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辦法》規定合伙律師事務所應設立合伙人會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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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8日 08:09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6月17日電(記者李薇薇)司法部16日發布并施行的《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增加了合伙人會議管理律師的職責,明確要求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設立合伙人會議。 記者從司法部了解到,新修改的《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指出,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的形式、召集方式和表決辦法等由合伙協議約定。
按照這個辦法,合伙人會議行使制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推選、決定本所主任和管理機構負責人;制定本所的內部管理制度;審議本所的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決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審議對本所律師的獎勵和處分;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等職權。 辦法要求,合伙人會議應當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召集方式、議事程序和規則、表決方法,決定和處理本所重大事務。合伙人會議的決議及審議、表決情況,應當以書面形式記載,并由出席會議的合伙人簽字。合伙律師事務所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日常管理機構,負責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管理律師事務所日常事務。 辦法規定,合伙關系存續期間,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資產由律師事務所統一管理,未經合伙人會議決定,不得私自分割、挪用、處置。 辦法還要求,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投訴查處制度。對于違反本所章程和管理制度的律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根據其行為性質、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解除聘用合同或者開除等處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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