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討可實施治安處罰 設“禁討區”缺法律依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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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30日 10:10 深圳商報 | |||||||||
【本報訊】(深圳商報記者 崔霞) 設“禁討區”對流浪者實施綜合治理的辦法在我市是否可行?記者昨天從市民政局給人大代表的議案答復中獲悉,深圳市政府于今年發布通告規定,在公共場所強討強要的乞討行為可以實施治安處罰,但設置“禁討區”目前還沒有法律依據。
建議繁華地段設“禁討區” 流浪乞討人員增多給城市發展、社會治安帶來的新問題引起了部分市人大代表的關注,今年“兩會”期間,劉粵生等10名市人大代表提出“關于盡快在我市對流浪乞討者實施綜合治理的議案”,提出設立“禁討區”。 設“禁討區”尚無法律依據 市民政局在答復中指出,2004年1月,市政府發布了《關于依法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通告》,規定在公共場所強討強要的乞討行為可以實施治安處罰。對于給城市的交通、居民的出行、社會治安等帶來負面影響,強討惡要,死纏不放,借機行騙,阻塞交通,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的流浪乞討行為和流浪乞討團伙,特別是對組織、唆使流浪乞討的幕后操縱者,公安機關應依法嚴厲打擊。但設置“禁討區”則沒有法律依據。 相關配套規定需盡快出臺 市民政局指出,國務院、民政部和廣東省都出臺了相關救助管理的法規,建議利用深圳市人大擁有立法權的優勢,盡快配套出臺適合深圳實際的可操作性強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