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本事件”誰是主謀? 市場未熱地方政府先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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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24日 09:37 南方周末 | ||||||||||
□張曙光 “鐵本”已經叫停,其結論是:地方政府越權審批,鐵本公司違規違法操作,有關責任人正在進行查處。但其彰顯出來的問題值得進一步探究。 首先,如何到位地進行宏觀經濟調控。我認為,所謂宏觀調控,就是政府運用財政
也許有人說,關閉鐵本公司是針對它的違規違法行為。不錯,鐵本上馬是有違規違法行為。那么,我們就要進一步分析,這種違規違法行為是怎么發生的?誰是主謀,誰是禍首?鐵本應當承擔多大的罪責? 在今年第一季度的宏觀經濟分析報告中,我們曾經明確指出,目前的經濟過熱是政府過熱,而不是市場過熱,甚至是市場未熱,政府先熱。“鐵本事件”就是地方政府過熱的一個典型案例。 據媒體報導,鐵本公司違規違法有兩大事實,一是化整為零,分散報批。即采取欺騙手段,把投資100多億元、占地9000畝(實際占地6500多畝)、建設規模840萬噸的大鋼鐵項目分為七個小項目,分散上報審批。但是,為什么搞成840萬噸,為什么分成七個項目,沒有人追問。鐵本公司最初計劃年產200萬噸,按相同的比例計算,投資只有23.8億元,占地也只有2000多畝(實際為1500多畝),從民營企業投資和經營的理念來看,實際數量可能更少。這樣,也許就用不著化整為零,分散報批了。現在建設規模搞成840萬噸,雖然不能說完全是、但至少主要是地方政府搞出來的。一個明顯的事實是,在改革開放初期,蘇南的三個城市蘇州、無錫、常州,基本上處在同一發展水平,差異并不明顯,無錫強一點,蘇州和常州不相上下,但是,經過20年的競爭和發展,格局發生了很大變化,蘇州大大超過無錫,無錫又把常州遠遠地拋在了后邊。在這種情況下,出于政績考慮,常州政府和官員自然憋著一口氣。在現行體制下,縮小差距的最便當的辦法是上大的建設項目,只要一個大項目上去了,一切就都有了。鐵本的規模從200萬噸加到400萬噸,再翻番到840萬噸,就是在地方政府和官員的一再鼓動、勸說、利誘、甚至施壓和請求下,一步一步膨脹起來的。另外,現行管理條例雖有投資規模報批的限制,卻沒有禁止報批以后再合在一起的規定。 二是違法圈地,侵犯農民權益。這個問題也是存在的。這里有一個程序問題。農戶的耕地要變成非農業用地,先要經過政府的征用,從集體土地變成國有土地,才能用于工商業目的。沒有政府的行動,鐵本公司本事再大,一寸土地也拿不到手。如果沒有上邊官員的首肯和指示,鄉鎮干部豈敢膽大包天,越權批了那么多土地。至于鐵本公司沒有給足征地折遷補償費,致使2000多戶農民至今仍然無處安身,這也許有一部分事實。不過有一點需要指出,鐵本公司按什么標準補償?農戶真正拿到了多少?這些決定是誰拍板的(肯定不是鐵本公司定的)? 其次,如何運用行政手段進行干預? 政府運用行政手段進行干預是必要的,在目前情況下更是如此。關鍵在于行政手段應當針對誰,以及如何實施。對于像“鐵本事件”之類的事情,行政手段只能用于問責官員和企業的違法行為。 對于鐵本公司不一定急急忙忙令其關閉,而是讓其存在,然后把各種該由企業負擔的投資成本都算進去。比如,專用碼頭本應由企業投資興建,地方政府為其代勞,自然扭曲了企業的投資成本;低價批地同樣不合理,也應按正常標準收取土地出讓金和折遷補償費;偷逃的稅款也應照章收繳;至于違規違法,也應按規定進行罰款。這一切加在一起,如果企業認為仍能盈利,可以讓其繼續經營或者縮小投資規模繼續建設,如果損失太大,無法進一步投資建設,可以提起破產申請,進入破產程序。與此同時,這里計算出來的低估成本和縮小規模造成的損失(包括土地不能復墾等),就是官員決策失誤的代價,應按此對有關責任官員做出相應的處罰,使之承擔決策失誤的經濟責任。這樣做,既不存在侵權問題,又達到了行政干預的目的,同時也真正建立起對官員的問責制度。 再次,如何在宏觀政策緊縮的同時推進政府改革。 “鐵本”的上馬,是地方政府、企業和銀行三家共同行動的結果,在這個三角關系中,地方政府處于主導地位。而在實行緊縮中,各部門又是各搞一套,借機擴大自己的權力和維護本部門的利益。因此,我們的現狀是,一方面,政府掌控著巨大的經濟和投資權力,另一方面,政府的管理能力和行政能力又有待提高。如果不改變這種狀態,我們將會付出更大的代價。因此,筆者贊同這樣的觀點,即政府改革是進一步改革的中心。 因此,政府改革的關鍵在于限制政府和官員權力,特別是經濟和投資權力,而最主要的辦法和措施是,明確規定政府和官員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建立政府官員的行為規則,并對官員的行為實施公開的輿論監督和司法監督,同時實行真正嚴格的問責制度。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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