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黃河告別人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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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7日 11:21 瞭望東方周刊 張悅 | ||||||||||
同媒體深度報道: 更為嚴重的是,斷流加劇所引起的水荒和下游決口的威脅交加,將動搖社會穩定,其后患無窮
《瞭望東方周刊》實習記者 張悅 報道 是建立健全黃河法制走依法治河之路,還是回過頭,向幾千年來與黃河一樣綿延不絕的人治傳統求助 3月30日上午,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張穹會同水利部和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員一行11人來到黃河水利委員會調研黃河立法工作。 黃委會主任李國英結合當前黃河水量統一調度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矛盾,闡述了加快黃河立法的必要性、緊迫性以及可行性,并匯報了黃委會為此所做的前期工作。 水利部副部長索麗生2004年2月17日,在全國水資源調度會議上發表講話,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調度程序”,“努力減少調度中的‘人治’痕跡,避免調度工作的人為不確定性。” 而現實的情況是,黃河的水力調配還處于一個人治階段。水調局局長劉曉巖在今年3月12日出版的《中國水利》雜志中撰文指出,現階段做好水量調度工作的關鍵是“領導高度重視”。 幾乎每一個接受《瞭望東方周刊》采訪的黃委會部門都會提到一個事實:因為有關省區超量用水而致使黃河出現斷流險情時,黃委會主任每每親自打電話發電報請求地方領導采取措施制止違規行為。這是黃委會萬不得已的最后手段。 “只要這個事實還存在,黃河就沒有實現法治。”黃委會的工作人員將這一事實歸咎為法律的缺席。 他們期盼著即將出臺的《黃河水量統一調度條例》和已經完成草案的《黃河法》能夠改變這一現實。 黃委會宣傳信息處李肖強處長興奮地告訴《瞭望東方周刊》,國務院的同志非常支持《黃河水量統一調度條例》的立法,并表示將給予大力的協調和支持,使其盡快列入國務院立法規劃并頒布實施。 但是對于千呼萬喚的《黃河法》,李肖強表示,雖然人們滿懷期待,但現在還很難說什么時候能出臺。 為緩解黃河水資源供需矛盾和黃河下游的斷流形式,國家先后頒布實施了《黃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黃河水量調度管理方案》及授權黃委會取水許可管理權限等規定,對黃河水量進行統一調度,5年來,初步遏制了黃河下游持續斷流的勢頭。 自1988年《水法》頒布以來,國家相繼出臺了《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等多項法律,初步建立了中國水法律體系。但這些法律對黃河流域的統一管理、執法主體等特殊問題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在黃委會對未來黃河的規劃中,《黃河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現在黃河的管理機構──黃河水利委員會,僅是水利部的一個派出機構,屬于事業單位,有管理職能而無行政權力。因此它也希望《黃河法》賦予黃委會法律地位與權力。 值得關注的是,《黃河法》的主要推動力量不僅僅是黃委會。 連續幾屆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均提出了出臺《黃河法》的議案和提案。此外,國家有關部門、兩院院士、許多社會團體、新聞媒體,也都呼吁加快黃河立法進程,運用法律手段解決黃河的問題。 江澤民1999年6月在視察黃河時指出:“要堅持依法治水的原則,研究制定有關法規,依法調整和規范黃河治理開發與管理工作中各方面的關系。” 溫家寶同志2001年在聽取水利部匯報時指出:“先立一個黃河上的法,當然這個法也可以從法規入手,成熟以后再立法。” 國外已經有了類似的行之有效的流域立法,1933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田納西流域管理法》,該管理法對田納西流域水資源的綜合開發、治理和區域經濟發展起了決定性作用。 黃委會曾組織考察團對法、德、美、澳等國家的流域管理體制流域立法情況進行了專項調研,發現這些流域管理先進國家一般都是以立法為先導,先對流域水管理進行立法,再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設置流域管理機構。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水管理職責,形成了流域與地方分工明確、管理有序、開發利用預報互相結合的流域水管理體制。 黃委會在《黃河法》的立項報告中說,黃河已有的管理經驗和政策、法規,為制定《黃河法》奠定了立法基礎;國內外的流域立法實踐,為制定《黃河法》提供了可借鑒的經驗。- 在實施全河水量統一調度以來的4年多時間里,水調突發時間屢屢發生,對黃河不斷流構成嚴重威脅。 水文站 流量(m3/s) 發生次數 最小流量(m3/s) 石嘴山 小于150 4 96 頭道拐 小于50 9 22.4 龍門 小于100 15 31.4 潼關 小于50 6 0.95 花園口 小于150 4 30 高村 小于120 20 62 孫口 小于100 15 24.2 濼口 小于80 20 0 利津 小于30 76 0 合計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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