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三類涉稅事項稅務機關應當舉行聽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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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21日 19:16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6月21日電 (記者 陳二厚)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就實施稅務行政許可的相關問題發出通知,通知指出,自7月1日實施稅務行政許可后,雖然聽證不是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必經程序,但對于3類事項,稅務機關應當舉行聽證。 這3類涉稅事項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稅務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稅務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許可事項;稅務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
通知指出,需要聽證的事項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向社會公告。聽證由稅務機關法制工作機構主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行政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四、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五、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通知規定,稅務機關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審查后,應當當場或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作出許可決定。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應頒發加蓋本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的許可證件或準予許可決定書,并在辦稅服務廳或其他辦公場所公開許可決定,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在網站上同時公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的不予許可決定書,并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