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預算“黑洞”需強化人大監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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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25日 09:17 新京報 | ||||||||||
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審計署署長李金華提交了一份觸目驚心的審計“清單”,清單暴露出中央一些部委預算管理問題相當突出。 這是繼去年審計署曝光部分政府部門亂管理、亂投資、違規挪用資金等現象之后的又一次“陽光行動”。審計署這種大膽作風,體現了高層整飭財政紀律、建設公共財政的決心。不過,審計署的審計,終究屬于事后審查,盡管意義重大,但從制度層面上來看,最重
一切政府都離不開財政,而文明社會的財政乃是法治下的財政,是“陽光財政”。這不僅是指政府的一切收入均需取之以道,嚴格依照法律征收,也是指政府的每一筆支出,都須公開透明,受納稅人及其代表機構的監督和約束。 然而,在過去的集中計劃體制下,行政部門掌握絕大部分資源,財政收支無需公開透明,社會公眾也無此訴求。現行財政制度仍延用舊例,透明度不高。按照目前的預算編制辦法,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全國或本地區的預算只有一個宏觀數字,而缺乏詳盡的部門預算。國家行政部門有哪些具體詳盡的開支項目,除了該部門負責人之外,幾乎無人知曉。 依法理財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而依法理財的重點就是從制度上確保人大能夠有效地行使審議、批準詳盡的部門預算的權力。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也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因而,政府各部門的每一分錢支出,都需要經過人大的審議批準。為此,從財政管理制度的角度看,應當淡化決算,而大大強化預算編制。各部門的各個具體預算科目,應當事先由各級人大的各個專門委員會進行詳盡的審議。事實上,這也正是人大之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當然職權。 另一方面,從預算執行的過程看,經過人大審議批準的預算案,具有與其他法律完全相同的完整的法律效力。基于這種考慮,我們可能需要改變對每年一度的“預算報告”的稱呼,應將財政部提交給全國人大審議的預算報告,正式定名為“預算法案”,該法案一經人大批準,即具法律約束力,各部門必須嚴格地執行,違者應追究法律責任,而不僅僅是進行紀律處分。 這些預算案中各個科目的支出,還應當基本上是不留任何彈性的。應當明確,只有人大或其常委會本身能夠對預算案進行修正,包括追加預算或改變撥款用途。而傳統上,各部門預算執行的各個環節彈性很大,幾億、甚至數十億巨資,可以僅僅根據一些官員的意見,而隨意改變用途,甚至都沒有通知一聲人大。這樣的“靈活性”,給各部門擠占挪用財政專項撥款、財政收支不列入預算等違法違規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條件。 總之,審計署報告中所暴露出來的嚴重問題,大多與預算編制粗疏、預算約束無力、預算執行靈活性太大有密切關系。因此,需要重新構建公共財政制度,核心是強化人大及其常委會在預算編制、監督中的權威作用,從而把財政真正納入法治、民主的框架中,使財政資金不至于被不良官員濫用。假如能確保這樣一套制度正常運轉,大概就不至于每年靠一場審計風暴來解決財政資金使用中的痼疾了。 本報特約評論員 鐘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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