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驗資成立公司 一宗指定案折射政府誠信缺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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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21日 07:10 現代快報 田雪亭 | ||||||||||
新聞索引:因貨款遲遲未到賬,江蘇東晟燃料有限公司(下稱東晟公司)將欠款單位和擔保單位訴至法院,卻不想兩家單位“先天不足”,從注冊時就沒有投入過注冊資金,根本不具備還貸能力。因該案牽扯到當地政府部門,執行難度很大,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南京雨花臺區法院執行,終于使一起2年多懸而未決的涉府執行案件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案由 貨款遲遲沒有著落
1999年1月,東晟公司與位于宜興市的錦茂公司簽訂煤炭購銷合同,由東晟公司向錦茂公司供應煤炭,貨款于1999年12月31日前付清,宜興某國貿公司為付款擔保單位。協議簽署后,東晟公司按照約定供應煤炭,但直至2000年5月份,貨款共計160余萬元分文未予支付。無奈之下,東晟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貨款,并承擔違約責任。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錦茂公司應該歸還東晟公司貨款1625704元,并承擔逾期付款違約責任。國貿公司依約承擔連帶責任。但錦茂公司在設立時,其開辦單位宜興市太華鎮政府未投入注冊資金,并允許其在虛假評估基礎上進行改制,因此,錦茂公司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其改制行為不生效。改制后的新股東卞某、郭某、韓某應該以家庭共有財產對經營錦茂公司期間的債務承擔還款責任,太華鎮政府承擔連帶責任。而國貿公司在成立時,其開辦單位宜興外經委也未投入注冊資金,故應認定其也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國貿公司的擔保責任應該由宜興外經委承擔。 對其進行虛假驗資的會計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審計事務所雖為太華鎮政府開辦錦茂公司出具虛假驗資證明,但因錦茂公司此后由政府內設職能部門重新進行資產評估(驗資),故其對錦茂公司此后產生的債務不應承擔責任。 據此,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4日作出判決,判決被告卞某、郭某、韓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東晟公司貨款1625704元;太華鎮政府、宜興市外經委承擔連帶責任,無錫宜信會計師事務所在其接受的國資局核準的原會計事務所風險金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執行 高院指定異地辦案 得知法院的判決結果后,東晟公司如釋重負,但判決在執行時卻遇到了難以想像的困難。從2001年2月15日依法申請強制執行開始,在接下來的2年多時間里僅執行標的6萬元。 在此情況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4日將該案指定由南京市雨花臺區法院執行,4月21日,雨花臺區法院正式對該案立案執行。 雨花臺區法院受理該案后,多次組織相關執行人員研究完善執行方案。陳玉貴院長親自作出重要指示,并敲定了具體執行計劃;分管執行工作的戴春余副院長則親自帶隊,先后多次奔赴無錫。 在一年多的時間里,雨花臺區法院一方面通過采取拍賣、查封等執行措施,執行卞某房產、服裝等得款155276.45元;另一方面,鑒于卞某、郭某、韓某三人沒有相應履行能力,加大了對太華鎮政府、宜興市外經局的執行力度。執行法官多次前往宜興市外經局、太華鎮政府宣傳相關法律、曉以利害,依法于2004年3月2日、5月18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先后對宜興市外經委辦公場所、太華鎮財政所進行查封。太華鎮政府、宜興市外經局終于在2004年6月4日與東晟公司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于6月4日當場給付145萬元,9月4日給付30萬元。 南師大法學院秦國榮副教授接收采訪時指出,政府開辦的企業、工商部門正式注冊成立的企業,到頭來竟連一分錢的注冊資金都沒有投入過;再加上法院判決后政府部門對執行標的的推諉,使政府形象大打折扣。此外,政府部門如何加強自己依法行政的觀念、工商部門如何從審查、年檢等幾個環節加大執法力度都是應該好好思考的問題。 (記者 田雪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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