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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集團占地風波調查:能否占用集體土地?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9日 02:53 中華工商時報

  本報記者 王秋君 張華鈺

  眾所周知,山西安泰集團(資訊 行情 論壇)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安泰集團(A股)”是于2003年2月12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式掛牌上市的,這就意味著從這一天開始,安泰集團就已經是一家上市企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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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在這場“占地風波”中安泰集團不可回避地面臨了又一個質疑:作為一家上市公司,安泰集團可以占用義安村這388.4畝集體土地嗎?

  因為國家有關法律早有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只能以招標掛牌拍賣等市場方式取得使用國有土地權,不能以租用或占用等其他方式使用集體土地。

  在安泰集團兩個新建項目中使用的這388.4畝土地很顯然是義安村的集體所有制土地。那么,安泰此舉是否又一次將自己推到了無路可退的困境呢?

  事實上,安泰集團在申請使用這388.4畝土地時,是以其鄉鎮企業的主體身份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占地手續的。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3條第1款的規定,鄉鎮企業建設用地可以不受“取得建設用地必須用國有土地”這一規定的限制,可以把集體土地征地變成國有以后再取得使用權,也可以直接從集體土地上面取得一個使用權。安泰集團的占地顯然屬于后者。

  對于這一規定,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王衛國給出了進一步解釋。他說,中國政法大學和國土資源部曾經共同編寫過一本《中國土地使用指南》,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書中對土地權力進行了分類:除了農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之外,同時還有一個鄉鎮企業用地使用權。鄉鎮企業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60條之規定,可以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時也可以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的形式共同主辦,這也就是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引進投資者興辦鄉鎮企業,但前提條件是在這塊將要使用的土地上興辦的企業必須屬于鄉鎮企業的性質。

  記者在對這一事件的調查了解中看到,安泰集團與義安村委會商談占地事宜時曾有過這樣的決定:對安泰占地實行有償使用,義安村委以土地入股,每畝地以10萬元計算,共計3000余萬元入股安泰集團的兩個新項目之中。但是同樣作為義安村村民的安泰集團董事長李安民認為,這樣的方式對義安村委來說并不有利。因為安泰在此投資十幾億元,義安村委如果以土地入股的話,所占比例太小,到頭來在利益分配上村委會并不劃算。于是雙方經過最終議定作出了每畝地每年補償2000元等決定,并簽訂了合同。

  那么這種形式又是否符合《指南》一書中所提到的“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的形式共同主辦”這一要求呢?

  王衛國教授認為,雖然合同中的表述并不是很規范,但從實際的條件來看,村里面最終還是以土地作為了一種投資,因為每年要獲得每畝2000元的補償費。義安村獲取的這部分費用不管叫做土地收益還是補償費,肯定是在這一經營過程中的土地收益。提法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看實質性的含義,所以他們的這份協議是符合土地管理法第60條、第44條的規定的。

  這也就是說,作為鄉鎮企業的安泰集團與義安村委會簽訂這份合同、履行這份合同是完全合法合理的。

  還有兩個疑問,作為上市公司的安泰集團還是不是鄉鎮企業,它還能不能繼續以鄉鎮企業的主體身份辦理相關占地手續呢?

  在此,我們有必要來參考一下鄉鎮企業法的一些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第二條明確指出:“鄉鎮企業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為主,在鄉鎮包括所轄村舉辦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各類企業。”

  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京生說,在這條解釋中有這樣三個要件值得我們注意:一個是農村經濟組織和農民投資為主;第二是舉辦承擔農業義務的;第三就是各類企業。從這個定位上來看,鄉鎮企業類型有多種多樣,也不排除鄉鎮企業通過上市融資或者謀求進一步的發展,并沒有排除鄉鎮企業同時是在企業分類當中的一種企業。安泰集團符合了鄉鎮企業法里關于鄉鎮企業的定義,不但如此,安泰公司還持有鄉鎮企業局頒發的鄉鎮企業登記書,所以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內容上,安泰公司到現在都仍然是鄉鎮企業。

  對此,記者采訪了山西省鄉鎮企業管理局的有關領導,該局產業指導處的郝處長說,安泰集團從上世紀80年代初的義安安民焦化廠起就是鄉鎮企業,目前雖然上市,但這只是公司對自身經營模式的一種改革,它的企業性質并沒有變,所以它現在仍然是我們管理局的登記單位,也依然是山西省鄉鎮企業中的一員。

  那么,既然安泰集團在上市后,其鄉鎮企業的身份依然是保留的和有效的,而國家對于鄉鎮企業占用集體土地也是許可的,那么它在完備手續后對于義安村這388.4畝集體土地的占用也就不再存在非法一說。也正是基于此,山西省國土資源部門才給它辦理了合法的用地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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