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必須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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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8日 08:08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6月17日電(記者李薇薇)按照司法部16日發布并施行的《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擔任合伙人的資格比以往有所提高,除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書外,還要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擔任合伙人之前3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記者從司法部了解到,為了更好地規范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行為,保障合伙律師事務所健康發展,司法部特修改了《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按照新辦法,合伙人是指加入
辦法規定,合伙人退出合伙,應當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合伙協議沒有約定提出退伙時間要求的,退伙人應當提前3個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與退伙人辦結退伙事宜。 按照辦法,合伙人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節嚴重,或者因其過錯給律師事務所造成重大損失的,合伙人會議可以依照合伙協議將其除名。合伙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合伙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辦法還規定,合伙人在律師事務所成立兩年內,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一年內不得作為合伙人申請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因違反執業紀律、職業道德被吊銷執業證書的合伙律師事務所,其合伙人在3年內不得作為合伙人申請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但能夠證明對導致律師事務所被吊銷執業證書的事由不負管理責任的合伙人除外。 辦法要求,合伙律師事務所變更合伙人后,應當在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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