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城市房屋拆遷的規矩,您知道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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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3日 11:19 人民網-人民日報 | |||||||||
采訪人:本報記者 傅昌波 城市房屋拆遷,是當前群眾非常關心的一個熱點問題。依法拆遷,是維護被拆遷居民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的基礎和保障。那么,目前涉及城市房屋拆遷的規矩主要有哪些呢?
與拆遷相關的規定近期有何動態? 在我國,城市居民房屋受法律保護。目前,我國已形成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為主的法規體系,但該體系仍需進一步完善。有的地方性拆遷法規和政策與國家法律法規不符,應進行全面清理和修訂。 目前,建設部正會同有關部門就進一步完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法規政策開展調研,近期將出臺一個有關拆遷管理規范化的辦法。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城市房屋拆遷的司法解釋已進入征求各有關部門意見階段。該司法解釋將突出體現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什么要求? 為什么拆,該不該拆,這是廣大被拆遷戶首先要問的問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對拆遷有明確要求: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作政府工作報告時指出:在城鎮房屋拆遷中,要嚴格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合理確定拆遷規模。 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是各地依據實際情況制定、經過立法機關表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文件。現在存在的問題是,一些地方沒有規劃,或者有規劃也形同虛設,“規劃跟著領導走”。國務院明確要求: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狀況,編制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各級政府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以政府紀要或文件代替法規確定的拆遷許可要件及規劃變更。 拆遷人須遵守哪些規定? 對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拆遷的單位,必須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房屋拆遷。實施房屋拆遷前,拆遷人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拆遷管理部門能作為拆遷人嗎?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也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怎么回事?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政府行政機關不得干預或強行確定拆遷補償標準,以及直接參與和干預應由拆遷人承擔的拆遷活動。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怎么辦?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強制拆遷?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是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行政裁決和強制拆遷管理的細化,該規程對受理申請、做出裁決和強制執行的條件、程序、時限,裁決書的內容以及不服裁決的司法救濟程序等做出了詳細規定,并明確要求書面裁決和申請強制執行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增加了行政調解程序;建立了拆遷聽證制度;確立了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裁決原則;完善了拆遷裁決的司法救濟程序。 房屋拆遷貨幣補償金額如何確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房屋拆遷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設部制定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要求:房屋拆遷評估須依法按程序進行。房屋拆遷估價必須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確定拆遷估價機構應當公開、透明,采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確定。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與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或者是拆遷當事人的,應當回避。拆遷估價機構在房屋估價時,要參照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和市、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定期公布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結合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狀況進行評估。并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7日。 對房地產估價報告有疑問找誰處理? 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估價報告有疑問的,估價機構應當向其解釋估價結果產生的過程,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申請復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估價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的估價報告的估價依據、估價技術路線、估價方法選用、參數選取、估價結果的確定方式等估價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鑒定意見。估價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維持估價報告;估價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估價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估價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