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時評:誰該為嘉禾拆遷殘局負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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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8日 09:43 新京報 楊小君 | |||||||||
湖南省嘉禾縣違法拆遷事件,因國務院同意湖南省所做出的嚴肅處理結果而暫告一個段落。但是,因為拆遷事件而留下的殘局卻并沒有因此而結束。據新華社6月15日電,“隨著在嘉禾的走訪逐步深入,記者發現,大多數的嘉禾人并沒有因拆遷事件的暫告平息而感到輕松,如何收拾留下的殘局,成為需要盡快解決的問題”———的確,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是:誰該為此殘局負責到底?
從法律上講,誰負責的問題就是誰應當對這些權益損害承擔責任的問題。雖然行政機關對事件做了定性的結論,對責任人也做出了行政處理,但依法解決責任承擔問題,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否則,事情還不算完全了結。 法律責任應當由造成損害后果的行為人來承擔,這是法律的基本歸責原則,無論是民事責任還是行政責任,都是無一例外的。那么誰是造成這些后果的行為人和責任人呢? 剖析嘉禾拆遷事件的整個過程,可以發現如下問題:首先,涉及拆遷的商業項目在立項、規劃中存在明顯的違法,在審批許可程序上顛倒順序,違反了法定程序;其次,在實施該項目的過程中,違反平等協商原則,侵犯拆遷戶的合法權益,強制拆遷。這些違法行為,無疑是由嘉禾縣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做出和實施的,至少是主要的決定者和實施者(當然,開發商也是有過錯和法律責任的)。按照法律的規定,因這種決定和實施行為造成損害的責任,當然應當由行為人———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承擔責任。這才符合溫家寶總理一貫強調的“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違法要追究”的現代政府執政理念。 對于已經遷出的搬遷戶來說,他們的搬遷補償安置是由合同約定的,其權益當然受到法律保護,如果因為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的原因導致該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門也要對此承擔責任。如果這個項目經過合法審批后,還要繼續實施的話,那么,那些需要遷出的搬遷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與開發商和拆遷人之間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進行協商、裁決等程序,而不是單方“定價”,政府干預。 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是無疑的,但其形式,在合法的基礎上完全可以更加積極和多樣一些。這里面有幾點尤其值得注意:一是政府應當主動和平等的與利益關系各方主體進行協商。這里面既包括拆遷戶,也包括開發商等。不回避問題、不推卸責任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解決問題,而不是停留在追究什么人和評價過去的做法上面。 二是對于拆遷安置補償合同范圍內的糾紛,應當尊重和保護合同各方當事人的權益,屬于政府責任的,要敢于承擔責任;不屬于政府責任的,也不要什么都攬到自己身上。 三是責任承擔可以和補償安置等結合起來,形式上多種多樣。從媒體報道看,建設部和湖南省聯合調查組的意見,也是建議在完善現有規劃方案,依法依規完善拆遷安置補償方案的基礎上繼續實施。政府應當在繼續實施過程中,來彌補利益關系各方的損失。這種承擔責任形式的多樣化,更有利于解決問題,也是更為積極的責任承擔形式。 □本報特約評論員 楊小君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