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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管局規范境內外資銀行外匯管理操作規定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23日 19:33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6月23日電 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官方網站消息,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的《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關于實施〈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有關外匯管理的具體操作作了詳細規定。

  第一,關于短期外債余額指標核定的方法。2004年度境內外資銀行的短期外債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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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應根據該銀行前5個月月末的短期外債余額平均數進行核定。

  上述核定方法,充分考慮了2004年度前幾個月外資銀行短期外債余額和對境內機構放款不斷增長的現實情況及未來的發展趨勢。考慮到《辦法》生效后,中、外資銀行發放的外匯貸款除出口押匯外均不得結匯,今年下半年國際金融市場資金成本也可能發生變化,上述因素會降低境內機構的外匯貸款需求,加之外資銀行在前期發放的外匯貸款將在年內陸續收回。這樣,那些在上半年其實際短期外債余額高于外匯局核定余額的銀行,可在今年年底前將其短期外債余額逐步調整到外匯局核定的余額范圍內。

  由于各外資銀行的業務發展不均衡,為了滿足部分銀行的臨時需求,外匯局還給予銀行半年的過渡期,允許銀行在外匯局核定短期外債指標以后,在年內再申請對短期外債指標進行一次調整。因此,總體看對境內外資銀行短期外債指標的核定比較寬松。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強調,銀行的短期對外借款應主要用于解決銀行的流動性需要。在銀行客戶范圍、業務品種、規模較為穩定的情況下,銀行應著重增加長期、穩定的外匯資金來源,這有利于銀行減低經營成本、審慎經營、防范風險。另外,短期外債余額指標要求銀行的短期外債余額在任何時點上都不能超過核定的余額,銀行應自我嚴格管理。

  第二,關于新設立銀行短期外債指標的核定。

  考慮到新設立外資銀行經營時間較短,了解客戶信用狀況并建立信貸關系尚需一定時間,目前還無完整的對外借款記錄,在此之前,出于審慎性管理和贏利要求,銀行不可能借入大量閑置資金等客觀情況,《通知》規定,對于今年5月1日以后新設立的境內外資銀行,今年度短期外債指標按其實收資本或營運資金的5倍進行核定。

  第三,關于過渡期外債登記和結匯問題。

  《通知》規定,從6月26日開始,以境內外資銀行為債權人的外匯貸款合同,債務人不再需要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也不需要外匯局事前核定短期外債指標。6月26日前已與境內外資銀行簽約并辦理外債登記的外匯貸款合同,債務人按現行外債管理有關規定繼續開立或保留外債專用賬戶和還本付息專用賬戶、按規定辦理提款、使用、還本付息、注銷專用賬戶和外債登記等手續,這類合同項下的外匯資金仍可按外債結匯的有關規定申請結匯。但對6月26日以后簽訂的外匯貸款合同,將按《辦法》要求執行,即中、外資金融機構發放的國內外匯貸款,除出口押匯外不得結匯。

  上述規定,采取了有利于外資銀行的原則,照顧到了在《辦法》生效日前已經辦理外債登記的境內外資銀行外匯貸款資金的結匯待遇問題。也是對過渡期外債登記和結匯的合理安排。

  第四,關于擔保問題。

  《通知》規定,以境內機構為債務人、以境內外資銀行為受益人的外匯擔保,自6月26日起,境內擔保人不再辦理對外擔保登記。6月26日以后境內外資銀行提供的對外擔保以及原有對外擔保到期需要展期的,按照1997年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確定的原則執行,并按規定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

  《通知》強調,境內外資銀行不得為境內企業的人民幣借款提供外匯擔保,以防止擔保人通過外匯擔保履約方式變相結匯。

  第五,關于境內其他含有外國資本的金融機構的對外負債。

  《通知》規定,境內其他含有外國資本的金融機構的對外負債,國家外債主管部門將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和行業管理的特殊需要,另行制定有關規定。在有關規定出臺以前,其短期外債按照同類中資機構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

  《通知》自2004年6月26日起開始實施。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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