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廢止4項法規 外地人創業無障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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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13日 00:54 中華工商時報 | |||||||||
【記者胡嘉莉深圳報道】 記者日前從深圳有關部門了解到,深圳將4項法規廢止,28項將進行修改。 根據現行的《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務工前,應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說明招工理由、招工人數和招工地區。深圳市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市場。對此,在此次法規清理中,對深圳市法規中設定的地方區域保護的行政許可規定也將予以刪除。 《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規定》規定:申請取得教師資格,應具備下列最低學歷或其他條件,小學教師應具備高師范專科學校畢業學歷;中學教師應具備師范專業本科畢業學歷;高等學校教師應具備研究生畢業學歷等。這些條件,均比國家規定的條件高出了一個學歷檔次。依據《行政許可法》,深圳市將對該條款進行修改或者廢止,今后在深圳市教師資格將適用國家的統一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酒類管理條例》已施行近十年。深圳法制局負責人表示,該條例設定的有關批發、零售、運輸的許可內容,屬于《行政許可法》規定的不可以設行政許可的事項,也沒有上位法的依據,應將其改為事后監督。將批發、零售、運輸的許可證取消后,該條例只能保留生產許可,而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及酒類生產管理可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流通領域對銷售者的管理也可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