很長的過程。 有學者卻認為,這類法律規范多半是技術手段,而基本的問題并不是依靠這幾部法律條例就可以解決的,需要一些更深層次問題的解決。 “金融機構自身成為市場主體,以及司法體系的獨立是解決問題的根本。”彭冰感嘆道,但是這兩樣做起來都非常難。 彭冰解釋,現在我們的金融機構,由于產權不明晰的緣故,不要說四大商業銀行是躺在國家這個大靠山上的,就連其他的諸如農信社等中小金融機構要市場化都很難,而不能成為市場主體,就意味著缺少重視信用的壓力和動力;同時,司法的不獨立使很多欠債不還錢的根本得不到法律懲罰,沒有威懾,也是極其影響信用體系建立的方面。“而這些早已經超出了信用法律規范本身的范疇。” 由于“我國目前的金融市場信用還不夠,還是政府的行政信用來支撐著金融業的運行。離開了政府信用,金融機構的運行將變得較為困難。”金融法專家吳志攀教授認為,金融業是以參與者的信用為基礎,又以金融信用為工具的,要求穩健發展的行業。金融法律要符合這些規律和特點,法律執行才有預期效果。同時,如果金融法律所反映的規律和特點能被市場接受的話,金融信用的基礎就可以完善起來。 這就需要所有在市場中運作的元素都接受這個信用規律。正如曹鳳岐所言,一個誠信的體系的建立不是一兩天能夠建立的,這個過程需要社會、政府、個人、中介機構、企業的共同努力。 德意志銀行的翟雋認為,作為連接點的中介機構的信用非常重要。它一方面要通過行業協會自律,監管自己內部人員的行為,一方面要接受外部監管。當市場成熟之后,政府的角色適當地減少,市場可以自行地運作。而所謂市場不成熟,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對稱。美國立法原則是披露法,用披露的方式使市場或者說是受眾自行選擇,交給市場來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