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約《企業破產法》效力的現實因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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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23日 11:32 21世紀經濟報道 | ||||||||||
6月21日開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賈志杰就《企業破產法》草案作了說明。賈志杰指出了草案的六個指導思想,即: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加入世貿組織的要求,結合國際經驗與中國國情以應對現階段實際需要;統一適用于各類企業組織;建立優勝劣汰和陷入困境企業的挽救制度;公平保護破產案件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充分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維護破產法律制度的統一性。
十年醞釀后的六個指導思想,歸根結底就是債權人利益與其它方面利益如何尋找平衡點的問題。參與草案起草工作的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院長李曙光就接受采訪時表示“立法工作中爭議與難點紛呈”:自然人破產、銀行及其他金融企業破產、涉外破產、破產管理人制度以及國有企業破產時的職工安置和勞動債券保護。 也有學者指出,立法者的注意力現在集中在平衡債權人利益與其它利益相關人利益的制度設計上,但中長期而言,債權人利益與宏、中觀經濟運行的平衡問題將會顯得日益凸顯。 美國《破產法》的變革歷史,反應的就是這樣一個趨勢。 在1898年第四部《破產法》之前,美國國會在1800年、1841年和1867年頒布過三部破產法。而1938年通過的坎特勒法(Chandler Act)又對1898年《破產法》進行了全面的修正,強化了法院監督破產程序的廣泛的權力,以保證債權人的利益并兼顧債務人的利益。1978年,美國破產制度又一次全面革新,進一步強調了公司重整程序,并完善了破產免責和財產豁免等保護債務人的制度。在一系列的變革過程中,破產法的重點逐步從清算轉向重組。 簡而言之,保護債權人和雇員(包括退休人員)的利益,需要做出一些對于公司來說嚴厲的修正和約束,但若此,這又與維護經濟運行活力的《企業破產法》制定初衷有相背之處。 問題不僅僅在于立法方面。即便《企業破產法》順利通過三讀,仍有兩大現狀將可能制約其發揮出特定的作用。 首先是銀行的態度。實施《企業破產法》的宗旨之一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世界范圍而言,銀行通常是破產企業最大的債權人,理應最支持實施《企業破產法》。但是國內的一些貸款行的經歷來看相當一部分對破產程序持消極態度——一項統計數據顯示,95%以上的案件都是債務人自己或其他債權人提出的。 阻撓企業進入破產清償程序的常見手段包括:停止對該企業或該地區其他企業的貸款;甚至將違背銀行意見、宣告企業破產的地區劃為貸款風險區,削減整個地區的銀行貸款規模,迫使當地地方政府向銀行讓步、制止企業破產。 這種怪現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嚴重滯后。要解決之,唯一的辦法是加速金融體制改革,改變國家對金融業的壟斷,減少政府對銀行人事、經營的多方干預,實行銀行企業化和銀行產權結構多元化。這項艱巨的工作已經開始起步了。 另外一個可能影響《企業破產法》實施效力的因素是我國的法院管轄制度。 由于破產案件的當事人往往分布在不同的行政區域,受理法院和法官必須超越地域偏見、公平地審理和裁決,地方法院受地方政府影響很大,在某種程度上妨礙了破案件正常審理。90年代中期有過這樣一個案例:某市百貨批發站長期經營不善,嚴重虧損至資不抵債。后該企業領導經市商委、工商局和國資局三個政府機關批準認可,將價值2313萬元人民幣剩余資產中約2217萬元抽出另行注冊了一家新的企業法人,而老企業只剩下5%的資產。半年后,他們以老企業的名義在當地中級法院申請宣告破產,而當地法院的主審法官也在審理中對于債權人的請求不予采納。最后的結果是,信訪到最高院該判決才得以糾正。 破產法律制度的完善與否,是衡量一個國家市場經濟成熟度的重要標志之一。新《企業破產法》的提審是一個突破,但同時要考慮到以上制約其效力的兩大現實因素,做好各項配套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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