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令簽發 9月起營利性治沙有法可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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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6日 14:30 工人日報天訊在線 | |||||||||
——本報訊 (記者 王冬梅) 日前,國家林業局局長周生賢簽發國家林業局令,頒布《營利性治沙管理辦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 營利性治沙活動是指不具有沙化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在依法
—— 《辦法》中規定,從事營利性治理國家所有的沙化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與法律授權管理該沙化土地的主管部門或者該沙化土地的使用權人簽訂治理協議,依法取得該沙化土地使用權;從事營利性治理集體所有、尚未承包到戶的沙化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治理協議,依法取得該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營利性治理集體所有、但已承包到戶的沙化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與該土地的承包人簽訂治理協議,依法取得該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權。 —— 《辦法》中指出,從事營利性治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治理申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治理申請和有關文件后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的申請,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治理方案進行技術論證,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工作人員對提出營利性治沙活動申請涉及的沙化土地以及提交的有關文件內容進行實地核實和調查,調查結果應予以公示。 —— 《辦法》中規定,從事營利性治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公示的治理方案進行治理。從事營利性治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照防沙治沙法的規定,享受資金補助、財政貼息以及稅費減免等政策優惠。對從事營利性治沙活動中不按照治理方案進行治理,或者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繼續治理的單位和個人,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人員在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