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鑒國外經驗探討中國特色的商會協會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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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13日 01:07 中華工商時報 | ||||||||||
王洪武 在行業商會和協會的發展中,目前最重要的是要根據我國具體情況,確定行業商會和協會的性質,確定設立原則,科學整合現有的行業商會和協會,抓緊制定行業商會、協會法。
商會和行業協會性質的確定 各國的商會制度在自身發展的過程中各有自己的特點,形成了不同的類型,大致可分為三種:一種是公法型,又稱為大陸型,以法、德等大陸法系國家為代表;另一種是私法型,又稱為英美型,以英國、美國等英美法系國家為代表;還有一種是介于上述兩種類型之間的商會,即日韓型,以日本與韓國為代表。 大陸型商會是一個既具有工商業者的公共代表機構性質的,又帶有工商行政輔助管理機構性質的組織。最早通過法律形式確認現代商會法律地位的法國,1858年頒布的《商會法》規定,商會是政府部門中代表各自管轄區工商界利益的機構,是公立公益組織。同屬大陸法系的德國在1956年頒布的《工商會法》規定,工商會是公法團體。 在英美法系國家,外部規范對商會與行業協會的約制較為寬松,沒有規定其設立、宗旨和性質、組織與行為的特別法律,商會與行業協會是根據私法設立的私法人。一些地方小商會、行業協會則是非法人的任意團體。因此,其商會與行業協會是非官方的獨立的民間組織,政府一般不介入其活動。 日韓型的商會不同于英美私法式和大陸公法式,其借鑒和吸收了這兩種立法模式的優點和成功經驗,如日本商工會議所的入會制度基本上實行的是英美式的自愿入會制度,但同時又規定了“特定工商業者?制度,要求特定工商業者每年度到所在商工會議所登記即年檢,這又是大陸式的做法。在與政府密切合作方面其又與法德相似,與英美不同,故日韓型的商會屬于一種獨特的中間型體系。 我國商會的性質應根據我國的國情和歷史文化傳統,借鑒以上三種模式的先進經驗確定。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特點決定了我國商會制度不可能如英美國家那樣,是完全獨立于政府之外、強調完全自由競爭的純民間組織,從有利于改革和社會發展的角度來看,又不宜采用大陸模式特別是法國的模式。借鑒日本模式可能更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商會一方面要幫助政府聯系工商企業;另一方面又要代表會員并反映企業的利益,為企業和會員服務,同時在職能與組織機構上強調其自主性。 行業協會與商會有很多類似的地方,但它們之間在性質上還有差別之處。不同模式的商會性質不同,有的是公法人,有的是私法人,考察國外的行業協會,不論采取何種商會模式的國家,行業協會一般都是私法人。如德國,雖然商會是公法人,但行業協會則是以德國《民法典》為依據設立的私法法人。在《民法典》的協會法部分第21條至79條包含有關于協會的建立、機構和會員權利方面的規定。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只要有7個志同道合者、一個必須包含協會宗旨的章程以及一個計劃,就可在地方法院注冊。協會依照民法在當地的地方法院登記成為注冊協會后,即具有了權利能力。而且只要協會不違背法律,它并不受任何機構的監督,其決議亦不需經過批準。由于協會未承擔政府委托的任務,涉及它的法律糾紛原則上屬于民法調整的范圍。 因此,在我國,行業協會也應參考國外,定位為一般的社會團體法人。 商會和行業協會的設立原則 在商會的設立體系上,不同模式的國家是不一樣的。大陸模式的商會成傘狀分布,一般按“一地一會”的原則設立。如法國商會全國有工商總會,根據地區分為21個地區工商會,最低層為162個基層工商會。英美國家則不是按“一地一會?的原則設立的,這些地區的商會大部分是自發組織的。從國外的情況看,即使是大陸模式或日韓模式的國家,商會的設立也不是絕對的一地一會。如德國的商會中,除工商大會是法定機構,所有企業必須加入外,還有其他全國性的商會和協會,它們都是自愿性質的,企業可自主選擇加入與否。日本最有影響的四大經濟類團體,即日本經營者團體聯盟、日本經濟團體聯合會、經濟同友會和日本商工會議所,它們都是商會性的組織。它們任務不同,參加的成員不同,組織形式亦不同。日本經營者團體聯盟成員以經營者為主,該組織實際上由各大企業的經營者自動組織起來的類似同仁俱樂部性質的非法人團體,重點任務是代表經營者協調勞資糾紛;日本經濟團體聯合會是全國各類行業協會依照民法成立的社團法人,其主要任務是研究經濟發展戰略,協調同政府的關系,以及協調行業內企業與企業的關系;經濟同友會以個人為主,實際上是大企業主要經營者個人之間的溝通情況,交流信息,密切感情,協調關系的法人組織。商工會議所以中小企業為主,是為振興中小企業,依據1953年制定的《商工會議所法》設立,受通產省直接監督的法人組織。 國外商會的設立原則,對我國商會的設立有很大的借鑒作用。我國目前商會性質的組織較多,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關于商會的立法進程。因為商會的設立原則,是商會立法的一個重要內容,我國傾向于按“一地一會?的原則設立,但由于我國商會性質的組織有工商聯(民間商會)、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企業聯合會、商業聯合會等多家組織,如何按照“一地一會”的原則對現有商會的整合就是一個十分頭痛的問題。這也是商會和行業協會法遲遲沒有出臺的一個重要原因。實際上,我國的商會立法沒有必要局限于“一地一會”的原則,考慮到歷史和現狀以及國外商會的設立原則,我國商會的設立可以在尊重歷史的基礎上,在控制商會數量的前提下,著力充分培育工商聯(民間商會)、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企業聯合會等三、四家組織的商會職能,借鑒日本的模式,使它們的職能和任務有所側重,成員有所側重和不同。歷史和國外的經驗證明,“一地一會”可能只是管理上的方便,并不是一個完美和必須實行的原則,實際上,多個商會并存,更符合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 對于行業協會的設立,筆者認為,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個行業完全可以有若干個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是自發形成的民間組織,它代表的是會員企業的利益。行業內企業的需求不同,一個行業商會不可能代表行業內所有企業的利益,這就會出現若干個行業商會,行業內企業可根據自身的特點參加能夠代表其利益和需求的商會。行業內不同商會(或協會)之間,就像企業之間一樣,也相互競爭、優勝劣汰。每個行業商會要生存和發展,都需要細致了解行業內企業的需求,并根據企業的需求,策劃、設計、制造、營銷各種服務,以爭取更多的會員。行業內商會之間的競爭,是商會走向成熟并發展壯大的前提條件。行業協會的構建模式應該多樣化。行業本身是一個可以細化的概念,包裝技術協會的成立并不妨礙有關包裝材料、包裝機械和包裝印刷的行業協會的成立,而且,有些企業的經營范圍很廣,比如跨越從房地產開發到生物制藥等多種行業,那么它可以參加相關的不同的行業協會。此外,不排除企業在大行業協會之下有設立小行業協會的要求,即需要在立法上使其與“一業一地幾會”及自愿入會原則協調。而且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有些行業會逐漸消亡,一些新興行業會不斷崛起,以及某些邊緣性、交叉性行業的出現,客觀上也要求對其行業協會的設立作出靈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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